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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历次全会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约束、保护优先,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筑牢京津冀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良好生态支撑。
二、严格限定有限人为活动类型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简易休憩、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设施和标识标志牌、道路(含索道、步道、栈道)、生态停车场。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信和防洪(潮)、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河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包括公路、铁路、堤坝、桥梁、隧道,电缆(光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等基础设施及输变电、通信基站、广电发射台等点状附属设施。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取水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取水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三、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
(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管控措施。加强空间规划引导管控,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评估人为活动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制定生态修复措施。原住民生产生活、线性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准入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应控制建设活动强度,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不涉及具体建设活动的救灾抢险、保护管理、测绘调查、考古发掘、旅游宣教、文物保护等,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管理。
(二)规范用地用海用岛手续办理。有限人为活动需要办理用地用海用岛手续的,不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而改变原审批层级。确需实施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在选址阶段,组织同级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减轻生态环境影响的具体措施进行论证(或纳入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一并论证),出具论证意见,用于办理用地、用海用岛预审和规划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征求相应层级林业和草原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新增用海用岛审批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开展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呈请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备材料。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新增用海用岛审批的,不需出具认定意见。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保护红线内人工商品林,以及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科学评估、依法依规、逐步退出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限、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
上述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限定在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在用地用海报批前,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开展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提请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作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的报批材料。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当一并提供生态恢复方案,建设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用结束后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五、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一)压实监管责任。市县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生态安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
(二)加大监管力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市级、县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严格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 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由省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自然资源厅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涉及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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