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2023年12月7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对《淄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立法情况进行新闻发布。
《淄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2023年10月31日提请淄博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第116号政府令公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办法》规定了我市的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由市政府组织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群众分类投放。二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办法》确定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明确了市、区县、镇办、村居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垃圾分类工作体系。三是明确了管理责任人制度。《办法》结合我市居民住宅区、施工现场、公共场所等不同情况,建立了6类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相关责任义务。四是明确了有关工作措施。《办法》从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收集运输、末端无害化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各个环节作了全流程规范,提出了可行性的制度措施,形成了闭环管理的制度链条。
淄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督促、引导居民和村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将环卫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建筑施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协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有害垃圾处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检查指导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提升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率先做好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第九条环卫、餐饮、旅游、物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现有设施数量不足或者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应当配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农村居住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配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有食堂或者集中就餐的单位应当增配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配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情况,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广场、文体场馆、展览馆、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点)、医院等公共场所,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公众通行场所和河流、湖泊等水域沿岸,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其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
(二)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时间、地点、要求和监督电话;
(三)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负责分类收集设施和收集容器的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整洁;
(四)宣传、引导、督促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归集后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第十五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品包裹封装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当滤去水分并除去包装袋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等应当预约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暂存场所(点),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十六条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分工,组织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收集、运输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
(一)可回收物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
(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至危险废物处理单位;
(三)厨余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至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单位;
(四)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至转运站(点)或者相应的处理单位。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人员;
(二)作业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并安装智能化监控设施;
(三)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撒和滴漏;
(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合理确定收集、运输的时间、路线,防止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制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二)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要求其重新分类;拒不分类的,报告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拒不分类的,报告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拒不分类的,报告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静脉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等为载体,组织建设具备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功能的生活垃圾处理基地,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四条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文明创建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水平。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引导、督促职责造成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生活垃圾交由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9日起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用于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水平,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管理。详情如下: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0月1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发布《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方案要求,到2027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明显完善和提升。方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云南省嵩明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运营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侨银股份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138万元/年,服务期3年,公示如下:一、项目编号:KMZC2024-G3-02111-ZXGJ-0082二、项目名称:嵩明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运营服务项目三、中标信息标段名称:嵩明县环卫服务中心供应商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武汉市蔡甸区2024-2025年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项目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约1954万,服务期一年,服务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次年合同,合同最多续签二次,三年服务总额近6000万元,招标公示如下:【项目概况】:武汉市蔡甸区2024-2025年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陕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明确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焚烧流化床改造为炉排炉、烟气净化处理、焚烧车间负压除臭等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全文如下: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
9月26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工程,主要包括城市路网体系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等;城市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城市水环境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及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9月28日,襄阳市樊城区环卫运行能力提升及生活垃圾分类特许经营项目发布终止公告,因采购需求发生重大调整,决定终止采购,如需重新招标,另行公告。而在9月26日,该项目才启动招标。据了解,襄阳市樊城区环卫运行能力提升及生活垃圾分类特许经营项目预算128213.4万元,特许经营期15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襄阳市樊城区环卫运行能力提升及生活垃圾分类特许经营项目招标,项目预算128213.4万元,特许经营期15年。公示如下:【项目概况】襄阳市樊城区环卫运行能力提升及生活垃圾分类特许经营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zx.xiangyang.gov.cn/)。获取招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9月14日印发《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要求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截污管网体系建设,推进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既有小区污水管网改造、河道截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9月14日,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城市大管家项目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约1亿元,服务内容包含环卫服务(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转运)、绿化管护及品质提升、市政道路设施管护、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系统等五大板块。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公示如下:项目概况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标准》报批稿,对生活垃圾收转运处各个环节做了相关规定,公示如下: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9日起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用于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水平,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管理。详情如下: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
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该条例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关于公开征求《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20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韶关市住建局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由我局负责《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可行性,更好地发挥地方性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韶关市生活垃圾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潮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潮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城乡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构建垃圾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
《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40条,主要从立法目的和原则、生活垃圾定义和分类类别、工作职责、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盐城市生活垃圾分
开封市人民政府发布《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沧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沧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批准,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乌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本市城镇区域内、经济开发区以及产业园区内的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活动。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秦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现征求意见。《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已经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和“两打”领域典型案例:今年以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市场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督促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着力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同时,坚持对恶意违法重拳出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高新区齐曜景能中试基地微网式虚拟电厂建设项目经过项目论证,细化方案及专家评审推荐等,近日于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虚拟电厂项目将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7日,国家电投淄博光伏一期项目储能租赁服务结果公告发布,项目中标人为东明云储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6月4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工作情况。据介绍,淄博市今年度夏期间平均气温会较常年偏高,降水较常年偏多,高温高湿天气将刺激制冷负荷强劲释放,预测今夏全网最高用电负荷将突破700万千瓦,较去年同期增长5.58%。从电力供应来看,晚高峰电力供应存在时段性偏紧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等6部门印发《淄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提出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调推进,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能,实现环境效益、气候效益、经济效益多赢。
5月5日,山东淄博供电公司依托自主研发的“电力宝”综合性大数据分析工具,统计分析近期十强产业、游客出行、供电保障等方面的电力大数据情况,依据分析结果撰写电量分析报告,并报送给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城市建设及产业发展。电力大数据能够综合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各行业生产经营状况,为做好供电
5月8日,国家电投发布了国家电投集团高青100MW/200MWh储能示范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该招标不含储能系统设备采购,储能系统已单独招标。详情→100MW/200MWh!国家电投山东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高淄路27号附近,规模为100MW/200MWh。项目整体进度:项目建设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5日,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示淄博市虚拟电厂试点项目。文件显示,将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微网式”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试点项目等5个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原文如下:关于淄博市虚拟电厂试点项目公示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26日,临淄区人民政府印发临淄区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大力发展新能源。实施新能源倍增行动,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加快发展光伏发电,坚持集散并举,开展整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建设试点示范。“十四五”期间,全区新增光伏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源县城区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约8000万元,详情如下:一、项目名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源县城区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SDGP37032300020230200017
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致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一封信,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致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一封信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1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