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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美丽吉林,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各级政府及部门各司其职、分级指导、分级处置。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专项预案。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组织、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航空、铁路、电力等部门参与应急保障和救援;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省级应对工作。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修订《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落实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加强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
初判未达到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条件时,省政府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省生态环境厅或涉事市(州)级政府请示,成立省政府工作组,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未成立省政府工作组时,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地方开展环境应急处置。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省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提出请求。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通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市(州)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委、省政府可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省生态环境厅建议或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事发地市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现场指挥部到位后服从省现场指挥部指挥。视事件情况将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成员单位纳入现场指挥部。
省现场指挥部负责按照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和支援请求。省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令专人担任。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级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补充,动态调整。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预案,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地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平台、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应规范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事件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升级或降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职责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报告时限按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根据需要报国务院办公厅。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第一处置责任主体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处置,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快速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省应急响应设定从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副总指挥启动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牵头应对工作。当超出设区的市级政府响应能力时,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影响,或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或根据事发地设区的市级政府申请,启动三级响应,并报告省政府。同时,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或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牵头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当超出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响应能力时,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影响,或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或根据事发地设区的市级政府申请,启动四级响应,并报告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指派工作组赶赴现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后,省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接受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政府组织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以确保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根据污染物特征和环境条件,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救治,畅通绿色转诊通道,将重症伤病员转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生态环境部门在应急环境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平台等多种途径,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发布新闻通稿、访谈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负责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组织应对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响应终止
4.4.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4.2响应终止程序
(1)根据现场处置情况,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根据“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由启动响应的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领导终止响应。
(2)响应终止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5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救援队伍与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条件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同时,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更新信息逐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应会同省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建设,加强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组织或参加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发现预案不足。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检查。
7.2 预案更新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宣传与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专门人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市、县三级政府专项预案和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部门预案(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政府应建立健全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将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订,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6〕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吉林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注:名词解释
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62号)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铀矿冶指含铀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2
吉林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吉林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有: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外办、省广播电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民航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涉地市(州)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二、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应急保障的需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电力公司、民航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生活必需品有序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广播电视局、省政府外办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六、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涉外事务组:由省外办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和事涉地市(州)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将涉外事态情况向外交部报告,按照外交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有关涉外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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