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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重庆市区县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技术路线
2 规范整合基础数据,建立工作底图
市级层面已初步建立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工作底图,底层数据包括行政区划、地形地貌、数字高程、河流水系、道路交通、城区与乡村居民点、土地利用与土地覆盖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各区县应在市级建立的工作底图基础上,汇总集成行政区内行政边界、产业园区范围、岸线、排污口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形成坐标统一、数据规范的工作底图。(平面基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分带方式采用 3°分带或 6°分带,坐标单位为“米”,保留2位小数。)
3 发展战略分析
市级层面发展战略分析主要对重庆市的战略定位、产业发展、空间格局和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等内容开展综合分析。其中,战略定位将重庆市“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区两群”空间格局等作为主要分析内容,产业发展、空间格局和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则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进行分析总结。
各区县应参照全市发展战略分析内容,收集整理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基础资料,以发展规划为统领、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为支撑,综合分析区域发展的战略定位、总体空间格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其中,战略定位分析可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重庆都市圈发展规划等文件明确重庆市对本区县的战略定位,可结合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区县发展行动计划等文件明确区县自身战略定位;总体空间格局分析可聚焦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具体内容,描述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产业发展规划分析可结合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和发展行动计划等文件,明确区域工业、农业、旅游、矿产资源等产业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其中可能对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布局尽可能落到相应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战略分析中还应关注发展战略演变,重点分析本次发展战略与“十三五”发展战略的变化情况。
4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空间
4.1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
各区县结合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分布,分析生态安全格局;从森林覆盖率、自然保护地占比、水土保持情况、生态修复等方面分析区域生态质量基本情况及变化趋势;识别区域目前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包括由地理环境因素引起的问题和社会发展带来的生态环境压力等。
4.2 生态保护目标调整
各区县衔接全市和本区县相关生态规划、政策,调整生态保护目标,内容包括红线面积、自然保护地占比、森林覆盖率等。
4.3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
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各区县完整利用各区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不再另行调整。简要说明各区县生态保护红线在面积、格局上的变化情况。
4.4 一般生态空间调整
4.4.1 原一般生态空间变动情况
各区县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情况,分析区域原一般生态空间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
4.4.2 一般生态空间补划
一般生态空间补划应遵循集中连片、功能相似的原则,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原则上,从原生态保护红线扣减区域被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到生态控制区的部分应补划入一般生态空间。其次,出于生态系统完整性、系统性、连通性等角度的考虑,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双评价成果,应将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控制区中与原一般生态空间连通、图斑集中连片的区域补充进一般生态空间。
各区县应明确补划一般生态空间的属性,属性判定可按所处生态保护格局、生态评价结果以及拟补充区域所连通的一般生态空间属性确定。确属不能确定属性的,由市级层面统筹确定。
4.4.3 一般生态空间调出
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和发展需求,在论证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脆弱性的基础上,将原一般生态空间中保护价值较低且已明确合法合规开发内容的区域调出原一般生态空间。矿产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一般生态空间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应在原一般生态空间予以保留,并强化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要求。
4.5 生态空间调整结果
各区县汇总区域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调整结果,展示区域生态空间调整最终成果。
4.6 生态空间管控要求调整
4.6.1 生态空间总体管控要求调整
市级层面统一调整了生态空间总体管控。针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执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等文件要求。针对一般生态空间区域,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范围和强度,落实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确保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和生态功能不退化。
4.6.2 生态空间分区管控要求调整
各区县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总体管控要求执行。
各区县一般生态空间在总体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应针对不同功能分区内识别出的突出生态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对一般生态空间内现存或规划的矿产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针对其可能对周边生态造成的影响,提出开发强度管控和生态修复要求。
5 更新环境质量底线,优化环境要素管控分区
5.1 水环境质量底线
5.1.1 水环境现状分析
市级层面根据地表水市控以上断面的监测结果,分析了全市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包括国控考核断面水质状况,长江干流、长江支流水质总体达标情况和总体变化趋势,三峡库区支流水质及营养状况、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近5年全市地表水断面水质总体变化趋势等);根据重庆市环境统计数据、《重庆市统计年鉴》、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重庆市水土保持公报》、《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以区县为单元,核算了重庆市水环境污染源排放现状;回顾了上一轮市级“三线一单”提出的全市水环境问题,分析了问题改善情况,结合全市水环境现状和发展规划,给出了本次全市水环境问题诊断。
各区县应利用已有的资料,开展区域水环境现状分析:根据河流例行监测断面现状监测数据,进一步细化区域水环境质量分析;以水环境控制单元为最小单元,核算区县污染源现状排放量;对上一轮区县“三线一单”水环境问题进行回顾,结合区县水环境现状和发展规划,诊断区县水环境重点问题。
5.1.1.1 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分析
利用所在区县近5年各例行监测断面(包括国控、市控、区级监测断面)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数据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分析基准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月均值和年均值)和近5年主要水污染物变化趋势(年均值、水质类别)、饮用水源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准年月达标情况和近5年变化趋势(年达标情况),调查区县范围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明确不达标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水环境控制单元中的空间位置,并分析水质不达标的原因。
5.1.1.2 污染源排放现状调查
各区县以环境统计数据和面源污染调查基础资料为基础,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数据、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以水环境控制单元为最小单元完成工业源、城镇生活源、面源现状排放评估,核算本单元产生的水污染物现状排放量。存在污水跨水环境控制单元调配处理情形的,还应统计污水调配量(包括调入和调出)、排入本单元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水调配去向(处理该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相应水环境控制单元名称),给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口分布图。各区县以行政辖区作为污染源现状调查范围,两江新区、高新区按管理范围统计所对应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污染源排放贡献量。
各区县应及时上报各水环境控制单元的污染源现状排放量核算结果,便于市级层面统筹开展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
(1)工业污染源调查
以水环境控制单元为单位,以环境统计数据为基础,结合排污许可证数据、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汇总统计各类工业污染排放量数据,包括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削减量、排放量等。分析区域工业污染源集中处理情况,给出主要污水排放口对应的污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量。
(2)城镇生活污染源调查
以水环境控制单元为单位,以环境统计数据为基础,统计城镇生活污水现状排放量。在环境统计数据不完整的区域,可通过调查主要各镇街常住人口核算生活污水排放量。以各镇街人口核算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时,需统计各镇街常住人口数,核算各镇街用水量,估算控制单元城市生活综合人均日用水量。可参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等技术规范,确定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计算生活污水产生量。两种核算方式均需考虑城镇污水收集率,未经污水管网收集、处理排放的污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均应补充纳入统计。结合区域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处理情况,给出主要污水排放口对应的污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量。
(3)农业面源污染调查
农业面源污染应考虑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农村生活源、城镇地表径流和水土流失污染等多种类型。种植业源调查内容包括各镇街耕地面积、施肥量等;畜禽养殖业调查内容包括养殖场(含规模化和分散养殖场)名称、位置(行政村)、养殖种类、养殖数量、粪污清理方式等;农村生活源调查包括各镇街农村常住人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城镇地表径流污染源调查内容包括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降雨量等;水土流失污染调查内容可包括各类水土流失程度下的水土流失面积。根据以上调查数据,以水环境控制单元为单位,计算各类面源排放量并进行汇总。
5.1.1.3 水环境问题诊断
从上一轮识别的水环境问题解决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达成状况等方面,回顾近几年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仍然未妥善解决的现状水环境问题予以精准识别。
结合区县和水环境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现状调查,全面分析现阶段各水体面临的主要问题,深度剖析问题成因。
根据区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空间格局,研判区域未来发展中可能面临的水环境压力。
水环境问题诊断还应结合水环境控制单元内的水资源、岸线资源、地下水环境风险防控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诊断。若区域涉及影响河流水文情势和退水的水利工程(如重大调水工程),应分析区域内因调水、退水而可能产生的水环境问题。
5.1.2 水环境质量目标调整
市级层面根据国家、区域、流域等水环境保护政策文件和《重庆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对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目标进行了调整,并将水环境质量目标按2025、2035年2个阶段分解到各水环境控制单元。
各区县应依据本区县的相关规划、行动计划中对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要求以及上一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合理调整水环境总体目标。原则上,各水环境控制单元目标可直接利用市级成果,各区县不单独调整。确需调整的,区县确定的水环境控制单元目标不应低于市级确定的相应目标要求。
5.1.3 水环境控制单元调整
市级层面根据“十四五”全市地表水监测断面调整情况,对全市水环境控制单元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新增10个水环境控制单元,主要涉及沙坪坝、璧山、高新区、永川、开州、合川、巫山、武隆和秀山。
原则上各区县可直接利用市级成果,若区县需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可合理调整水环境控制单元,并及时反馈市级技术团队。
5.1.4 水环境管控分区调整
市级层面延续上一轮划定原则对水环境管控分区进行调整。与上一轮比较,新增5个重点管控区,其中水环境工业-城镇生活源重点管控区新增3个,水环境农业源重点管控区新增2个。新增重点管控区涉及沙坪坝、璧山、高新区、永川和开州等区县;新增一般管控区5个,涉及合川、巫山、武隆和秀山等区县。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由市级统一调整,各区县不单独调整。对于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区县可直接利用市级成果。若区县调整了水环境控制单元,应依据水环境管控分区划定原则对调整后的水环境控制单元赋予分区属性,并及时反馈市级技术团队。
5.1.5 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
市级层面以各水环境重点管控区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校核河流近期水文、污染源分布等参数,主城片区采用DHI MIKE21模型,其余片区采用SWAT模型计算全市各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容量;以目标年水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考虑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控制水平、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十四五”及2021年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计划》,以区县为最小计算单元,给出了以区县为单元的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
5.1.5.1 环境容量测算。
全市各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容量由市级层面统一测算,区县可利用市级计算结果。对于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内除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以外的存在超标风险的其他污染因子,有条件的区县可进行补充测算,测算时优先采用与市级一致的水文水质模型。
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容量由各区县测算,测算时应进行水文水资源现状调查,调查近十年三级以上河流水文数据或90%保证率最枯月流量等数据。各区县测算完成后及时将水文水资源调查结果与环境容量测算结果上报市级技术团队。
5.1.5.2 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分析。
各区县应以各水环境控制单元的质量目标为约束,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控制水平、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测算相应时段内的存量源污染削减潜力和新增源污染排放量,并及时上报各水环境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计算结果。
(1)新增源污染排放量
各区县以水环境控制单元内的乡镇、街道为最小单元,可采用人口增长预测模型、经济社会发展预测方法、单位排放强度法和水量供需分析法等方法,预测各水环境控制单元新增源污染排放量。
(2)存量源污染削减潜力
各区县结合《“十四五”及2021年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计划》,将产业结构升级、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城镇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环利用、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等重点减排工程产生减排量分解至各水环境控制单元,测算各水环境控制单元存量源污染削减潜力。计算减排量时,应给出各重点减排工程污染源削减量和相应的水环境质量管控指标变化量,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等指标的变化量。
5.1.5.3 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与校核
在区县上报各水环境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容量测算结果后,市级层面将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经济发展特点与目标、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在水环境容量基础上预留一定的安全余量,统筹测算各水环境控制单元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5.1.6 水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调整
市级层面衔接最新的国家、市级水环境保护管理政策和要求,结合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目标,突出水环境问题导向,调整了全市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和重点管控区总体管控要求及中心城区、主城新区、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四个片区水环境管控方向指引。
各区县应根据各水环境管控分区内水环境质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按战略转型-问题演变-原因分析-管控要求调整的逻辑链条,详细制定各水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各水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地方实际情况,不应重复表述市级水环境总体管控要求。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应重点明确空间布局要求,突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应关注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水资源、岸线资源、地下水环境风险防控等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管控要求。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突出工业污染治理和沿江工业企业风险管控,对于市级重点工程落地,在工程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总体可控、环境可以接受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可行的管控措施;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应就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完善排水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达标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应突出种植业污染防治、养殖业污染防治、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管控要求。
5.2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5.2.1 大气环境现状分析
市级层面根据全市国控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了近五年及2021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以源清单编制指南为基础,参考美国EPA的排放清单编制手册,结合重庆市近年来排放因子测试、颗粒物和臭氧来源解析、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成果,并以文献资料为重要补充构建重庆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以环境质量公报和源清单为基础,分析了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诊断识别了全市和四大片区存在的主要大气环境问题。
区县应利用已有资料,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分析、污染源排放现状调查、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分析;对上一轮区县“三线一单”大气环境问题进行回顾,结合区县大气环境现状和发展规划,诊断区县大气环境重点问题。
5.2.1.1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分析
各区县依据国(市)控点和区县控例行监测点监测资料,分析基准年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近五年变化趋势,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时空分布特征,识别主要污染因子、特征因子,分析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制约因素。
5.2.1.2 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
各区县以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统计数据、排污许可证数据、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为基础,分析2021年大气污染物排放时空分布特征,识别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筛选重点排放行业和排放源。其中两江新区、高新区按管理范围分别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5.2.1.3 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分析
各区县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已有成果,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分析。分析近三年温室气体排放变化趋势;明确2021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各活动类别温室气体排放,分析温室气体排放在主要行业中的分布,并识别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企业;衔接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基础,聚焦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科学分析区域温室气体排放中长期趋势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压力。
5.2.1.4 大气环境问题诊断
从上一轮识别的大气环境问题解决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达成状况等方面,回顾近几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仍然未妥善解决的现状大气环境问题予以精准识别。
结合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现状调查,全面分析现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面临的主要问题,深度剖析问题成因。
根据区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空间格局,研判区域未来发展中可能面临的大气环境保护压力。
问题诊断可依托大气环境“十四五”规划、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等开展工作。
5.2.2 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调整
市级层面根据《重庆市大气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和《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和各区县目标进行了调整。
各区县应依据本区县的相关规划、行动计划中对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要求以及上一轮目标完成情况,合理调整大气环境目标。原则上,各区县直接利用市级层面确定的各区县大气环境目标成果,确需调整的,区县确定的大气环境目标不应低于市级确定的相应目标要求。
5.2.3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调整
市级层面延续上一轮划定原则对大气环境管控分区进行初步调整。其中,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由市级层面统一调整,各区县不单独调整;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由市级层面根据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矢量数据和城镇开发边界矢量数量完成初步调整,各区县进行补充完善;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沿用上一轮划定成果。
在市级初步调整的成果基础上,各区县负责完成对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的补充完善。针对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各区县宜将除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外的合法合规工业集聚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集中连片存量工业用地补充划入,并同步出具增补的支撑材料,明确其名称和范围边界。将位于工业园区外的大气常规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量大(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之和超过500t/a)的火电(含热电)、水泥制造、垃圾(含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等工业企业作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企业,明确其空间位置并落图。针对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各区县原则上采用市级成果,有相应数据基础的区县可将城镇开发边界外现状集中连片居住用地补充划入,并同步出具增补的支撑材料,明确其名称和范围边界。
5.2.4 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
市级层面以2020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采用基于空气资源禀赋的大气环境容量核算方法,完成各区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次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利用WRF-SMOKE-CMAQ模拟计算各季节各污染物平均浓度,使用WRF模拟的三维气象场结果,计算各模拟网格的空气资源禀赋;将迭代得到的各控制区的排放按计算的空气资源禀赋逐网格重新分配;将分配结果输入到三维空气质量模型进行迭代,控制点模拟污染物浓度达到目标污染物浓度时的源强为允许排放量。
各区县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原则上直接引用市级成果,数据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区县可单独开展允许排放量测算,并及时反馈市级技术团队。若区县大气环境目标与市级成果不一致,必须单独开展允许排放量测算,并及时反馈市级技术团队。
5.2.5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调整
市级层面衔接国家、市级最新的大气环境保护管理政策和要求,结合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总体目标,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导向,调整了全市大气环境管控分区总体管控要求和中心城区、主城新区、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四个片区大气环境管控方向指引。
各区县应根据各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内突出环境问题、环境压力和污染物减排任务,抓住大气污染防控的主要方向,按战略转型-问题演变-原因分析-管控要求调整的逻辑链条,详细制定各大气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各大气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地方实际情况,不应重复表述市级大气环境总体管控要求。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突出对工业布局、锅炉使用、交通源、生活源、扬尘源等大气污染源管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突出对产业布局、工业污染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效率管控;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突出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布局优化管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突出科教文卫等大气敏感用地规划的布局管控。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应突出对分区内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企业的管控。
5.3 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
5.3.1 土壤环境现状分析
5.3.1.1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各区县以2021年现状数据为基础,利用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已有的土壤环境监测数据,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地下水现状进行分析评价。有基础数据的区县可开展近三年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
5.3.1.2 土壤环境问题诊断
从上一轮识别的土壤环境问题解决情况、土壤环境质量目标达成状况等方面,回顾近几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仍然未妥善解决的现状土壤环境问题予以精准识别。
结合区县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分析,全面分析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深度剖析问题成因。
5.3.2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
市级层面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庆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2021—2025年)》等国家和市级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管控要求,以受污染耕地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为重点,确定了全市2025年、2030年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总体要求和指标。
各区县应依据本区县的相关规划、行动计划中对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要求以及上一轮目标完成情况,合理调整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原则上,各区县直接利用市级层面确定的各区县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成果,确需调整的,区县确定的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不应低于市级确定的相应目标要求。
5.3.3 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分区调整
与上一轮相比,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分区划定思路作局部调整:其中,农用地优先保护区由市级层面统一调整,各区县不单独调整;市级层面统一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化工园区、填埋处置场、尾矿库以及电解锰渣、铅锌矿、磷石膏、钛石膏、赤泥等重点渣场区域新增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各区县补充完善矢量数据;各区县对上一轮划定的土壤超标区域/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重点风险源区域等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中管控企业/地块进行回顾性分析,对不属于本次新增的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对象但仍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地块保留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针对新增的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根据《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确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结合《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相关文件确定,主要指电镀行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再生铅冶炼等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渝环办〔2021〕35号)确定,主要指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经风险筛查确定的高度关注的在产企业地块。市级层面统一提供新增的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清单,区县在此基础上补充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名录,并核实清单中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重点监管单位、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化工园区、尾矿库(重点渣场)数量的准确性,并及时提交各区块矢量数据。
5.3.4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区管控要求
市级层面按照管控对象和污染源具体情况,结合国家、市级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对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和各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防控区总体管控要求进行了调整。
各区县应在识别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和问题识别的基础上,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各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防控区可能对周边土壤、地下水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提出针对性管控要求。
6 衔接资源利用上线,明确管控要求
6.1 资源利用现状分析
6.1.1 水资源利用现状分析
市级层面依据《重庆市水资源公报》等资料内容,分析了全市、“一区两群”、各区县水资源利用现状和趋势(包括2017-2021年近五年水资源量、供用水量、水资源消耗、用水指标等),回顾了全市和各区县水资源利用指标执行情况,分析了市级层面水资源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区县可利用已有的市级成果,结合收集的区县资料,从区域总体和水环境控制单元两个层面,深入重点分析区县水资源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区县,可将水资源利用现状分析细化到重点工业园区。
6.1.2 能源利用现状分析
市级层面依据近五年《重庆市统计年鉴》分析了全市能源消费现状和趋势(包括能源结构、能源消耗量、各能源消耗种类占比、各行业能源消耗比例、能源建设供应情况等),回顾了全市能源利用主要管控指标执行情况,分析了市级层面能源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区县结合收集的区县资料,参照市级成果开展能源利用现状调查,分析能源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问题细化分解至各大气环境管控分区。
6.1.3 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分析
市级层面结合自然资源部门的已有成果,对重庆市土地资源利用情况进行了分析,识别了全市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各区县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已开展的工作,分析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6.1.4 岸线资源利用现状分析
各区县重点调查区域内岸线资源利用现状与原“三线一单”岸线资源管控分段的符合性,识别不符合现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岸线开发利用活动。
6.2 资源利用上线目标调整
市级层面衔接市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各区县资源总量、强度管控要求,对各区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进行了调整。
各区县原则上直接利用市级成果。如区县政府有更严格的管控目标,可及时反馈市级技术团队。
6.3 资源利用管控区划分调整
6.3.1 生态用水补给区调整
各区县根据近年来区县水资源工程建设情况、水利水电开发建设、综合整治情况等,识别区域内现状减脱水河段,调整生态用水补给区,并及时反馈市级技术团队。
6.3.2 土地资源管控分区调整
市级层面调整了土地资源管控分区划定思路,将城镇开发边界划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各区县原则上直接利用市级成果。
6.3.3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
各区县按照区县政府近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文件,校核各区县高污染燃料区范围,并及时反馈市级技术团队。
6.4 资源利用管控分区管控要求调整
市级层面结合相关文件统一对生态用水补给区、土地资源管控分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的总体管控要求进行了调整。
各区县根据资源利用现状分析识别出的问题,将具体资源利用管控要求落实到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和要素环境管控分区上,不单独对各资源利用管控分区编制管控要求:水资源利用管控要求、岸线资源利用管控要求可分解至水环境管控分区上;能源利用管控要求可分解到大气环境管控分区上。
7 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特征研判表
7.1 重点生态环境问题识别
各区县汇总集成“三线”现状分析和要素环境问题识别的基础上,针对上一轮识别的区域重点问题,逐一回顾问题解决情况,对仍然未妥善解决的现状问题进行精准识别。
其次,各区县应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对照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围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企业),研判未来发展可能导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7.2 区域特征研判
各区县根据区域的发展战略分析与重点问题识别成果,编制各区县区域特征研判表(详见附表1),主要内容包括:地理空间特征、发展定位、发展现状及规划、生态环境现状及目标、问题识别和管控方向等内容。区域特征研判表作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及单元管控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将作为区县调整成果审核阶段的重点。
7.3 调整逻辑主线表
各区县在完成发展战略分析、“三线”调整和重点问题识别的基础上编制区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逻辑主线表(详见附表2),总结战略定位、发展格局、生态环境现状及目标、生态环境主要问题的变化情况,总结突出本次调整工作开展的逻辑思路。
8 综合环境要素管控分区,调整环境管控单元
8.1 环境管控单元调整原则
统筹衔接原则。环境管控单元调整成果应充分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各类保护地分布、城镇发展与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战略和规划环评等工作,以及水、大气等环境要素管控分区调整成果,统筹实施环境管控单元调整。
绿色发展原则。以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主城新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三大区域为基础,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环境管控单元的调整应综合考虑区域发展需求与环境管理要求。
就高不就低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和要素环境管控分区中各类区域管控级别有重合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尽量突出管控单元的优先保护级别,实施从严管控。
系统性原则。在环境管控单元调整过程中,结合重庆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生态环境主导功能等实际情况,依据空间的系统性特征,对叠加图层进行适当取舍,合并空间相邻、功能定位和环境管控要求等没有明显差异的管控单元,避免单元划定过于破碎化。
8.2 优先保护单元调整要求
上一轮编制过程中,优先保护单元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分区的并集,并将各类保护地单独划为优先保护单元。同时,考虑到各区县永久基本农田斑块散乱、数量大,在环境管控单元的划定中未将农用地优先保护区纳入优先保护单元。
本次调整工作延续原优先保护单元划定思路,并结合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等要素环境管控分区调整成果,对原优先保护单元进行优化调整。其中,原优先保护单元中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对象,由市级层面统一完成单元范围调整;原优先保护单元中各类自然保护地,由市级层面统一对接市林业部门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预案成果,原则上每个自然保护地单独作为一个优先保护单元;原优先保护单元中一般生态空间,由各区县根据本次一般生态空间优化调整成果完成相应单元范围调整。
8.3 重点管控单元调整要求
上一轮编制过程中,重点管控单元以水环境重点管控分区和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分区为基础,将水环境四类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扣除掉优先保护单元的剩余部分纳入重点管控单元。
本次调整工作继续以水环境四类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等要素环境管控分区调整成果为基础,对重点管控单元进行优化调整。将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和存量集中连片工业用地)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的区域调整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进行管控。将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扣除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外的剩余部分调整为非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进行管控。各区县在进行重点管控单元调整时,可根据区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城镇空间格局、规划单元和工业园区布局等具体规划内容对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进行细化。原则上每一个工业园区组团或工业集聚区可依托其所在行政单元内城镇开发边界和拟开发建设用地调整为独立的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本次调整完成后,全市重点管控单元的格局应维持稳定。各区县可在后续动态更新中进一步对单元予以细化,但不应突破本次确定的重点管控单元边界。
8.4 一般管控单元调整要求
一般管控单元为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外的区域,以本次水环境一般管控区调整成果为依据完成边界调整。
9 统筹要素管控要求,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1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总体思路
维持现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整体框架结构不变(全市总体要求、片区管控方向、区县总体管控要求、管控单元具体管控要求等层级),市、区县两级按任务分工分别完成清单调整工作。市级层面统一调整全市总体管控要求和片区管控方向;各区县负责完成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和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调整。
本次调整对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内容和形式作部分调整,区县总体管控要求的定位调整为在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区县重点管控单元存在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的总体管控要求。将原区县总体管控要求中,为解决优先保护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中存在的独立问题而制定的管控要求下沉至单元层面执行。调整后,管控要求执行层级发生如下改变:优先保护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执行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和管控单元具体管控要求;重点管控单元执行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和管控单元具体管控要求。
9.2 全市总体管控要求调整成果
市级层面根据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以来国家和重庆市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等文件变化情况,对全市总体管控要求内容进行了调整,并根据重点管控单元的细分归类,对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进行了细化。
各区县可结合区县实际情况,积极反馈全市总体管控要求修改意见。
9.3 片区管控指引调整成果
市级层面结合全市“三线”现状分析和环境问题识别,调整了中心城区、主城新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四个片区的管控要求指引。
9.4 区县总体管控要求调整技术要求
根据本次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总体思路,区县总体管控要求是对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应根据区域存在的特有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在市级总体管控要求上进一步筛选、细化、优化、补充,形成具有区县差异的管控要求(详见附表3)。
9.5 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调整技术要求
9.5.1 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调整总体要求
各区县应结合各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以解决单元中存在的具体生态问题为导向制定相应的管控要求。重点管控单元应聚焦单元突出的环境问题,调整原单元相应的管控内容,并增补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相关要求。单元管控要求表格参考格式见附表4。
9.5.2 区县单元管控调整具体内容要求
(1)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表述可参照总体准入要求。
(2)污染物排放管控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可表述为:现有……企业应限期开展提标升级改造,其……排放应逐步或依法限期达到……排放标准的……(某类或某级别)排放限值(含特别排放限值)。如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可注明。
新增源等量或倍量替代可表述为:新建……项目应实施……污染物等量或……倍量替代。
新增源排放标准有严于国家及地方标准等特殊要求的,其限制要求可表述为:新建……项目,其……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的……(某类或某级别)排放限值(含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可表述为:……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应达到……(某级别)水平。
分析识别单元内减污减碳协同减排潜力,提出相应的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相关要求。
(3)环境风险防控
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可表述为:已污染地块,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可表述为: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的建设项目;园区应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可表述为: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可表述为:园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水耗(或取水量)不高于……,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XX年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XX年下降……。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可表述为:单位产品或产值能耗不高于……;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10 主要成果及要求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编制成果包括文本(研究报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图集、矢量数据等。文本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清单内容含各区县区域特征研判表、逻辑主线表、总体管控要求表和各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表。图集成果要求需按《“三线一单”图件制图规范(试行修订版)》要求提交相应成果图集。矢量数据成果包括“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成果矢量数据和“三线一单”支撑矢量数据,需按《“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要求提交相应矢量成果数据。
11 xx区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研究报告参考大纲
前 言
1总则
1.1术语和定义
1.2调整工作目标
1.3范围与时限
1.4主要依据
1.5重点任务与进度安排
2区域现状与发展战略
2.1区域自然地理概况
2.2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2.3区域发展战略定位及演变
2.4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区划与总体目标
3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调整
3.1生态现状分析
3.2生态保护目标调整
3.3生态保护红线调整
3.4一般生态空间调整
3.5生态空间调整结果
3.6生态空间管控要求调整
4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调整
4.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与问题诊断
4.1.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4.1.2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
4.1.3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4.1.4大气环境问题诊断
4.2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调整
4.3大气环境管控分区调整
4.3.1原大气环境管控分区
4.3.2大气环境管控分区调整
4.4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结果
4.5大气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调整
5水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调整
5.1水环境质量现状
5.1.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5.1.2水污染源排放现状分析
5.1.3水环境问题诊断
5.2水环境控制单元调整
5.3水环境质量目标
5.3.1水环境总体目标调整
5.3.2各控制单元目标调整
5.4水环境管控分区调整
5.3.1原水环境管控分区
5.3.2水环境管控分区调整
5.5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结果
5.6水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调整
6土壤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调整
6.1土壤环境保护现状及现存问题
6.2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调整
6.3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调整
6.3.1原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
6.3.2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调整
6.4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区管控要求调整
7资源利用上线及自然资源分区管控调整
7.1资源利用现状及问题
7.1.1水资源利用现状及问题
7.1.2能源利用现状及问题
7.1.3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及问题
7.1.4岸线资源现状及问题
7.2资源利用上线管控目标调整
7.2.1水资源利用上线管控目标调整
7.2.2能源利用上线管控目标调整
7.2.3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管控目标调整
7.2.4岸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目标调整
7.3资源利用管控分区调整
7.4资源管控分区管控要求调整
8生态环境问题识别
8.1原生态环境问题及解决情况
8.2现状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及管控方向
8.3未来生态环境问题研判及管控方向
9环境管控单元调整
9.1原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成果
9.2环境管控单元调整
9.2.1优先保护单元调整
9.2.2重点管控单元调整
9.2.3一般管控单元调整
10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
10.1市级总体管控要求意见反馈
10.2片区管控指引意见反馈
10.3区县总体管控要求调整情况说明
10.4各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调整说明
11调整成果应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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