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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日前公布了四个生态环境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包括东城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存放实验产生的废液、过期试剂、空试剂瓶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已完成整改;朝阳区某餐饮企业油烟净化器有损坏涉嫌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丰台区某石化产品销售企业油气回收装置不符合规定的限值要求,后经抢修已达标排放;朝阳区某汽车修理企业未能提供环境管理台账,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这些行为虽然违法了固体废物和大气污染等相关规定,但所涉企业大都因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免于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也传递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支持与服务,规范环保行为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助力服务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信号。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坚持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相结合,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 持续改进执法方式,不仅节约行政资源,切实提升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实效,也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事实上,实施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早有法律依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在具体操作中,记者注意到,为了更加明确免罚范围,当前,已有包括青海、湖北、新疆、广东、河北、江西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结合执法实践出台了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这些免罚情况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在线监控、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报告制度、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等多项生态环境领域。
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更不代表生态环境部门会降低执法的力度。事实上,在生态环境系统的日常执法实践中,常有一些首次违法、情节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准确导致,并非刻意为之。推行这种柔性执法,对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采取批评教育的手段,既可以达到警示和预防的目的,又可以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复元气、增活力,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虽然规定了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情形,但免罚不等于免责,部分企业也不要心存侥幸。通过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柔性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实际上也是在给违法责任主体“敲警钟”,因此相关企业要以此为戒,扎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也经历了深刻变革,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全面提升,展现了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气象。
记者注意到,不止是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生态环境执法刚柔并济还体现在,开展柔性的“正面清单”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抽查频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一些地方通过让企业学习法律知识并赚取积分,抵扣环保罚款;构建“红黄绿”三色码动态管理机制,做好企业精准监管的“加法”与企业减负的“减法”……
可以预见,随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优化执法方式,这些有“温度”的执法也将进一步调动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内驱力,以高水平保护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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