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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坚持“四个导向” 多举措全面提升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

2024-03-27 10:40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键词:矿井水矿井水利用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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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系统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与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目标导向,全面推进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矿井水是一种重要的非常规水资源,对缓解水资源矛盾、促进矿区及周边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实现煤矿安全绿色开采及提升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的目标,《指导意见》提出了全链条的保护利用举措,重点包括:基于保护—阻断—减量的原则,提出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合理规划开采区域、保水开采、减轻煤炭开采对水资源扰动、减小矿井涌水量等矿井水源头保护措施;基于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原则,提出了鼓励含悬浮物矿井水规模化智能化处理、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高效定向处理;为了全面提升矿井水利用水平,提出了处理后达标的矿井水用于生产和生活、生态和农业等全领域。这些举措的实施将有助于全面推进矿井水保护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我国煤炭资源和煤炭产区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和西南,针对不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矿井涌水量及水质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指导意见》提出在华北型煤田、西北—东北煤田、西南煤田因地制宜地选择注浆加固、封堵、帷幕截流、透水天窗、地面落水洞回填、科学控制疏放等治理工艺。部分煤矿经过长时间的开采,煤炭资源枯竭,逐步关闭,闭坑后矿井水位回升导致串层污染及水质恶化,《指导意见》提出闭坑前评估预测矿井涌水量及采取减少补给、矿井回填等措施防控酸性矿井涌水的产生,加强集中关停矿区的酸性矿井水治理,鼓励偏远闭坑矿探索自然修复技术。《指导意见》还提出含悬浮物矿井水井下清污分流、采空区过滤、高密度澄清和重介速沉等井下处理方式,并进行井下分质复用,可有效解决井下生产用水量大、提升到地面处理成本高、井下处理设备空间及安全要求高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因地制宜地选择预处理和脱盐工艺、近零排放处理技术、新能源绿色节能脱盐、结晶盐资源化利用及规范贮存等,以解决高矿化度矿井水反渗透脱盐及浓盐水蒸发结晶存在处理成本高、结晶盐无出路或不达工业盐标准等问题。

三、坚持创新导向,强化科技支撑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智慧矿山建设是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矿山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保障。《指导意见》提出建设矿井水处理信息化监测、自动加药、排泥、预警等自动化控制系统。通过矿井水处理系统信息化技术的创新,将推动解决矿井水处理加药粗放、人工劳动强度大、排泥不及时、出水水质不稳定等问题,可真正做到矿井水处理全过程无人值守,达到智慧矿山建设要求。另外,《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开展新型药剂、生态脱盐、可再生能源耦合脱盐、新型分离膜等技术研究,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实现矿井水高效能、低成本处理。

四、坚持市场导向,多举措共促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我国矿井水资源化和市场化发展过程中需要政策引导,《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市场机制,主要包括:矿井水供需方自主协商定价,矿井水纳入用水权交易,水资源税改革、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价税机制;以及鼓励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采用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等投融资方式。

综上所述,《指导意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和市场导向,从矿井水源头保护、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矿井水分质供水梯级利用、体制机制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全面系统地指导和推进我国矿井水利用和保护,促进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章丽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全过程污染控制与循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一、强调协同增效,提升污水处理减污降碳水平

(一)聚焦减污,强化源头治理和精准治污。《实施意见》强调深化源头治理,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污染、收集管网等方面分别提出管理措施,在污水进厂前抓好各源头管控,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同时,《实施意见》强调精准治污,要求各地方突出问题导向,统筹考虑能耗、药耗增加,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制定污水排放地方标准,避免盲目提标造成资源浪费。

(二)聚焦降碳,重点推动污水和污泥处理节能降碳。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不仅是电能和化学品消耗的大户,在污染物降解转化过程中还产生大量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是不可忽视的碳排放源。《实施意见》围绕处理过程节能降碳这一重点任务,提出开展污水节能降碳改造、推广污泥低碳处理工艺、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具体举措,优化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

(三)聚焦协同,强化减污降碳的目标协同、任务协同和政策协同。《实施意见》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污水处理全过程污染物削减与温室气体减排,提出源头节水协同、智慧化建设协同、因地制宜推广“光伏+”模式协同、污泥处置资源化协同等措施。充分借鉴水环境污染物核算的经验,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碳排放统计核算、监测计量等相关标准,推动减污降碳的政策协同和制度融合。

二、突出重点环节,构建全过程治理体系

(一)强化源头节水增效,形成有利于减污降碳的水资源利用新模式。《实施意见》针对部分地区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不足或进水浓度过低的问题,提出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污水处理厂推行“一厂一策”整治,同时通过加强节水、推动工业企业和园区废水循环利用、有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老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改造等举措,强化源头节水减排增效。

(二)突出过程节能降耗,推动污水污泥处理设施绿色低碳化运行。《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淘汰老旧低效的重点用能设备、推广污水源热泵技术、加强高效脱氮除磷等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建设智慧水务管理系统、自建可再生能源设施等措施,有助于全面提高污水污泥节能降耗综合水平。

(三)推动末端治理回用,提高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实施意见》强调推动再生水利用和加强能源资源回收利用,要扩大再生水利用场景,因地制宜利用再生水,有序建设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加强污泥沼气回收利用,有效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畅通污泥资源化产品市场出路。

三、完善支持政策,夯实工作基础

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的政策、标准、导则等尚处于起步阶段,技术、资金、市场等要素支撑尚不完备。基于此,《实施意见》提出了四大支持政策,着力打造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一体推进的行动模式。

(一)加强标准引导。因地制宜制定污水排放地方标准,做好再生水利用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协同降碳绩效评价 城镇污水处理》国家标准,摸排本省份处理能力10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能耗及碳排放情况,明确建设改造目标和建设任务。

(二)加大科技支撑。提出要开展污水处理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攻关,尤其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数字技术与污水处理工艺融合发展,在污水处理全流程提升智能监测技术及自控技术水平,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重要支撑。

(三)完善激励政策。加大减污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用绿色金融、绿色电力纳入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范围、污水处理价费改革等价格、税收、金融政策,引导污水处理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四)建设绿色低碳标杆厂。首次提出到2025年建成100座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鼓励标杆厂开展新理念、新技术、新设备的先行先试,加强对配套工程建设的各类要素保障,总结推广标杆厂建设的经验模式和实践案例,引导全行业对标对表。

总体来说,《实施意见》为污水处理行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明确了实施路径,提供了工作方案。下一步,建议以《实施意见》为引领,务实推进、加快落实,实现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美丽中国建设。(作者:张英健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源与环境业务部主任)

延申阅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https://huanbao.bjx.com.cn/news/20240325/13677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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