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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铸造协会: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

2023-09-26 10:22来源:中国铸造协会关键词: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评估监测铸造用生铁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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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铸造协会发布《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公示内容包含1.企业基本情况(边界范围包括企业生铁冶炼及铸造相关的所有生产装备)。2.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内容、投资及完成的总体情况。3.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开展情况(评估过程简述、评估单位、监测单位、评估监测时间)。4.针对协会反馈的修改意见,企业进一步整改的情况。5.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结论。6.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取得的减排效果,主要改造设施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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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中止申请或撤销公示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况的,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中止公示评审,已公示的企业撤销公示,并在协会网站公开通报。中止公示评审或撤销公示之日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低公示,相关评估监测机构有连带责任的,协会一年内不再接收该评估监测机构编制的报告。

1.因生态环境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

4.数据、材料弄虚作假;

5.发生违法行为涉及刑事处罚,或因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6.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

7.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

8.企业主体设备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设备隐瞒未报的。

二、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中止公示评审,已公示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撤销公示,并在协会网站公开通 报。中止公示评审或撤销公示之日起,企业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低公示,相关评估监测机构有连带责任的,协会半年内不再接收该评估监测机构编制的报告。

1.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

2.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

3.公示申请材料中企业公示边界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其他被企业、新闻媒体、组织或个人举报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三、动态调整程序

中国铸造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对以上情况进行调研核实并集体讨论研究,征求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意见后,及时动态调整。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将中止公示评审,已公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

四、有关恢复公示

对中止公示申请和被撤销公示的企业,为鼓励相关企业积极整改及遵纪守法,中止和撤销期届满后,可按要求重新申请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

评估报告模板

XXX公司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报告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评估单位名称(公章)

二〇二X年X月

1总则

1.1评估目的

简述企业开展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目的。

1.2评估监测范围

评估监测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如果主要生产工序(且存在上下游关联的)存在多个法人,应以厂界为主要评价范围,涉及多张排污许可证的应全部纳入。

明确界定纳入本次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范围内的所有产线或设施装备,并对照排污许可证补充说明是否全部纳入。存在已停用设施等特殊情况的,须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评估依据

列举本次评估依据的文件,并总述文件的重点要求,特别关注地方对企业的特殊要求。

1.4评估程序

附评估监测程序图。

2企业概况

2.1生产经营概况

简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介绍,包括企业的成立与发展、公司成立的时间,公司类型、经营性质、员工人数、注册资金、主营业务,生产主要工序、生产产品、产能规模及营业收入等。附厂区平面布置图。

2.2主要生产设施及产品产量情况

概述企业主体生产设施情况,并列表提供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设计产能、近一个周期年的原辅材料用量和产品产量。

2.3重点治理工程情况

概述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并列表提供各生产工序配备的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主要参数、改造项目名称、改造时间、投资情况、近一周期年的脱除剂使用量等情况。对照相关技术规范,分析治理设施工艺、参数的符合性。对重点排放源列表给出设计和施工单位及单位资质。

2.4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情况

简述近一个周期年企业大宗物料使用量及采用的运输方式。

附火车运输线路、水运码头、厂内运输线路(标注主要道路、厂区门岗)示意图。

2.5环境管理情况

1.明确是否为工信部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公示清单企业。

2.环境管理基本情况。

(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简述企业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执行情况。列表说明环评批复和验收情况。

(2)违法、违规情况

说明是否发生违法行为涉及刑事处罚,或因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附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证明。

(3)企业信用情况

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截图。

(4)环境管理要求情况

简述企业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保管理人员数量、专业、职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技能水平等。

(5)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简述企业排污许可证情况,包括许可证申请、延续资料、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上报情况等。

3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评估及整改情况

3.1有组织监测基本条件评估及整改情况

3.1.1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

对评估范围内全部排放口监测断面、监测孔、平台、梯架、辅助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总结,并以列表的形式说明各点位基本条件评估时存在的问题、改造情况、改造后达到的效果,及改造后照片,并进行规范化分析。

3.1.2CEMS符合性分析

对CEMS设置和管理的规范化进行总结,包括:CEMS运行质控手册、适用性检测报告、调试报告、验收报告、评估期内最近连续30天CEMS有效数据95%以上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5%以上、近一个月运维台账及巡检、维修、校准、校验、易耗品更换等内容。

3.1.3自行监测符合性分析

以文字、表格相结合的形式,对《意见》附表中涉及的污染源进行基准年全年自行监测情况总结。包括自行监测方案、核查监测点位申报完整性、核查监测项目和频次是否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 1251-2022)要求。

3.1.4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符合性分析

以文字、表格相结合的形式,说明《意见》要求中各需要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点位的安装及规范性情况,污染源名称、控制系统类型、采集生产过程参数、采集环保设施参数,截图说明生产和环保数据能否同时同界面显示查询、数据保存时效等情况。

DCS可参照环办便函〔2021〕439号文件附表要求,采集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参数,CEMS在线监测数据,以及体现生产负荷和设备启停的主要生产工艺参数,任意参数曲线可组合至同一个界面中查看。

3.2无组织排放措施情况及整改情况

3.2.1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建立情况

对照《意见》中超低排放要求,介绍企业无组织源清单的建立以及统计情况,从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三个方面介绍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及整改情况。

(1)物料储存环节:企业各粉状物料密闭储存、各块状或粘湿物料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储存的方式、点位数量(含内部二次倒运物料堆场)、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点位数量及问题;以及料场内部除尘抑尘设施情况、料场出口洗车装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物料输送环节:企业各粉状物料密闭输送、各块状及粘湿物料密闭或封闭输送方式、输送路线、点位数量、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点位数量及突出问题。

(3)生产工艺过程方面:企业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源排放及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情况,以及在除尘设施配备、车间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4)监测、监控方面:企业高清视频监控、TSP浓度监测设备、环境空气微站布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方面:无组织管控平台建立及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2.2监测监控符合性分析

环境空气微站:介绍企业环境空气微站安装情况,包括微站数量、监测因子、储存能力等,列表给出微站点位名称、安装位置、监测因子等,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微站的校准和维护记录,评估其符合性。附厂区空气质量微站分布图。

TSP监测仪:介绍企业TSP监测仪安装情况,包括安装数量、主要技术参数、有效工作范围等。列表给出TSP监测仪点位名称、所属分厂、安装位置等,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微站的校准和维护记录,并对照无组织排放源清单,结合TSP监测仪的有效工作范围,评估TSP监测仪的符合性。

高清视频监控:介绍企业高清视频安装情况,列表给出高清视频安装位置、摄像头数量、清晰度,计算数据存储时间。对照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和重点监控对象,评估高清视频监控设施配置的有效性。

3.2.3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

介绍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功能及配置情况,明确是否具备数据异常报警功能、异常情况处理及记录等功能,分析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所对应的生产作业信号、无组织治理设施运行信号、TSP监测仪监测数据、高清视频监控录像等接入情况,并对监测监控设施存储能力符合性进行评估。

3.2.4基本条件评估整改情况

针对3.2描述的重点问题,介绍企业整改过程及整改后情况,列表给出重点项目整改前、后照片。简述除尘系统整改情况,附件给出除尘系统风量分配和线路布置情况图。

3.3清洁方式运输

3.3.1运输台账建立情况

介绍企业运输管理系统及运输基础台账的建立情况、台账信息、负责登记管理的部门职责及企业运输组织方式等。分析评估台账的形式符合性、内容完整性。

3.3.2工业场站、码头基本情况

介绍工业场站企业、码头基本情况,分析运输职责、运输设备、运输能力等。

3.3.3门禁和视频监控设施

介绍门禁系统功能,说明大门及门禁视频监控设置情况,车牌号智能识别的能力,识别车辆排放阶段的能力,监控数据保存的能力,分析符合性。附门岗门禁系统照片。

3.3.4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情况

说明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地方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

4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

4.1评估方法

按照《通知》中手工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有组织评估要求,叙述评估方法。

4.2监测方案

4.2.1监测内容

以文字与表格形式给出超低排放有组织废气评估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内容包括:监测依据、监测点位选择依据、监测评价标准、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要求、监测内容等。

4.2.2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

(1)明确是否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试行)》(HJ/T373-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及相关规定执行。

(2)叙述监测工作开展是否在稳定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是否如实记录生产工况负荷、各项治理设施(包括除尘、脱硝、脱硫等)的核心参数运行情况等;明确监测分析方法及使用仪器。

4.2.3监测方法

选用监测方法时,应消除或避免干扰。烧结和球团废气SO2监测方法可选用HJ 1131(紫外吸收法)、HJ 1240(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629-2011(非分散红外吸收法),避免使用HJ 57-2017(定电位电解法)。

4.3废气监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4.3.1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以文字与表格相结合的形式,说明超低评估手工监测期间各排放源的环保治理设施及对应的主要生产设施实际生产工况,工况记录时间应与对应的手工监测时间相一致,全部工况数据均应来源于企业实际生产运行记录,表格中应列出各参数的设计工况和实际运行工况,分析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意见》及《指南》规定的各工序工况要求。

4.3.2监测结果分析

提供本次评估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表格,判定是否达到超低排放的要求。

4.4CEMS比对监测结果分析

总结CEMS比对监测结果,进行判断分析,并以表格的形式说明各点位CEMS主要仪器型号、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质控结果、示值误差质控结果、准确度质控结果、系统响应时间质控结果等。

4.5在线监测结果分析

提交CEMS比对监测符合要求后的连续一个月在线监测数据,进行超低排放达标分析。

4.6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分析

对企业近一季度(监测频次要求超过一季度的按最近一期,并确保至少有一次超低改造完成后的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分析是否达到《意见》要求和地方排放标准。

分别列表给出《意见》附件2规定但未进行现场监测的排放口自行监测统计表、附件2未规定的排放口及排放因子自行监测统计表。

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评估

5.1评估方法

从措施满足性和现场运行有效性等方面说明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监测监控等方面现场评估监测方法的具体内容。

5.2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评估

5.2.1物料储存控制措施配备情况评估

(1)物料存储设施封闭性评估

概述企业物料储存设施数量、参数、储存方式、储存物料种类等,并列表说明。附料场分布图。

逐一介绍企业块状/粘湿物料储存料场名称、存储物料、封闭形式、装卸料形式、出入口数量;逐一评估料场洗车台配置情况及符合性,包括洗车台位置、洗车台参数、现场情况等。并附料场封闭、出入口及洗车台照片。

逐一介绍企业粉状物料储存料仓形式、料仓周边环境,并附料仓照片。

(2)料场内部治理设施配备情况评估

逐一介绍料场内部雾炮、干雾抑尘、除尘等措施配置情况,包括数量、参数、启动方式等,评估治理设施的有效性及料场内现场环境情况。附各治理设施、监测监控设施配置图,及雾炮、干雾抑尘、除尘器现场照片。

5.2.2物料储存控制设施运行情况及有效性评估

(1)料场封闭性评估及周边治理效果

逐一评估料场周边道路表面、绿化植物覆尘情况等,统计分析料场周边环境空气微站1个月数据情况,查看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中料场出入口的高清视频录像,评估周边环境质量。附料场封闭照片、高清视频录像截图及周边微站数据趋势截图。

(2)无组织控制设施运行情况及有效性评估

调取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各料场1个月的运行历史数据,通过生产作业信号和治理设施曲线,逐一评估料场内雾炮、干雾抑尘、除尘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包括污染行为发生情况、设备启停次数、时间、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情况;再结合TSP监测数据综合评估治理效果,重点评估TSP监测数据出现高频、高幅波动的时间段。附历史曲线截图、料场内装卸料作业高清视频截图或照片。

逐一分析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各料场出口汽车清洗记录,结合进出口高清视频监控,对是否存在车辆未清洗情况、车辆清洗效果进行评估。附洗车记录截图及视频监控汽车冲洗效果截图。

5.3物料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评估

5.3.1物料输送控制措施配备情况评估

(1)物料输送设施封闭性评估

粉状物料输送:介绍企业粉状物料输送无组织源点位数、密闭运输方式,评估其符合性,并附重点点位照片(如:粉状石灰输送环节,烟气脱硫灰输送环节,高炉重力灰、高炉布袋灰及其他主要除尘器除尘灰输送环节等)。

块状及粘湿物料输送:介绍企业块状及沾湿物料输送无组织源点位数、运输方式、物料输送过程及装卸点封闭收尘情况等,评估其符合性,并附重点点位照片。

(2)产尘点治理设施配备情况评估

列出物料输送环节相关除尘系统的数量、能力、参数。对照无组织排放源清单,结合除尘系统配置情况、物料类型、产尘点封闭情况,抽查实际工作状态下部分产尘点罩面风速,评估各产尘点收尘能力的符合性。

针对采用抑尘措施的产尘点,应说明未采用收尘措施的原因及必要性,评估抑尘措施的数量、参数、启动方式等的符合性。并附抑尘设施现场作业照片。

5.3.2物料输送控制设施运行情况及有效性评估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评估

调取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物料输送环节1个月的历史数据,逐一分析相关除尘系统的电流、压差等数据是否较设计值出现较大差异,统计分析各排放源TSP监测数据是否出现高频、高幅波动;并结合生产作业信号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评估运行情况。

针对采用抑尘措施的产尘点,根据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1个月的运行历史数据,逐一分析生产作业信号、抑尘设施运行信号、TSP监测数据,评估其同步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

(2)产尘点周边环境治理效果评估

查看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中物料输送环节的高清视频监控录像,评估可见烟/粉尘外逸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评估各收尘点未见明显可见粉尘外逸,转运站、皮带通廊等外部表面无明显积尘,落料点周边、皮带通廊内部未见明显积料、积灰现象,证明实际治理效果良好(并附典型点位现场照片,具体点位应至少包含各上料点、烧结/球团配料室混合皮带、烧结机尾、烧结环冷机下散料点落料点、烧结/球团矿成品输送皮带、高炉矿槽槽上、槽下等)。

5.4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评估

5.4.1生产工艺过程控制措施配备情况评估

(1)生产工艺设施封闭性评估

介绍各生产工艺设施封闭及密闭罩、收尘罩设置情况,评估其符合性,并附照片。

(2)产尘点治理设施配备情况评估

列出生产工艺环节相关除尘系统的数量、能力、参数。对照无组织排放源清单,结合生产工艺设施规格、除尘系统配置情况、物料类型、产尘点封闭情况,评估各产尘点收尘能力的符合性。

针对采用抑尘措施的产尘点,应说明未采用收尘措施的原因及必要性,评估抑尘措施的数量、参数、启动方式等的符合性。并附抑尘设施现场作业照片。

5.4.2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设施运行情况及有效性评估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评估

调取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生产工艺环节1个月的历史数据,逐一分析相关除尘系统电流、压差等是否较设计值出现较大差异,统计分析各排放源TSP监测数据是否出现高频、高幅波动;并结合生产作业信号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评估运行情况。

针对采用抑尘措施的产尘点,根据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1个月的运行历史数据,逐一分析生产作业信号、抑尘设施运行信号、TSP监测数据,评估其同步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

(2)产尘点周边环境治理效果评估

查看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中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等处的高清视频监控录像,评估可见烟/粉尘外逸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评估各收尘点未见明显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设施周边未见明显积料、积灰现象,证明实际治理效果良好,并附典型点位现场照片(具体点位应至少包含烧结混合机、烧结环冷机、高炉矿槽槽上、槽下、高炉出铁场、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回收等)。

6清洁方式运输评估

6.1评估方法

参照《通知》要求对清洁运输比例、进出厂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等进行评估。

6.2清洁方式运输比例符合性分析

6.2.1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计算

统计评估期内三个月大宗物料和产品进出厂的运输情况,计算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并列表说明,主要包括大宗物料和产品名称、运输方式、每月的运输量等。

6.2.2运输方式现场核查

对企业码头、工业场站、汽车运输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清洁运输的进出厂环节进行核证。附照片展示现场核验情况。

6.2.3与生产消耗数据核验

对比分析评估期内三个月原辅燃料生产消耗量和运输量,以及产品产量和运输量,分析生产和消耗数据的对比情况。对比分析三个月吨产品主要原燃料运输量与一年周期吨产品运输量符合性,以验证三个月的代表性及有效性。

6.2.4凭证和票据校核

核查评估期间企业不同运输方式运输台账运输量与原始票据净重量之间的差距,分析运输台账与票据是否一致。其中火运、水运和皮带(或管道)输送的票据全部核验、汽车票据以抽查形式完成(每个月选择一周的汽车运输票据)。

6.3进出厂汽车运输车辆情况

6.3.1运输车辆和车次

描述企业运输车辆和车次情况。列表展示,主要包括运输物料种类,每月运输车次和车辆数。分析评估周期内门禁系统运输车次与运输台账的相符性。

6.3.2汽车运输车辆台账管理及排放标准核验

随机抽取(1-2天,每个门岗2小时)进出厂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核验,与台账信息比对,并通过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环保网(.cn)和重型柴油车排放阶段查询平台(http://hdvquery.vecc.org.cn/)查询等途径,核验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燃料种类、注册日期、车辆所有人、车辆照片、环保信息一致性,最终判定车辆排放阶段。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分析。

随机抽取进出厂运输车辆视频监控记录(每个门岗2小时)与固定运输车辆台账进行一致性核查。说明临时车辆进场申请流程。

6.4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分析

6.4.1厂内运输车辆

说明企业厂内运输车辆情况,车辆排放阶段,是否进行编码登记。厂内运输车辆通过建立台账完成企业内部编码登记,记录内容包括:环保登记编码或内部管理号牌、车牌号码、车辆排放阶段、燃料种类、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号)、车辆出厂日期、承运单位等信息。

现场抽查10%及以上厂内运输车辆,通过机动车行驶证、汽车铭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环保网(.cn)、重型柴油车排放阶段查询平台(http://hdvquery.vecc.org.cn/)查询等途径,核验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环保信息一致性,并判定车辆排放标准及与台账记录的一致性。

6.4.2非道路移动机械

说明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是否进行环保编码登记。根据当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政策要求,判定是否符合地方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记录机械类别、环保登记号码、发动机型式核准号、燃料种类、排放阶段、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登记类别、车辆所有人、厂内号牌、机械照片等信息。

现场抽查10%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车辆制造铭牌、车辆环保铭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标识卡等途径,核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发动机号码-机械环保代码-环保登记编码一致性,并判定车辆排放标准及与台账记录的一致性。

7评估结论与建议

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方式运输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

7.1评估结论

7.1.1有组织评估结论

从治理工艺技术和参数、DCS控制系统、有组织手工监测、CEMS在线监测、自行监测等方面进行总结,给出评估结论。

7.1.2无组织评估结论

从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监测监控等方面进行总结,给出评估结论。

7.1.3清洁运输评估结论

从清洁方式运输比例,门禁与视频监控、进出厂汽车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情况进行总结,给出评估结论。

7.1.4总结论

对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情况给出总体评价。

7.2建议

报告内容建议如下:

附件1: 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汇总表

附件2:CEMS设置规范化评估汇总表

附件3: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手工监测报告+CEMS比对报告)

附件4: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表

附件5:排放源 DCS 曲线

附件6: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源清单

附件7:物料输送无组织排放源清单

附件8;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源清单

附件9:粉状物料输送无组织排放源清单

附件10:除尘系统风量分配和线路布置情况图

附件11:无组织治理设施(除尘、抑尘)评估期内运行曲线

附件12:无组织排放源点位罩面风速抽测情况

附件13:当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政策文件

附件14:大宗物料和产品汽车运输台账信息表

附件15:厂内运输车辆台账信息表

附件16: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信息表

附件17: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含跨区倒运)车辆核查信息一览表

附件18:厂内运输车辆核查信息一览表

附件19: 非道路移动机械核查信息一览表

(注:附件内容也可在正文体现)

附件4

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总结提纲及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法人名称、地理位置、主要装备、当年主要产品产量、环保管理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等。

二、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概述

1. 总体情况

对全厂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改造起止时间、总投资及吨产品投资、运行成本等。

2. 有组织排放

参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以下简称《意见》),对重点排放环节(如烧结机机头和机尾、球团焙烧、高炉矿槽及出铁场、热风炉烟气等)改造项目的技术路线、设施主要参数、投资情况、开工时间、投运时间、改造建设单位等情况进行说明(可列清单描述)。

3. 无组织排放

参考《意见》要求,对重点环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改造内容及控制措施的技术方法或路线、投运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可列清单描述)。

4. 清洁方式运输

厂外清洁方式运输改造内容、技术路线、改造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类型情况及改造情况。

三、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及结论

1. 评估监测开展情况及现场监测条件

(1)评估监测开展过程简述、评估单位、监测单位、评估监测时间等。

(2)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情况,按照《意见》要求安装CEMS、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情况,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和空气质量监测微站布点建设情况等。

2.有组织排放

各有组织源是否按规定开展 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工作、CEMS监测数据是否准确有效、手工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自行监测数据是否满足超低排放或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等结论。

3.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结论及无组织运行情况评估方法说明。

4.清洁方式运输

清洁方式运输评估监测结论,包括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量、近三个月清洁运输比例,进出厂车辆排放阶段是否满足要求。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情况及是否满足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

四、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取得的减排效果

1.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企业每年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效果 。

2.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

3.有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以及全厂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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