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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就《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协同保护、系统治理的原则。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tlfec2020@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王媛媛
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08
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升污染防治能力,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黄河干流、支流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全域,以及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榆社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阳泉市盂县,长治市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共11市86县(市、区)。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协同保护、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与相邻省、自治区的跨区域沟通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能源、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实施】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
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专项规划。
第七条【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省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与国家智慧黄河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执法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归集至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和弘扬山西黄河文化,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值,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引导。
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
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条【生态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第十一条【指标控制】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统筹黄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目标要求,制定黄河流域用水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体水质等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源头保护】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源头保护区范围,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案,并提供资金保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源头区域的生态保护,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封山育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促进生态自然恢复,增强水源涵养功能。
第十三条【生态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河道岸线生态修复治理,在干支流沿岸划定生态功能保护线,因地制宜建设具有缓冲和隔离功能的沿河林地、草地和湿地,但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生态流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依法确定汾河、沁河等黄河重要支流的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生物多样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土高原高塬沟壑区塬面保护,科学配置塬面径流集蓄利用与排导工程,开展塬面、塬坡、侵蚀沟综合治理,统筹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固沟保塬综合治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整沟治理,组织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林草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科学采取工程、林草、耕作等措施还林、还草、还湿、还滩,建设河道护岸林、侵蚀沟水保林、塬地生态经济林。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2】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预警等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组织划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规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矿业权人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义务,落实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监测的主体责任,相关费用纳入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重点排污控制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划定汾河、沁河等黄河流域主要支流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河湖综合整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对重点河湖实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整治效果。
第二十一条【农村污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村镇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农村厕所改造等人居环境建设。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工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政策。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第二十二条【非常规天然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开采、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煤矿高盐矿井水和闭坑煤矿老窑水的污染。鼓励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处理压裂返排液、采出水,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鼓励开展高盐废水高效脱盐、回注地层处置等废水处理处置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大宗固体废物】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模化消纳、安全处置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政策。
鼓励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模化消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利用】本省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
第二十五条【分配调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天然水与再生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施深度节水控水,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黄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当地用水需求,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
第二十六条【地下水保护】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二十七条【泉域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岩溶地下水系统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开展泉域水源涵养,实施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严格控制岩溶水用于农田灌溉。
岩溶泉域取水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开采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
第二十八条【非常规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优化利用矿井水,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第二十九条【农业节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推广使用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与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黄河流域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
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个人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工业节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生产用水和工业废水处置管理,推行工业废水循环利用,逐步推动火电、钢铁、焦化、化工等行业废水零排放。
第三十一条【城市节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严格控制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水体更新、水质保持和净化等措施,避免水体水质恶化,维护城镇景观水体水质。生态景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城市污水再生水。
第四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二条【高质量发展】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推动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科学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三十三条【区域协同】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黄河流域毗邻区域合作机制,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信息共享、标准互认、项目实施、执法协同等方面建立沟通协作,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部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区域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沿黄生态经济带建设,加强在文化旅游、农林经济、清洁能源、商贸物流、数字产业等领域和产业园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对接合作。
第三十四条【对外合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等的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依托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建立对外开放交流平台,培育建设综合保税区,推进物流中转枢纽和贸易集散中心建设。
第三十五条【资源转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资源型经济转型与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动煤炭、火电、焦化、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低碳转型,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列为重点发展领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节能降碳、购买绿色电力、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作减排等方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碳足迹。
第三十六条【能源清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地热、合成燃料和非常规天然气等绿色清洁能源和新型储能的发展,推动多元化推广应用。
第三十七条【工业转型1】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调整煤炭开发布局,推进产能置换和先进产能建设,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产业技术、产品、质量、管理全面升级,提高稳定供应能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建设集研发、生产、服务于一体的智慧矿山创新基地。
第三十八条【工业转型 2】鼓励和支持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通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延伸产业链条,推动煤化电热一体化发展,建设绿色焦化产业基地,促进现代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差异化、市场化、智能化和环境友好型发展。
鼓励和支持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查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等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推动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加快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电力清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电力清洁发展水平,合理布局高参数、大容量煤电机组,建设电力外送基地,拓展电力外送市场,发挥煤电项目的托底保障作用。
鼓励和支持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推动朔州、忻州等风电基地以及吕梁、朔州、忻州等市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推进农林秸秆资源富裕地区生物质热电联产,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第四十条【资源循环】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废弃资源的再生和循环利用,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煤炭、煤电、有色金属、钢铁等重点行业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废利用基地,以及废旧物资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服务体系,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群。
第四十一条【农业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加工转化等基地建设,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生态型特色农业、发展优质蔬菜种植加工产业,建设谷子、油料、豆类等优势杂粮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区域智慧果蔬产业园区,利用地理优势发展道地中药材,支持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等建设。
鼓励和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业等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新业态,加强农村物流建设,打造黄河流域山西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促进流域乡村振兴。
第四十二条【现代服务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物流、金融、商贸流通、软件服务、工业互联网、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教育培训、医养健康、文化旅游、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生活性服务业提档扩容,推进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科技服务、生态环保、检验检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
第四十三条【新兴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开展特种金属材料、合成生物基新材料、现代医药和大健康、轨道交通装备和煤机智能制造业、通用航空、电动汽车和光伏等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
鼓励和支持发展大数据产业,开展大数据创新、基础设施、产业应用和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字化转型。
第四十四条【新型城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交通、物流、能源、通讯、环境、市政等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教育、医疗、公共文化服务等资源配置,促进文旅、康养和科技等产业发展。
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能市政、智能建造等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宜居宜业城市。
第四十五条【美丽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生态保护与乡村建设,加强农村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教育、医疗、公共文化等基本服务,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厕所革命、清洁能源利用、污水治理、废物循环利用等,建设美丽乡村。
第四十六条【人才保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激励保障措施,加强高技术人才的培育和引进,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联合开展产学合作、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创新发展模式。
第四十七条【绿色生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绿色消费,丰富绿色消费场所,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
倡导社会公众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
第五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四十八条【文化体系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西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加强沿黄地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文艺创作与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推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打造山西特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促进黄河文化体系建设。
第四十九条【数据库建设】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文化资源数据库,对黄河流域古遗址、古建筑、古民居、古村落、古渡口、彩塑壁画、岩画等文物以及戏曲、民俗、音乐、舞蹈等黄河文化进行资源普查,建立数字档案,实现黄河文化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开放共享。
第五十条【文化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以根祖文化、华夏文化等为代表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时代价值,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五十一条【遗产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黄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
第五十二条【非物质文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传统工艺的研究和振兴,培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推广渠道,提高传承发展利用水平。
第五十三条【红色文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依托红军东征纪念馆、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平型关大捷纪念馆、刘胡兰纪念馆等红色文化遗址,挖掘重大纪念日、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红色文化价值,建立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扬山西黄河红色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机制,推动黄河流域红色文化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
第五十四条【文旅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具有山西黄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黄河主题公园、精品剧目演艺、康养旅游等文化业态和旅游产品,培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依法建设以壶口瀑布、永和乾坤湾为核心,辐射黄河晋陕峡谷、黄河龙门、风陵渡等区域的黄河国家文化公园。
第五十五条【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产业全域融合体系,促进黄河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工业、建筑、会展、商贸、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以文创电商、文旅综合体、研学旅行以及影视动漫综合开发等为主的山西黄河文化新业态。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投资、合作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提供反映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六条【推广传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文化题材的文艺创作、交流合作、推广传播等活动的支持力度,打造旅游发展大会、大河论坛黄河峰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康养产业发展大会等文化平台,促进山西黄河文化和旅游的传播,提升山西黄河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十七条【文艺创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时代文化人才工程建设,扶持本土艺术家的创作活动,以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为灵魂,以尧舜德孝文化、关公忠义文化、能吏廉政文化、晋商诚信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开展精品文艺创作,展现山西黄河文化的独特魅力。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发展基金】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
第五十九条【绿色金融】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投融资产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拓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资金渠道。
第六十条【生态补偿】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以及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本条第一款所称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是指重要河湖、河流源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蓄滞洪区、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等区域。
第六十一条【科技支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转型、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第六十二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对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系统以及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约谈整改】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第六十五条【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参照执行】本省黄河流域以外其他地区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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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近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联合印发《湖南省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以“坚持系统观念和综合治理
近日,博世科成功中标“马山县姑娘江沿江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工程”,中标金额2286余万元。该项目位于广西南宁市马山县,项目主要包括排口整治工程、现状主管检测和修复工程、降外水工程、污水管网补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将逐步消减流域内污水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改善水体的环境质量,提升流域人居环境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9月26日发布《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7章54条,分为总则、产业发展、能源转型、生态建设、绿色生活、保障措施和附则。草案聚焦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旨在推动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绿色低碳转型,明确了绿色低
中国政府网9月25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其中提出:增加绿色就业新机会,积极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绿色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和就业增长协同增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2024年9月15日)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西北部省份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兴市场。西北部已经成为继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后的新的工业体系,同时也造就了万亿级环保产业空白市场。近年来,西北坚持产业从蓝图规划到集链成群、创新从探索培育
近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是对南京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提出推动长江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严格长江及其洲岛岸线的开发利用,加强秦淮河、紫金山、老山、石臼湖等自然生态保护与修复,保护好城镇组团间生态隔离和生态廊道,筑牢生态安全格局。国
9月11日,生态环境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在重庆签署《生态环境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重庆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战略合作协议》。重庆市委书记袁家军,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黄润秋和重庆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衡华分别代表双方签署协议。黄润秋代表生态环境部感谢重庆对
9月份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正式发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限制类技术由7项调整为6项,删除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将低效湿式除尘技术调整为洗涤、水膜(浴)、文丘里湿式除尘技术。淘汰类技术由13项调整为12项,删除无原位再生系统的VOCs蜂窝状活性炭吸附净化技术。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资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全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底,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各县(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到2035年底,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55%以上,中心城区、各县(区
为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山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9月30日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山东省饮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和能力,推进建筑工程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湖南省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原2021年1月9日印发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详情如下: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9月30日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精准性。《条例(草案)》聚焦自治区污染防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监测,对污染防治作了科学、系统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0月9日发布《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详情如下: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10月9日发布《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政办秘〔2019〕9号)同时废止。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0月9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宁夏将持续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实现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落实已出台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差异化管理政策,确保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和评估监测及公示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五批),其中水污染防治(地表水)项目88项,水污染防治(地下水)2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38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11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2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五批)的通知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9月29日发布《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迁)建、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要求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提出生活垃圾焚烧项
一、大会主题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进,积极稳妥推进双碳工作,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不仅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经济安全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命运抉择。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
唐山市人民政府9月23日发布《唐山市推动钢铁行业降本提质增效八条措施》,其中提出支持企业低碳绿色发展。加强对钢铁企业新建余热余压余气综合利用项目的指导服务,优先予以能耗指标保障,协助项目单位申请国家和省级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对已建成项目实施用能设备更新和节能降碳改造的,在争取国家超长
9月23日,仙游紫京新能源迎来了令人振奋的一刻,仙游县副县长李昂一行莅临我司,就紫京新能源三元前驱体项目进行深入调研,不仅彰显了政府对新能源产业的高度重视,也为紫京新能源的未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信心。【政府关怀,赋能前行】在调研过程中,李昂副县长一行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详细了解项目
田智宇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所可持续中心主任、研究员能源转型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牛鼻子”。以能源“含绿量”提升发展“含金量”。加快全面绿色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您如何看待能源转型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能源转型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牛
“碳”启未来,“新质”领航2024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大会一、大会主题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进,积极稳妥推进双碳工作,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不仅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经济安全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命运抉择。近日,
这里是北纬28°上的宜居家园,也是无数文人墨客笔下风景秀丽、历史悠久的“赣中明珠”——江西高安。如今,新能源的绿色风潮正在这里悄然掀起,为这座文化名城注入新的绿色发展动能。去年9月,位于江西高安的中国华能16.5MW/16.5MWh储能电站正式投运,该项目与同区域的11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互为配
9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到,发挥金融标准支撑引领作用。在国家标准框架下,聚焦我省绿色低碳发展重点领域,探索制定地方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标准。引导金融机构利用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要求“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做好雄安新区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建设工作的最新通知,并印发《雄安新区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建设方案(2024-2030年)》。《雄安新区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建设方案(2024-2030年)》指出,积极推进能源清洁低碳利用。推动“光伏+”多场景开发利用。加强新能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间重大合作项目,是世界上首个国家间合作开发的生态城市。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发改环资〔2024〕1198号,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对推进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
8月28日,陕投电力运营联合陕能售电与陕西交控绿色发展集团座谈交流,就新能源场站运维服务、大客户售电、数字化融合等领域的业务合作达成广泛共识。电力运营、陕能售电分别介绍了双方深入贯彻国家“双碳”工作战略部署,积极参与电网需求侧响应,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优势,在新能源市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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