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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四批典型案例(畜禽养殖污染)

2023-06-01 10:19来源:福建生态环境关键词:水污染物养殖废水排放污水收集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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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引起流域水环境质量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近期,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规范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了一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未批先建、违规设置排污口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导向作用,警示畜禽养殖企业严格守法经营,提升执法办案效能,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一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并对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等7个单位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三明市福建春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通过暗管超标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福建春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共建有6座猪舍,其中2座猪舍已于2020年3月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另有4座猪舍属新建养殖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尚未验收;该公司的养殖废水一部分排入沼气池和收集池,一部分通过管道依次排入场区下方的两口水塘中,处于下方的第二口水塘设有使用黄土封堵的外排口,部分废水通过黄土渗漏排入一条水泥明渠,最后进入下游山沟。经采样监测,第二口水塘外排口下游水泥明渠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为1333mg/L、319mg/L、57.2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多个违法行为共拟处罚款57.36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二

福州市福清六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接到江镜镇环保网格员反映,福清六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污影响周边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公司西侧有5条软管从厂内集污池接引至周边农田、渗坑,其中2条软管引至一处无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农田和渗坑均存放大量养殖废水,厂区西侧排洪渠内存在养殖废水排放痕迹。经采样监测,该厂周边农田内养殖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为1000mg/L、142mg/L、19.9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措施。

经追溯,该公司曾因多次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行政处罚。鉴于其多次违法排污,且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关闭措施,目前已报经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于近期下达《责令关闭告知书》。

典型案例三

莆田市仙游县顺仙农牧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接到流域环境监测报告,显示木兰溪度尾段部分畜禽养殖场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据此,仙游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沿岸畜禽养殖场进行排查,发现仙游县顺仙农牧有限公司利用猪舍附近消纳地的荒废水渠将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经采样监测,该荒废水渠内污水总磷浓度为117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利用荒废水渠将养殖废水排入外环境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仙游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1.5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四

厦门市鑫家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检查厦门市鑫家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人工湿地处理工序因损坏未使用,高效厌氧反应器污水溢流,溢流污水经厂区内沟渠汇入集水池,现场未见抽水灌溉农田。经采样监测,集水池内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污染物浓度分别为740mg/L、368mg/L,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旱地作物标准的排放限值。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此前委托第三方对人工湿地进行修复,但因疫情及天气原因,未及时完成修复,导致高效厌氧反应器污水溢流。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正常运行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要求。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0.58万元。同时,考虑到该公司人工湿地损坏期间可能存在超标污水被用于农田灌溉的情况,该公司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约1.54万元。

典型案例五

宁德市寿宁县友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畜禽粪污、违规设置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对寿宁县友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未使用,异位发酵床围墙外侧有少量垫料散落,旁边水沟内水体呈褐色;干湿分离房与异位发酵床之间的传送带下方散落有干粪,部分干粪与雨水混合形成污水后,经用黑膜设置的引流沟流入场区西南侧山涧。经采样监测,该引流沟有污染物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污染物和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6万元。

典型案例六

漳州市平和县林文忠家庭农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林文忠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的一口储液池墙体下有养殖废水持续渗漏至蜜柚园水沟,未经无害化处理,最终排往小溪流。经调查,造成养殖废水渗漏的原因系储液池的黑膜破裂,导致少量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水通过渗漏处流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该农场储液池渗漏处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6740mg/L、927mg/L、97.9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农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23万元。

典型案例七

泉州市安溪本秀畜牧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接到安溪县官桥镇环保网格员反映“当地安溪本秀畜牧有限公司存在养殖粪污露天放置”的情况后,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立即冒雨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开展生猪养殖作业,其晾晒猪粪的阳光大棚已破损,猪粪露天堆放,部分粪污因雨水冲刷,溢流到大棚外地面上。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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