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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对《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进行第二次修订,并予以发布。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抵触。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产生量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系统安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低碳日、节水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每年8月为本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指标体系、重点领域及重点工程、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和措施等。
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维护生态安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包括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用地结构,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划定耕地和林地保护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农业和生态林业发展、城乡绿色交通建设、生态旅游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等规划或者行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现代种业、设施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服务业等产业,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
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加强循环化改造,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循环经济基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使用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浅层地温能和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降低化石能源使用比例,改善能源使用结构;加强工业生态化改造,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绿色建筑。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并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计划和目录,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限期淘汰。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及项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障农业安全。推进畜禽粪便、废水、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林地、湿地、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发挥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抵御自然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生态旅游资源,加大旅游资源整合与产业融合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便捷通畅的城乡交通网络,鼓励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培训机构教学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推进绿色校园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弘扬生态文化,开展生态文化载体建设,保护生态文化景观,实施生态文化保护和利用示范工程,发展体现生态理念、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文化设施、传媒手段和文学艺术等形式,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开展生态文明社区、单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形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增强全民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风尚。
第三章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所有森林转为生态林,将25°以上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草)范围;划定湿地保护区域,确定湿地生态功能分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禁止非法砍伐林木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城乡绿化、通道绿化和园林绿化,改善人居环境;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基准。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实时监测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改善水体生态功能,确保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探索工业用地租赁制;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低效用地等二次开发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划定优先保护区域,提高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体系。
对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耕地,应当组织监测和修复,或者合理调整耕地用途。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矿山废弃地的生态修复,加强山体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建立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水质安全,定期公布出入境断面水质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美丽乡村示范点、乡村旅游
度假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鼓励对生产生活废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削减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总量。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的综合治理,并进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方式,提高生态脆弱区域抗御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系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乡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防范外来物种对本省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民族特色、重要观赏价值的山峰、喀斯特地貌、森林景观资源、稻作梯田、古大珍稀树木等自然标志物和古城镇、古村落、古文化等历史遗迹的保护。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统筹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行动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二)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
(三)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质量、林地保有量、湿地保有量、物种保护程度指标;
(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五)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指标;
(六)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七)生态文化建设指标;
(八)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九)中水回用、再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水源利用指标;
(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园林绿化率指标;
(十一)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
第四十一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和资源产出率指标责任书,建立节能评估审查、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提升与环境风险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并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和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布,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 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等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对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告。
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权重。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列入重点投资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布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投入。通过专项资金整合,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再生产品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按照定额指标用能、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之间建立绿色供应链。
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有偿使用、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补偿、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水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划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并进行确权登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支持发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中介评估机构,推动相关环保产业良性发展。
第四十九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者受益、污染者(破坏者)赔偿、受益者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资金、技术、实物补偿等方式,在全省八大水系、草海实施生态补偿,逐步对全省空气质量实行地区间生态补偿,并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保护者、受损者提供经济补偿和经费支持。
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地区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与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与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合作与交流,带动本省科技力量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创新人才发展和运行机制,采取提供创业资助、工作场所、住房、公寓、贷款担保、融资服务和薪酬激励等措施,引进、培养和聚集人才,加强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省内外有实力的组织和个人,参与科技和管理创新。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固体废物、森林资源系统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建立区域生态文明联动机制,统一区域产业环保准入标准,实施环境信息共享,推进区域水污染、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逐步完善跨界污染应急联动机制和区域危险废物、化学品环境监管机制,共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办理。
第五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程序、保障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便利。
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结果;
(四)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五)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八)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内容;
(九)其他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十条鼓励乡村、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对违反规定者可以提出劝告、批评和警告。
第六十一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不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督促履行;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生态文明建设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四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在60日内书面答复。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记录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环境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信用惩戒。
第六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热心公益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劝阻、报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
(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
(三)引进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强制性标准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
(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对检举、投诉和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七)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以及有其他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环境保护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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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白昼的热浪退去,丰宁坝上草原的七彩森林景区化身天然音乐殿堂,以林海为幕,以星空为灯,歌手乌兰图雅用她嘹亮的歌声演唱《套马杆》唤醒了草原的脉动,现场观众沉浸在悠扬的旋律中,气氛热烈。7月2日,丰宁坝上草原迎来盛大的音乐狂欢——七彩森林烤羊音乐会。丰宁公司积极行动,为音乐会顺利进行撑
在全球能源转型的浪潮中,东欧市场正迎来工商业能源升级的关键期。当工厂生产线涌动绿色能源的活力,当钢铁机器奏响储能供电的新章#x2014;#x2014;拉脱维亚某生态农厂在科华数能的助力下,正迎来绿色发展的新纪元。项目位于拉脱维亚,容量为1.1MW/2.4MWh。拉脱维亚地处波罗的海沿岸,冬季严寒、夏季温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从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到写进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零碳园区”已从概念走向现实。近年来,四川省积极探索零碳产业园区建设路径。3月3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
2025年7月9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租”)在广汽集团番禺总部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广汽新能源汽车推广、新型电力系统“源网荷储”一体化基础设
7月9日,2025越南国际光伏储能展览会在胡志明市天空国际会展中心盛大开幕。首航新能源携系列光储解决方案闪耀亮相1-K12展台,凭借先进技术及光储解决方案,吸引了全球光储同行及参展客户的广泛关注。展台现场人流涌动,热闹非凡。得天独厚,越南光储市场大有可为越南地处热带和亚热带气候区,年平均日
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将助力内蒙古构建系统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产品绿色竞争力,促进绿色消费,同时也为内蒙古融入全球绿色经贸体系、实现“双碳”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对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
7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低碳岛建设方案》。《方案》明确,2030年前,全省实现碳达峰,经济社会发展向低碳方向快速迈进。2045年前,全面建成低碳岛,全省二氧化碳年排放量比峰值期下降70%,建成零碳、高效、智慧、韧性、安全的新型能源系统。2060年前,全省实现碳中和。重点任务方面,《方案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在电解铝、纺织品(山羊绒产品)领域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统一发布产品目录,分阶段拓展至新能源、稀土、冶金、化工、大数据、农牧等领域的重点产品,突出重点产品绿色电力
7月9日,中国中煤华东分公司中煤宝山2×650MW超超临界煤电(煤气掺烧)替代扩建项目举行高标准建设启动会。上海市宝山区委副书记、区长邓小冬出席会议并宣布项目高标准建设启动,中国中煤首席专家王海、华东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蒋磊分别讲话、致辞。王海对宝山项目高标准建设启动表示热烈的祝贺,他
当前,我国新能源发电领域发展势头迅猛,正加速重塑能源格局。2025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并网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1.28亿千瓦,占新增总装机容量的84%,清洁能源正逐步向“主力电源”跃迁。在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新型能源体系加快构建的宏伟蓝图下,“源网荷储一体化”正从示范性项目迈向规模化
7月10日,华电新能首次上市新股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认购数量为21.86亿股、认购金额为69.53亿元,网上投资者弃购数量为823.09万股,网上弃购率为0.375%。经核查确认,共有41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4883个有效报价网下申购,申购数量为101312500万股,网下投资者全额认购。另外根据公告,本次发行初始
7月9日,国新办“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宣布,我国已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这一突破的背后,是我国电力资源配置格局的历史性重塑。回望来时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构想历经二十余载接续探索。2002年,国务院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提出稳步构建布局合理、品质升级、技术先进的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7年底,力争全国范围内大功率充电设施超过10万台,服务品质和技术应用实现迭代升级。南方电网公司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
据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不完全统计,2025年1-6月共有28个省区市核准了583个风电项目,规模高达76654.01MW。根据项目类型看,其中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389个,总容量51018.31MW;陆上分散式风电项目124个,总容量3292.2MW;海上风电项目6个,总容量3104MW;一体化项目64个,总容量19239.5MW。*注:贵州省为1-4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10日,华电新能首次上市新股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认购数量为21.86亿股、认购金额为69.53亿元,网上投资者弃购数量为823.09万股,网上弃购率为0.375%。经核查确认,共有41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4883个有效报价网下申购,申购数量为101312500万股,网下投资者全额认购。另外根据
7月10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截至2025年6月底,贵州省电力总装机突破1亿千瓦、达到10038.8万千瓦,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超过六成。其中火电3948.1万千瓦、水电2298万千瓦、风光新能源3548.2万千瓦(风电898.7万千瓦、光伏2649.5万千瓦)、储能244.5万千瓦。2025年1~6月,贵州省发电量保持强劲增长势头,累
2025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泉湖公园光储液冷超充示范站正式投运。场站部署了华为超快充设备,配置20把液冷超充枪,100把快充枪,提供120个超快充车位,将有效缓解贵阳新能源汽车出行充电焦虑。贵阳市泉湖公园光储液冷超充示范站上线仪式上,南方电网贵州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级巡视员王玉萍在致辞中
近年来,贵州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加快构建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加快建设先进煤电机组,有序发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推动建设西南区域电力枢纽,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化能源体系,全省“风、光、水、火、储”多能协同、互济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10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截至2025年6月底,贵州省电力总装机突破1亿千瓦、达到10038.8万千瓦,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超过六成。其中火电3948.1万千瓦、水电2298万千瓦、风光新能源3548.2万千瓦(风电898.7万千瓦、光伏2649.5万千瓦)、储能244.5万千瓦。2025年1~6月,贵州省发电量保
7月8日,配备有20支超充枪、100支快充枪的贵阳泉湖公园光储液冷超充示范站投运,这也是贵州省首座“光储充放一体”全液冷超充站。“这是我们与生态合作伙伴共建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综合示范站,最快‘一秒一公里’的充电技术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多场景应用和多元综合服务更是代表未来充电场站建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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