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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布2023年大气典型案例第二十三批

2023-11-14 17:12来源:扬州生态环境关键词: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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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布2023年大气典型案例第二十三批:

案例一:邗江区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8日,邗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邗江区高新区建华村处理信访时,发现扬州市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内两个喷漆房正在刮腻子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开启,喷漆房未密闭(油帘未展开),要求停止作业后,打开活性炭设施检查,发现部分活性炭箱活性炭已缺失,且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活性炭已板结。

查处情况

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要求该单位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立即整改到位。2023年10月13日,邗江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字[2023]05-288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已立案查处。

启示分析

多数违法行为是因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操作不规范导致的,执法过程中要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切不可发现了一个问题就认为完成了任务,而忽略其它问题的发掘,此案例中虽然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但活性炭长期未更换,就失去了运行的意义,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一定要细致,帮助企业把问题查找到位。

案例二:高邮市某塑料制品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省交叉互查组对高邮市某塑料制品公司开展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塑料制品车间生产设备开启,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同步运行。高邮生态环境局对互查组交办的问题进行了核查,情况属实。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高邮生态环境局将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标准,拟处罚2万元。

启示分析

企业虽然按照环评相关要求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但企业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也未对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导致实际操作人员不重视环保工作,污染防治设施未与生产设备同时开启,导致实际生产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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