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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3-11-23 09:03来源:扬州生态环境关键词:自动监测大气污染物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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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扬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联合检察、公安部门,持续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扬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8日,江都生态环境局在自动监测设备专项检查中通过分析监测数据发现,扬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回转窑烟气浓度异常偏低,且前期数据波动幅度异常。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运维人员张某多次修改基准含氧量,通过增大基准含氧量导致烟气折算浓度变小,达到掩盖企业超标排放事实的目的。经测算,修改期间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浓度,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企业涉嫌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江都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扬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在对扬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通入二氧化硫标气后系统响应时间大于200秒,示值误差大于5%,检测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9.3.1之要求。高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施日常校准等运维工作。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高邮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三:宝应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应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自动监测设施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排口安装的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在发生故障后,未按要求及时开展检修,致使自动监测设备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宝应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数据是企业污染治理成效的客观反映,是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现场执法的重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备案等工作,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比对等日常运维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与检察、公安部门的合作,通过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可疑线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点穴式”执法,依法查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问题,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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