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自治区“六权”改革推进会精神和《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52号)《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是指地级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在其排污权储备量无法满足行业产业短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采用指标置换、申请划拨等方式获取相应指标的活动。
第四条调剂取得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火电行业排污权原则上在本行业内进行出让交易。
第二章 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
第五条 各地级市之间可采取储备排污权指标置换的方式,短期内保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特定指标的需求。
拟开展的储备排污权置换,需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具体置换指标及比例由地级市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自治区优先培育发展的重大、重点扶持产业项目、民生保障类项目、以及积极将可交易排污权投放市场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等,在采取现有项目减排、市场交易、申购市级储备量等方式仍不能满足指标需求时,可由项目所在地级市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单项目单指标划拨量不超过总需求量的50%,火电行业划拨量不设限制,按需划拨。
第七条 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本年度不得通过指标置换、申请划拨等方式,获取相应的排污权指标。
第三章 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审查
第八条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重点支持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落地建设,并优先划拨给交易活跃、短期内有重大项目落地需求的地区。
第九条 各地级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划拨相应的储备排污权。
(1)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
(2)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3)被实行区域限批的;(征求环评处意见)
(4)其他依法依规不能划拨的情形。
第十条 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让划拨到所在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
(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间的;
(2)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治理任务的;
(3)被列入地级市(含)以上重点污染整治或者被实行区域限批地区的企业;
(4)上一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被评为红色或黄色的;
(5)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6)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批复(备案);
(7)未依法足额缴纳环境税等其他税费的;
(8)其他依法依规不能交易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地级市申请划拨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的,由综合处会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水生态环境处、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等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条件审查。审查通过的,报请生态环境厅厅务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以生态环境厅文件予以批复划拨,并抄送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划拨给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其出让收入按照归口全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厅综合处负责组织对地级市之间排污权指标置换进行审核,并对划拨的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规范排污权储备调控管理。
第十四条各地级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将储备排污权置换信息及时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报备,并做好台账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级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切实保证用于置换排污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必要时应提供减排项目清单及核算方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
附表: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审查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4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进一步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激发排污单位自主减排内生动力,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4月12日起,启动全市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规范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2月21日,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交易合作签约仪式在九江举行。省生态环境厅、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抚州市临川区有关同志和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出席活动。签约仪式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九江市签订排污权跨地市交易合作框架协议,实现了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成功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改革工作,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易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发布《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五部分内容,17条具体措施。一是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主要包括健全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有偿使用核定征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有偿使用价格体系。二是加强经济发展要素保障,主要包括优化政府储备投放,支持排污权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就《河北省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征求《河北省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发挥市场配置排污权要素作用,实现排污权科学高效流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要求,
2月21日,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交易合作签约仪式在九江举行。省生态环境厅、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抚州市临川区有关同志和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出席活动。签约仪式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九江市签订排污权跨地市交易合作框架协议,实现了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成功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以规范排污权储备和调控行为,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详情如下: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储备和调控行为,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根据《自治区关于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门对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和排污单位实施减排工程形成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无偿收储。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有效引导排污权向优质项目转移,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指标需求,支撑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福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日前,东莞发布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
2019年2月,全省新增储备量:化学需氧量149.87吨、氨氮13.94吨、二氧化硫182.407吨、氮氧化物16.895吨。附件:2019年2月福建省排污权储备明细情况2019年2月福建省排污权储备明细情况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南岳阳市发布了《岳阳市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认定和排污权储备管理规程(试行)》,具体内容如下:岳阳市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认定和排污权储备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污染减排,规范岳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福州市环保局获悉,福州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印发《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为原文:福州市环保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8日福州市环保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改革工作,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易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发布《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五部分内容,17条具体措施。一是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主要包括健全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有偿使用核定征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有偿使用价格体系。二是加强经济发展要素保障,主要包括优化政府储备投放,支持排污权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抵押贷款活动,拓展排污权金融属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等部门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文件全文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
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陕西省生态环境厅12月1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第
为顺利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文件全文如下: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