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自治区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同步开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按照区域环境管理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先行对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项指标开展交易,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绿色发展、降污减排,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市场、公平交易,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自治区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同步开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按照区域环境管理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先行对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项指标开展交易,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六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权限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排污权核定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具体核算技术规范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区域排污权核定总量不得突破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额和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第八条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第九条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排污单位排污权重新核定或者完成排污权交易后,需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在排污许可证副本等文本中载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
第十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作为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市场交易的底价,并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现有排污单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改革期间初始排污权暂免缴纳使用费。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出让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后,按照征收标准补缴交易部分排污权的使用费,溢价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许可排污量后,通过市场购得相应的排污权,并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并作为办理排污许可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开展跨区域交易的,应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本年度不得跨区域购入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按照国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排污权交易指标倍量替代。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对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等法律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确权后方可开展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受让方和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通过定额出让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小排放量项目简易交易等)等方式,在自治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排污权交易价格在不低于排污权基准价格的基础上,由市场交易形成。
第十七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不收取手续费。未经批准,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排污权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排污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
第十八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要求,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平台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资格认定、发布公告、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确认、排污许可变更等,具体规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可作为可交易排污权:
(一)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技术改造升级、清洁能源替代等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
(二)排污单位因停止建设、破产、退出市场及迁出宁夏行政区域,其经核定或购买的排污权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在核定后5年内可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或者进行市场交易出售,到期未使用或未交易的,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由政府回购收储。
第二十二条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需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先立后改的火电项目,优先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排污单位应优先在本地级市行政区域(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确实无法达成交易的,可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排污权抵押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生态环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探索建立排污权租赁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积极探索减污与降碳、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山林权与碳汇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协同推进机制,组织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第四章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并安排财政资金,适当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有针对性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储备排污权有效期为五年,到期自动延续。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回购、出让储备排污权。
第二十七条排污权储备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市场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回购的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被关停、取缔,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无偿收储,有偿取得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有偿收储;
(三)建设项目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其已购买的排污权指标确实无法实现排污权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其无偿获得的总量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储;(四)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因主动变更先进工艺技术或为适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导致其已购买的排污权指标高于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形成的富余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可交易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出售,确实无法实现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其无偿获得的总量指标高于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由政府无偿收储;
(五)由各级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项目所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剩余部分,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和地区,优先安排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资金、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适当优惠。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运维的监管,扩大在线监测覆盖面,建立健全排污总量核算体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宁夏监管局等部门,认真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相关职责。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许可量排污、无证排污、违规交易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污权核定、分配、储备、出让、交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其中,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是指在本办法生效之日,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通过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设施或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可交易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采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技术改造升级、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可用于排污权交易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出让方是指拥有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者拥有排污权储备的相关机构。受让方是指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回购排污权的相关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施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起规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就《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需通过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详情如下: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2024年6月6日,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签约仪式及成果发布活动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启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试点区域(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安徽广德)8家企业,浙江天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4000元/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对象为银川市所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并进行排污权确权的排污单位,征收期限与排污许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为: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调剂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改革工作,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易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发布《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五部分内容,17条具体措施。一是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主要包括健全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有偿使用核定征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有偿使用价格体系。二是加强经济发展要素保障,主要包括优化政府储备投放,支持排污权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印发《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为长三角未来三年工作重点明确了路线图和任务书,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向纵深推进。7月25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举行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详情如下: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
2024年6月6日,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签约仪式及成果发布活动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启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试点区域(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安徽广德)8家企业,浙江天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
2024年6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阐述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适用范围,明晰了“无偿收回”、“回购”等两种收储方式及程序,界定了排污权储备的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为: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
4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进一步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激发排污单位自主减排内生动力,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4月12日起,启动全市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规范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2月21日,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交易合作签约仪式在九江举行。省生态环境厅、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抚州市临川区有关同志和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出席活动。签约仪式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九江市签订排污权跨地市交易合作框架协议,实现了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成功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改革工作,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易的
11月30日,广东汕尾市品清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与产业融合绿色发展EOD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青岛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报价:281775.00万元;第二中
“欢迎你们回家,欢迎以后多回家看看!”11月22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共铸卓越共享未来”外籍员工中国行活动在公司总部圆满落下帷幕。座谈会上,公司领导每一句真挚暖心的问候、情真意切的关怀,每一段语重心长的嘱托、饱含深情的期许,都让外籍员工感动不已。“从此,我们在中国也有家人了!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11月19日印发《台州市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环境质量改善。包括水、大气、土壤、固废、海洋、辐射、移动源、噪声、新污染物等污染物减排和污染治理修复工作。2.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污降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
为进一步加强重药物流绿色环保建设,持续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重药物流2024年采购的3台氢能源车近日已投入使用。氢能源车的工作原理是氢气和氧气通过燃料电池系统直接产生电化学反应而产生电流,直接驱动车辆行驶。与传统燃油车相比具有清洁环保、性能稳定、用车成本低、营运效率高等诸多优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做好中央生态环境督察迎检工作,作为徐州市重点供热企业,徐州公司热力业务单元迅速响应,全面进入迎接中央环保督察的备战状态。徐州公司热力业务单元成立了以徐州公司副总经理张峰为组长的迎检工作策划调度组,并设立了多个专项组负责不同
当地时间11月13-15日,202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在秘鲁首都利马举行。作为中国光伏唯一发言的企业代表,隆基绿能创始人、总裁李振国出席峰会,并于当地时间11月14日与铜矿开发公司Freeport-McMoRan公司董事长RichardAdkerson和爆破服务解决方案公司Enaex公司首席执行官JuanAndrésErráz
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美丽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推进“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奋力打造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标杆之地,目标到2035年,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全面实现,率先建成美丽浙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11月5日发布关于湖北省2024年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的公示,全省第一批共审定通过61家A、B级和引领性企业,其中A级7家、B级34家、引领性20家。关于湖北省2024年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的公示为精准化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提
10月31日,2024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大会在京举办。此次大会以“‘碳’启未来‘新质’领航”为主题,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指导,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办,北极星电力网、北极星环保网承办。来自国际组织、研究机构、企业的300余名代表参加大会。与会嘉宾从政策、科研、产业等角度综
10月31日,2024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大会在京举办。此次大会以“‘碳’启未来‘新质’领航”为主题,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指导,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办,北极星电力网、北极星环保网承办。来自国际组织、研究机构、企业的300余名代表参加大会。与会嘉宾从政策、科研、产业等角度综
11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方案(2025—2029年)》。提出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稳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强雨水管网、泵站建设改造和排涝通道系统整治。促进城市清洁低碳绿色发展。加快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提高垃圾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