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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7月14日发布《郑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郑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奋力建设美丽郑州、健康郑州。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立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成立政府统筹,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参加的市新污染物治理委员会,并入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以医药、农药、精细化工、畜禽养殖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建立全市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数据库。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落实省厅的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加强新污染物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对水体、土壤中新污染物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对重点行业或重点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排放监测。研究并尝试开展市政供水的出厂水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排水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调查检测。以消毒副产物、藻毒素和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为重点,探索开展从饮用水水源到用水末端全过程新污染物监测。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状况,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加强与环境健康相关的重金属、多环芳烃等常规污染物监测,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探索开展新污染物环境健康危害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5.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宣贯培训,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督促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申请登记义务,生态环境部门须向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共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建立监督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严格落实新污染物管控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各类产品关于新污染物限值、禁用、标识或提示等有关要求,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的控制和检测,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新污染物环境排放。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7.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督促企业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利用“世界认可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活动,积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宣传活动,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引导行业、社会消费者使用绿色认证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将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量占比、Ⅰ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等指标纳入医院监测和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抗生素。强化零售药店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要求。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市农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健全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农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0.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严格落实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1.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能力,探索开展含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废弃泡沫灭火剂环境无害化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农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黄河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围绕生活污水处理行业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治理、固体废物焚烧行业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水产及畜禽养殖行业抗生素治理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聚焦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实施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业务培训,培育新污染物监管专业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结合本辖区实际细化分解、完善本方案目标任务,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新污染物治理委员会分别报送新污染物治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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