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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2年度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湖北省将督促企业落实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推动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和安全处置。详情如下:
2022年度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闽环发〔2021〕11号)等要求,按照“打牢基础、健全体系、严守底线、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水平,切实打好危险废物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突出联合监管。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内容,推动各地和相关部门联合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督促企业落实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推动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和安全处置。
(二)健全监管机制,突出常态长效。健全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依法开展涉危废项目环评复核,将产废单位的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其排污许可证,将危险废物日常监管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评估机制,形成常态,确保长效。
(三)聚焦重点行业,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电镀、皮革、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围绕环境监管和规范化评估中的共性问题及堵点难点开展督导帮扶,实行“一季一重点、一季一报告”,分季度、分行业、分园区推进,确保评估工作督到关键、查到要害、评出实效。
(四)线上线下联动,创新评估机制。以“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为载体,促进“线上+线下”评估深度融合。落实分级分类评估要求,推动全过程监管更加精准、精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交叉评估等方式,以重点行业或园区为单位开展“打包式”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创新评估机制。
二、评估方式
2022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实行分级评估机制。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件1),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现场评估部分地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包括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线上评估其余地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的评估,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评估指标》表1制订评估方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抽查评估辖区内列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1-2022年度)》内的产废单位,全覆盖评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县级)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列入重点监管的产废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及所》内企业)和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通过省固废系统下达评估工作任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评估指标》表2和表3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评估及问题整改情况应及时、准确录入省固废系统。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季度(2月1日-3月31日)。对2021年度评估基本达标、不达标企业开展“回头看”,并重点对医疗废物处置、涉煤焦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评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3月31日完成现场和线上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于3月31日后开展抽查,4月30日前形成评估报告。
(二)第二季度(4月1日-6月30日)。对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与涉铝灰渣行业企业开展专项评估,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6月21日前完成现场和线上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于6月21日后开展抽查,7月31日前形成评估报告。
(三)第三季度(7月1日-9月30日)。对电镀园区(含集控区)、化工园区(含集中区)、危险废物利用经营单位开展专项评估,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于9月21日前完成现场和线上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于9月21日后开展抽查,10月31日前形成评估报告。
(四)第四季度(10月1日-11月30日)。对皮革、人造革开展专项评估,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于11月21日前完成第四季度现场和线上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于11月21日后开展抽查,12月20日前形成评估报告。
(五)年度总体评估(12月1日-2023年1月31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按照《评估指标》表1进行年度自评打分,总结2022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3),制定2023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并将上述3项材料报送省厅固体处,抄送省固化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年度总体评估,并于12月31日前将年度评估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录入省固废系统,2023年1月31日前形成年度评估总结上报生态环境部。
四、评估要求
(一)省级抽查。省生态环境厅在季度评估、年度总评时均抽取3个地市开展现场评估,其余地市以“线上+线下”方式开展评估。原则上,优先选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1-2022年度)》的重点企业以及上年度基本达标、不达标企业进行评估。
全年评估单位数量要求如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覆盖;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产废单位抽查数不少于30家(少于30家的地区要全覆盖,省级全年抽查的总数量不足60家时,要扩大抽查范围);其他非重点监管单位抽查数不少于10家(省级全年抽查的总数量不足20家时,要扩大抽查范围)。
若市级全年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80%的,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C级。
(二)市级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优先选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纳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1-2022年度)》的重点企业进行评估,在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中应明确如下评估要求: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覆盖;
2.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本市列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及所》企业数的40%;
3.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10家;
4.平潭综合实验区:所有产废单位、经营单位。
5.省生态环境厅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时所抽取评估的单位,计入市级评估数。
(三)县级评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县级)对辖区所有重点监管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全覆盖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时所抽取评估的单位,计入县级评估数。
五、结果应用
(一)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创新建立评估机制的地市在安排危险废物相关项目时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政策支持。对评估中存在久拖不决、反复反弹的问题,列入《八闽快讯》进行通报。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评估结果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由厅固体处牵头,省固化中心具体落实,其他各相关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共同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厅环安办负责指导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中发现的危险废物事故废水收集等问题整改;环评处负责组织涉危废项目环评文件抽查工作,督促将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对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评估结果应用到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
(二)坚持创新应用。依托省固废系统动态更新年度任务清单、监管企业清单、问题整改清单“三本账”。创新工业园区环保管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信息化监管新模式,深化远程视频、电子标签等智能化应用。
(三)强化帮扶指导。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业务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提升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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