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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实现线上远程监控、线下执法联动的精准监管,有效提升自动监控非现场执法监管效能,保证云南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督办规则》。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督办规则
为推动我省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实现线上远程监控、线下执法联动的精准监管,有效提升自动监控非现场执法监管效能,保证云南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制定主要参照依据文件有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21号公告)、《关于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2〕373号)、《关于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电子督办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18〕1450号)、《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等。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实施自动监控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电子督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电子督办按照国家电子督办规则执行。国家新制定发布行业电子督办规则的,相关行业电子督办按照国家规则执行。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电子督办制度
自动监控电子督办分为“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三类,其中“事前预警”和“事中调度”两类推送排污单位,“事后处理”主送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
事前预警:仅推送排污单位,提醒排污单位关注异常情况,并提前采取措施,做好应对准备,积极主动防范环境风险,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无需核实反馈。
事中调度:主送排污单位,抄送属地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排污单位在收到督办信息后,应及时核实,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并在次日12时前如实反馈和标记,保障数据有效传输率。
事后处理:主送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提醒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收到“事后处理”信息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移动执法系统或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动监控平台”)如实反馈情况,对于涉嫌违法的问题,应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排污单位履行自动监控的主体责任,并在10日内反馈拟处理意见,在正式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录入调查、处理处罚、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事前预警”和“事中调度”主要包括短时段监测数据恒定、监测数据为零或缺失、监测数据超标、超量程、联网异常、有效传输率不达标等几种类型的异常线索以短信形式和自动监控平台推送至排污单位;“事后处理”主要有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监测数据异常变化、联网传输异常、视频监控被人为私自调整或遮挡、有效传输率不达标等几种类型的异常线索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或自动监控平台推送至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同时属地执法人员在自动监控平台可查看向排污单位推送的电子督办内容和督办反馈情况。
异常线索信息由自动监控平台依据异常线索的筛选触发条件,结合数据标记规则,甄别筛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期间,非不可逆因素、按计划维护保养、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已采取手工监测外异常数据生成,“事前预警”和“事中调度”由自动监控平台自动推送;“事后处理”异常线索,经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环科院)统筹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和平台开发维护单位人工审核后推送。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督办工作流程图附后。
二、职能职责
行政统筹:厅执法局统筹自动监控电子督办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定期对电子督办情况进行调度和抽查,统筹省环科院对部分重点突出问题线索进行直查直办和跟踪督办。
技术统筹:省环科院技术统筹自动监控电子督办规则的制定和实施,配合执法局对部分重点突出问题线索进行直查直办或联合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对部分重点突出问题线索进行直查直办,并统筹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和平台开发维护单位对“事后处理”异常线索进行人工审核后推送。
异常线索的筛选触发条件由省环科院根据我省排污单位排放规律,结合我省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情况制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省环科院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并对异常线索筛选触发条件动态调整和优化,不断提高异常线索筛选的精准度。
督办复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统筹辖区电子督办线索的落实,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事后处理”异常线索的调查核实,并对未及时核实反馈、不如实核实反馈的排污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前预警
对排污单位短时段自动监测数据缺失、联网异常、数据超标等情况,由自动监控平台向排污单位发送“事前预警”信息,提醒排污单位积极主动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一)督办目的:提醒排污单位关注异常情况并提前采取措施,做好应对准备,积极主动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二)发送对象:排污单位督办联系人。
(三)触发条件:污染物排放期间,对短时段监测数据恒定、监测数据为零或缺失、监测数据超标、有效传输率不达标等进行预警,具体触发条件如下:
1.任意1小时联网异常的;
2.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连续4小时以上恒定或为零的,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连续2小时以上恒定或为零的;
3.任意1小时监测数据超标或超量程的;
4.任意连续3天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5%的;
5.当年度1—10月任意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排污许可总量的80%时;
6.非排污单位原因导致监测数据传输异常,平台恢复后72小时内未补传的;
7.涉及自动监控设备新改建,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标记时长达50日的、原有自动监测设备CEMS主要设备和核心部件更换调试标记时长达150小时的、废水分析仪调试标记时长达60小时的、数采仪调试标记时长达16小时的;
8.焚烧炉焚烧期间,炉膛内热电偶5分钟平均测量温度未达到排放标准炉温控制要求,单日累计超过2次的。
(四)发送内容:xx单位xx排口xx时间到xx时间自动监测数据出现缺失、恒定等,进行预警。
(五)预警类型:数据超标、数据为零、数据恒定、联网异常、数据缺失、维护时长超期预警等。
(六)后续处置:无需核实反馈,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控平台自主标记,并自行采取措施保障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
四、事中调度
对排污单位短时排放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等情况,由自动监控平台向排污单位发送“事中调度”信息,同时抄送属地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排污单位收到督办信息后,应及时核实、排除故障,并在收到督办信息后次日12时前在自动监控平台核实反馈情况,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督促排污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有效传输率。
(一)督办目的:对不符维护时长、排放标准、有效传输率考核要求等问题,督促排污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有效传输率。
(二)发送对象:主送排污单位督办联系人,抄送属地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督办联系人。
(三)触发条件:污染物排放期间,短时段监测数据恒定、监测数据为零或缺失、小时均值超标、有效传输率不达标、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异常等异常线索,具体触发条件如下:
1.任意一日6小时联网异常或数据缺失的;
2.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连续6小时以上恒定或为零的,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连续4小时以上恒定或为零的(颗粒物以10分钟数据判定);
3.烟气任意2小时监测数据超标或超量程的,废水任意4小时监测数据超标或超量程的;
4.上一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5%的;
5.任意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排污许可总量的100%时;
6.非排污单位原因导致监测数据传输异常,平台恢复后168小时内未补传的;
7.自动监测设备连续2日标记为维护、校准、故障的;
8.涉及自动监控设备新改建,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标记时长达2个月的、原有自动监测设备CEMS主要设备和核心部件更换调试标记时长达168小时的、废水分析仪调试标记时长达72小时的、数采仪调试标记时长达24小时的(线下分析);
9.连续两周未填报电子台账的(校准校验平台需依据标准要求细化指标);
10.焚烧炉焚烧期间,炉膛内热电偶5分钟平均测量温度未达到排放标准炉温控制要求,单日累计超过4次的。
(四)发送内容:xx单位xx排口xx时间到xx时间自动监测数据出现缺失、恒定、超标等,请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五)调度类型:数据超标、数据为零、数据恒定、联网异常、数据缺失、有效传输率不达标等异常线索。
(六)后续处置:排污单位须在收到调度信息后,自行采取措施保障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并于次日12时前在自动监控平台核实反馈,同时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标记,自动监控平台对排污单位反馈内容进行自动审核。排污单位未按时核实反馈或未如实核实反馈的,经人工审核后推送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五、事后处理
对排污单位涉嫌违法的问题,由自动监控平台向属地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发送“事后处理”信息。提醒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收到“事后处理”信息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如实反馈情况,对于涉嫌违法的问题,应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排污单位履行自动监控的主体责任,保障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
(一)发送目的:自动监控平台判断排污单位涉嫌违法的,提醒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督促排污单位履行自动监控的主体责任,保障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
(二)发送对象:主送排污单位属地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督办联系人,抄送执法局督办联系人。
(三)触发条件:污染物排放期间,涉嫌污染物排放超标、污染物超排污许可总量排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具体触发条件如下:
1.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按季度);
2.任意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标记时长连续超过5日的;
3.月度污染物日均值累计超标4日的;
4.视频监控设备被人为调整、移动、遮挡的(线下分析);
5.任意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总量的;
6.任意自动监测设备连续2日监测数据为零、缺失、恒定、联网异常等,但未标记的(压力可不推送);
7.任意污染物连续5日标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校准,但未按规定报送手工监测数据的;
8.焚烧炉焚烧期间,炉膛内热电偶5分钟平均测量温度未达到排放标准炉温控制要求,单日累计超过5次的;
9.污水处理厂出口频繁出现氨氮小时数据大于总氮的;
10.标记停产期间连续掉线168小时以上未标记的;
11.电子台账与监测数据相关性不符的(线下分析);
12.月度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维护和校准累计时长超120小时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维护和校准累计时长超100小时的(线下分析);
13.工况或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类型与自动监测数据逻辑不符,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分钟监测数据突降或为零的(线下分析);
14.频繁、不合理标记自动监控设备维护、校准、故障的,如夜间和凌晨开展人工维护和校准的或每周3次以上开展人工维护和校准的或监测数据超标频繁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的等(线下分析);
15.上传自动监测设备固定参数发生变化,未标记的(线下分析);
16.污水处理厂出口同一污染物夜间均值低于日间均值30%的(日间:07:00—20:00,夜间:20:00—次日07:00)(线下分析);
(四)发送内容:xx单位xx排口xx时间到xx时间xx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为xx,排放标准为xx,超标xx倍;xx单位xx排口xx时间xx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超排污许可排放总量,许可总量xx吨,超排污许可排放总量xx吨;xx单位xx排口xx时间到xx时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xx%等,请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五)处理类型:污染物日均值超标、超排污许可总量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处理处罚情况。
(六)后续处置: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收到推送异常线索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移动执法系统或自动监控平台如实反馈情况,对于涉嫌违法的问题应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在10日内反馈拟处理意见,并在正式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录入调查、处理处罚、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未及时反馈的,由移动执法系统或自动监控平台将信息推送至执法局,由执法局指定执法人员进行督办。
六、情况汇总及应用
自动监控平台按每周、每月统计汇总各地排污单位电子督办及反馈的情况,于下一统计周期第一天推送至省级、州(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督办联系人。
排污单位连续三次未及时反馈的,由自动监控平台推送至州(市)及其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由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到现场调查核实处理。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未及时反馈的,由移动执法系统或自动监控平台将信息推送至执法局,由厅执法局指定执法人员进行督办。
自动监控平台根据排污单位和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督办反馈及整改落实情况,按州(市)进行排名。对于连续三次以上未按时限要求进行反馈和督办反馈整改落实排名靠后的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由厅执法局进行约谈。连续三次以上未按时限要求进行反馈的排污单位,由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进行约谈;未如实核实反馈的排污单位,由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按季度向社会公开未及时反馈和未如实核实反馈电子督办的排污单位及其处理情况。电子督办的核实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执法大练兵考核指标。
备注: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小于”等,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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