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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征求意见

2023-11-27 16:15来源: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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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江西省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抚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予以网上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抚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完善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减缓污染程度、削减污染峰值,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3〕355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抚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稿)》(抚府办字〔2022〕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抚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和《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川区、东乡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范围内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县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00(PM2.5大于75微克/立方米),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3级(轻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有关部门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污染天气应急预(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污染天气应急预(方)案报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抚州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文广新旅局和临川区政府、东乡区政府、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并按照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1.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指挥、协调跨区域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市中心城区政府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其他县(区)启动应急预案后,根据污染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督导组,指导、督导县(区)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市应急办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制作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审核,并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进行预警发布与解除;

(5)配合其他部门承担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考核;

(7)承办各地、各部门在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建立市级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0)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好以下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空气污染状况、空气质量预警分级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向新闻媒体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并提醒市民注意事项;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监管、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监督检查;根据空气污染程度,下达重点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和临时停产指令,并实施监督;制定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并定期更新。

市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工作,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联合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委宣传部:负责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污染天气预拌混凝土、水泥粉磨站等企业限产、停产减排工作;配合市应急办协调通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以及户外活动等。

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向公众告知污染天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加大路面管控力度;落实和督促指导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渣土车、砂石车等违规行驶的执法检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和房屋征收土地扬尘污染监督管理,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停工指令并抓好落实。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停工指令;负责督促指导和落实道路保洁和按照预警级别洒水降尘;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生物质焚烧、户外烧烤油烟整治,餐饮油烟监管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做好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卫健委:配合做好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普及工作。

市文广新旅局:配合做好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1)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市主城区PM2.5小时浓度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2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市主城区未来污染情况,依据以下条件启动预警: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主城区PM2.5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水平或PM2.5日均浓度连续达到中度污染水平持续48小时及以上,及可能发生短时重度污染,或预测PM2.5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主城区PM2.5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水平持续48小时或PM2.5日均浓度连续达到中度污染水平持续72小时及以上,及可能发生短时重度污染,或预测PM2.5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主城区PM2.5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水平持续72小时且PM2.5日均浓度连续达到严重污染水平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PM2.5日均浓度达到严重污染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日均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及以上。

3.2.3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办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办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办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3.2.4预警发布方式

由市应急办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APP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发布。

3.2.5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6 预警变更与解除

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由市应急办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Ⅲ级预警的解除由市应急办主任批准后发布,也可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Ⅱ级预警解除由市应急办主任审核,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I级预警解除由市应急办主任审核,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报市长或授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

4.2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3 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4.4响应措施

4.4.1 Ⅲ级响应措施

4.4.1.1健康保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

4.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型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城区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1-2次;城区范围内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2)机动车排气控制。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工业减排措施: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类型,工业企业按照发布的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实施Ⅲ级相应减排措施。

(4)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等生物质。

4.4.2 Ⅱ级响应措施

4.4.2.1健康保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根据患者就诊情况,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型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扬尘控制。散装物料密闭运输,并减少运输量;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城区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3-4次;城区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作业。

(2)机动车排气控制。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3)工业污染源控制。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类型,工业企业按照发布的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实施Ⅱ级相应减排措施。

(4)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等生物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4.3 I级响应措施

4.4.3.1健康保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停止审批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5)根据患者就诊情况,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型汽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5)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4.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城区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3-4次;城区停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和散装物料运输作业。

(2)机动车排气控制: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3)工业污染源控制: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类型,工业企业按照发布的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实施Ⅰ级相应减排措施。

(4)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等生物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际监测的AQI指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6 响应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市应急办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4.7 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每次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要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应急办。评估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5.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5.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抚州日报、抚州广播电视台、抚州市人民政府网、抚州市全媒体中心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5.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应急办负责协调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完善与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2 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切实做好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4 技术保障

市应急办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污染天气的,依法追究责任。

8.附则

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应急办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抚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稿)》(抚府办字〔2022〕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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