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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4-01-25 15:09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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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更加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要举措。要做好《指导意见》印发后的组织实施,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推动各地尽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并持续优化完善,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和效果。要重点针对秋冬季重污染过程,加强预测预报、会商研判,全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现就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

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城市、县(以下简称省市县)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分级标准,其他近三年仍出现重污染日的省市县原则上参照执行。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二、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各地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各地应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各地应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强化区域应急联动

综合考虑气象、地形、污染传输特点等因素,合理划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各区域应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明确组织协调单位。其中,生态环境部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同时加强对各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为汾渭平原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为长三角地区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长江中游城市群、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成渝地区等已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的区域,应尽快明确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鼓励其他邻近省份、跨省交界城市、省内交界城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并明确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

各区域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应加强空气质量形势联合研判,预测到将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时,及时通报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明确应急联动范围、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组织开展应急联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要求,及时组织所辖市县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省内应急联动城市原则上启动同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城市预测预报结果确定。各地应将区域应急联动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预案。

四、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已经按《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预警分级标准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的地方,应对照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更新;尚未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的地方,应按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开展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并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后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建立责任体系,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和责任人,强化部门协作,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合力。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有关需求,尽量减轻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评估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的会商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及时对污染过程预测预报准确性进行评估,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预报准确率,确保污染过程不漏报;2025年年底前,省、市具备7—10天预报能力,区域具备15天预报能力。推进多源清单融合,动态更新排放清单,及时掌握本地源排放情况,重污染过程期间开展动态成因分析,研判污染来源贡献。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开展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完善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根据需要对地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应急响应启动和解除明显不规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等情形的,将视情进行通报。

现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文件有关要求,如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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