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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VOCs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3-08-24 09:11来源:宿迁生态环境关键词:VOCs环境违法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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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效能,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主动出击,以强有力的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涉气环境违法案例。现对近期查处的3起VOCs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上级交办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调胶工段南侧存放的部分胶水未能密闭,且东侧大门敞开,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检查时该公司调胶工段有使用痕迹,配套的二级活性炭设备正在运行,但查询该公司2018年12月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未涉及该工段及配套设备,据调查了解,2022年8月调胶工段建成并投入使用,属于未批先建。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叁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壹仟柒佰玖拾元罚款。

启示意义

企业的环境管理不仅需要制度来约束,同时也需要责任心来维护。本案中的环境管理者应该清楚有机废气生产工段要在密闭空间进行,而胶水桶、车间大门未密闭,甚至于调胶工段的未批先建行为,都是企业生态环境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导致。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案例二:某印花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印花有限公司,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时车间内异味较大,使用PID测得生产线有机废气为21.44mg/m3,现场部分窗户打开,其中有1个墙排风扇正在使用,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根据企业提供的印刷透明胶、白胶浆等原料的成分报告,其中含有丙烯酸均超过40%,160助剂中丙烯酸共聚物乳液含量为15%,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未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直排至外环境。

案件查处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拟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陆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中的企业既未在密闭空间内生产,也无治污设施。当前大气治污如此严峻的形势下,仍有这种“铤而走险”的企业,究其原因到底是“不知”还是“知之而不为”,无论哪种原因都不应是违法排污的借口。不排除仍有企业与本案企业一样存在这种违法行为,这需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高责任心,增强敏锐性,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扩大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普及面,同时积极督促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

案例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9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二楼调漆间北侧窗户处于打开状态,调漆间内部分油漆桶和有机溶剂桶处于敞口状态,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手持式PID检测仪对处于敞口状态的盛放清洗喷漆头废水桶、喷调漆台上盛放黑色油漆的塑料杯及调漆台附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VOCs浓度分别为455.9ppm、281.2ppm及60.96ppm,该单位未对调漆间进行密闭,也未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调漆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调漆间北侧窗户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整。

启示意义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往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中的盲点区域也逐渐清晰化,同类型的汽车4S店、汽车修理店都应引以为鉴。通过对本类案件的查处,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属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也要加大对企业帮扶指导力度,针对行业开展专题宣讲,从源头宣传、防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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