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镇江市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落实省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先后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3年上半年十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扬中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9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扬中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安装了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未按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规范要求开展比对监测,该公司烟道实际周长7.6米,外径1.2米,烟道实际截面积为4.5平方米,自动监控设置截面积为3.8平方米,自动监控设置面积为实际面积的84%,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烟道截面积参数。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7.94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和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环境问题,共处罚款90.44万元。
案例启示:当下科技执法手段正在不断进步,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已成科技执法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有力支撑。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负有主体责任,重点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丹阳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6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丹阳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原料仓库→除铁→破碎→筛分→计量→除铁→对辊→搅拌→陈化→除铁→二级对辊→二级搅拌→挤出→切条→切坯→编组→干燥→隧道窑烧结→成品堆场。主要产生的废气为筛分废气、隧道窑废气、淤泥储存恶臭气体,筛分废气采用洒水防尘+负压吸尘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隧道窑废气通过燃烧控制+低氮燃烧+袋式除尘+脱酸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淤泥储存恶臭气体通过密闭储存间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突击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原料仓库中有淤泥储存,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风机未运行。
查处情况:丹阳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该公司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但生产过程中并未开启,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不仅让企业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还要面临行政拘留处罚。因此,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必须加强对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制定完善环保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责任,提升企业整体环保管理意识,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三、丹阳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不规范检测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8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丹阳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其2022年10月11日仪器设备电子记录时发现,该公司对车牌号苏LJ**R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氮氧化物和烟度采样管采用两根管子,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c.5.2不透光烟度计安装要求。
查处情况:丹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110元,罚款2万元。
案例启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对我们生活的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如果其检测过程弄虚作假,形同虚设,未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影响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本案通过对车辆检验机构的查处,警示了车辆检验机构必须规范流程、加强管理、严谨审核,依法依规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丹阳潘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5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丹阳导墅镇潘某经营的废品筛选清洗加工点进行信访查处。该加工点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品→筛分→清洗→成品(铁、塑料)→打包外售。该加工点清洗产生的废水沿自建的水渠排向厂区西北侧大水塘,清洗废水经大水塘沉淀、铁网过滤后流入小水塘,再利用水泵将小水塘内水回用于清洗工段。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未生产,现场已将筛分机拆除。经查,该加工点大、小水塘均未采取防渗措施。现场对该加工点西侧大水塘和小水塘两个点位进行了采样。
查处情况:潘某利用渗坑,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对潘某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潘某处罚款35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启示:美好的生态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本案中当事人未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利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水塘存放清洗废水,隐蔽性强,影响环境安全,法律规定应予以严惩。但是,执法人员没有一罚了之,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检查后,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了整改。现加工点已停产,潘某对池塘进行了清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完成被污染水塘的生态环境修复事宜,并承诺今后不再进行非法废品筛选清洗加工。
五、扬中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4日,接群众举报线索,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扬中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将其他公司暂存在其厂内的部分太阳能污水处理站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添加了生物发酵菌、木屑、除臭剂制作营养土,因试制未成功,该公司擅自将该批废营养土运输至原恒大医院征地处倾倒、丢弃并填埋。
查处情况: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进行了挖掘、清理并委托处置。同时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案例启示: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仍存在“重危险废物、轻一般废物”的错误思想。大部分企业能够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危险废物,但往往忽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对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处置的危害认识不到位。该企业对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不重视,随意倾倒,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提醒产生固废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吸取本案教训,做好固体废物的贮存管理工作,“要像对待生产原料一样对待固体废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丹徒某牧业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3日,天气阴无雨,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丹徒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该公司西北角的雨水排口正在排水。经调阅公司验收专家意见,发现其中对雨水的描述为“该项目生产场区雨污分流,雨水进入场区生态氧化塘,兼作沼液施肥稀释用水”,雨水排放的现状与验收意见不一致。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雨水排口存在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化学需氧量监测值为109mg/L、氨氮监测值为26.2 mg/L、总磷监测值为2.89mg/L。经后期调查,发现该公司苗圃种植区雨水管道未采取封管措施,还田施肥过程中因工人操作失误,导致部分浇灌的“中水”渗入雨水管网,汇入下游生态氧化塘,最终经雨水排口排出。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中,该公司对环评及环保验收等环保资料不做研究,环保意识淡薄,管理松散,雨污分流系统不完善,导致部分“中水”渗入雨水管网,事发后未按要求收集回用反而任由其进入外环境。本案对相关企业起到警醒作用,取得了环评批复、完善了环保验收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分析、研究自身需要落实的环保责任和环境管理任务,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七、句容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30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句容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经核实,该公司年产10000平米木制家具生产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即于2019年投入生产、使用。执法人员当即拍摄照片固定证据,现场对企业法人做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该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人处罚款5万元。
案例启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调试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面监测可以有效检验其能否达标排放。如果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就已投入生产,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本案提醒广大企业,在生产项目取得环评文件批准、完成项目建设后,要尽快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避免违法带来的损失。
针对有些企业法人法制意识淡漠的情形,我们执法人员执法的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对企业新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提醒,以惩教结合督促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加强管理,防范环境违法发生,切实从源头上杜绝环境安全隐患。
八、京口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6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京口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现场有一个焊接工段配套的移动式焊烟收集净化器开启,其余多个正在作业的焊接工段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未开启使用,废气无组织排放。根据该公司项目环评,焊接烟尘需经移动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该公司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
案例启示:电焊烟尘粒径小危害大,长期接触将引起尘肺病和慢性中毒等。该公司的环评中已经明确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理应自觉遵守,却弃之不用,既是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疏于环境管理,也损害了生态环境。
九、镇江新区某密封系统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4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镇江新区某密封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DW002污水总排口总磷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月,该公司开展水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且未能提供原始监测记录。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6万元。
案例启示: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环保法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通过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自证守法”。本案提醒各排污单位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只是合法排污的开始,排污单位在做好污染治理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十、镇江新区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8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镇江新区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酸洗生产线旁堆放有3袋废水处理污泥未放入危险废物仓库内贮存;危险废物仓库内,有泡沫板混放贮存,该公司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另查明,该公司主要从事制药专用设备项目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包装桶、废水处理污泥、废渣、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中,企业未按标准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企业在日常环境管理中应提升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法律意识,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特别是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杜绝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在对鹤岗市大气重污染天气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八批未达标空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检查发现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名单通报如下,请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标,按期整改到位。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专项资金1099.3万元用于黄山市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国控站点监控监测网格化管理提升项目、黄山市2024年农村菊花加工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等方面12个项目实施。关于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4月19日印发《喀什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动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新疆喀钢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工作。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做为试点企业先行改造。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4月12日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典型指导案例):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地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文件规定了页岩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页岩气开发企业和页岩气开发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页岩气开发
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披露了中铁二院海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图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书显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中铁二院海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24)为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发布。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半导体行业现有企业水和大
重庆市司法局发布《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监管部门、主体责任、绿色示范区、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和接收、电子联单、岸电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作业、船舶打捞作业、船舶污染事故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722—2024),编号为DB34/4722—2024,2024年1月31日起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单个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广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及接纳化工园区工业废水的集中
1月19日,四川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一达州市大竹正邦农牧有限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2023年8月9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竹正邦农牧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下属的钟坝养殖场通过场内雨水管网向场外无
今年以来,武汉市辐危中心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危险废物宣传力度、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处置行为,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规范性管理,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安全,以实际行动践行环保为民,勇当先锋的理念。01夯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开展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山西吕梁市环保局发布了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各县(市、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根据《山西省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
18日,记者从山东省威海市环保局经区分局获悉,经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工作得到通过省级核查,两企业在去年9月份检查时存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完成。日前,省厅危废检查组、市局危管中心赴经区检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组先后到威海天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迪沙药业有限公司进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