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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3-09-11 10:41来源:河南环境关键词:自动监测数据VOCs大气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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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集中力量解决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压实属地责任和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督促各地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推动主题教育成果落到实处。目前,整改完成率居全国前列。

为巩固主题教育活动成果,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内容涵盖监督帮扶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对积极查办案件的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山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线索,对重点排污单位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峰为逃避监管,于2023年2月19日将1号车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分析仪上方的烟气进样管断开,干扰分析仪正常采集烟气,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在线数据显示为零。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该公司的相关设备予以查封,并于4月27日依法责令对涉案的1号车间实施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王某峰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3年4月1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案件启示

部、省、市三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高效联动,凝聚合力,精准发现并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生态环境部高效推进监督帮扶工作的固定模式。生态环境部执法部门运用非现场手段“线上”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异常数据开展分析研判后,引导市、县执法部门进行“线下”突击检查,精准锁定现场证据,迅速固定证据链条,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线索,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

案例二:鹤壁市耀昌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鹤壁市耀昌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隧道窑自动监测设备在满量程时实测颗粒物流量为零。2023年3月,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山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烟尘分析仪未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要求安装等速采样器,不具备等速跟踪采样功能,导致颗粒物流量出现零值。

02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规定安装烟尘仪等速采样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2023年4月21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鹤壁市耀昌建材有限公司罚款49400元。

03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企业排污的“千里眼”,部分企业虽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但仍存在运行使用不正常、维护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要求,根据颗粒物流量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准确溯源自动监控设备违法点位,精准发现较为隐蔽违法行为。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树立环境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案例三: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VOCs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显示,自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RCO脱附处理加热室、燃烧室温度与外环境温度一致,均在10°C至30°C之间,未达到设计的300°C有效燃烧温度,导致未能有效处理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3日对该公司罚款32150元。

03案件启示

本案是企业在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VOCs废气处理根据工艺的不同,对设施运行有效温度、药剂添加用量、维护更换频率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要求,设施运行数据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和逻辑性。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熟练掌握企业设施运行的工艺和参数,通过调取治污设施控制系统运行记录,缜密分析温度异常数据,精准锁定企业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持续跟踪企业整改情况,督促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

案例四:河南宝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河南宝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处理废气的酸雾净化塔配套安装的加药泵未运行,且加药泵与药液贮存池之间的连接管道断开,导致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 年3月31日对该公司罚款226000元,同时将本案移交至长葛市公安局。2023年6月14日,长葛市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任人张某红行政拘留十日。

03案件启示

采取污染防治设施自动加药模式的企业,其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的电机、电泵、连接管道及阀门等,均是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精细检查的对象。本案中,生态环境监督帮扶工作组从细节入手,精准发现加药泵未运行,导致酸雾直排的严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迅速跟进,及时锁定涉案场所和人员;充分运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快速办案,依法取证,通过现场一体化办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五:正阳县富巢建材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4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通过电力监管平台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正阳县富巢建材厂标记为停运,但是用电量居高不下。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监控中心技术人员、环保服务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建材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未开启,脱硫塔未开启,隧道窑焙烧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对窑烟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取样检测,二氧化硫时均浓度为473mg/m3,超标8.46倍。

02查处情况

该建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0日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3案件启示

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建立清单,紧盯不放。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联动机制”新模式,采取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利用电力监控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开展网上巡查,远程精准锁定虚假标记生产工况违法问题线索;在发现线索后,启动“执法+监控+环保专家”联动机制,联合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进一步核查,及时开展现场检测,巩固证据链条,有效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确保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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