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处”实施意见(试行)》,“双案并处”。是指本部门办理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件,在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调查处理同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修复、货币赔偿等责任。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应提尽提、应赔尽赔原则,修复因生态环境污染违法案件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规范生态环境污染违法案件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双案并处”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坚持“依法推进、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公众监督”的原则,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目标,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落靠,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筑牢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一)“双案并处”。是指本部门办理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件,在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调查处理同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修复、货币赔偿等责任。
(二)损害赔偿判定。在执法检查过程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判别为生态环境损害或初步判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并及时告知局法规科,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赔偿工作。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外,发生造成生态功能显著下降或者丧失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严重污染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的;
5.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
6.造成林地、草地、湿地资源破坏的;
7.造成渔业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
8.发生在矿产和土地资源领域中,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9.其他造成生态功能显著下降或者丧失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三)线索渠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渠道包括:
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4.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5.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6.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
7.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8.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9.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10.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
三、“双案并处”流程
(一)前期工作
1.预调查(现场勘察)。符合生态损害赔偿调查评估情形的,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调查(侦查)取证时,应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固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证据。准确、全面地掌握案件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数据和材料,并尽快保存相应的证据,从而防止证据灭失或之后难以取得。执法人员在勘察可能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现场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计算的因子尽可能详细。
2.立案。行政执法人员在立案查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时,预判是否可能需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9种情形),如可能需要启动索赔,应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进行询问详细。在集体审议时应讨论是否需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时确认启动赔偿程序。符合启动条件的案件向涉案嫌疑人说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征询涉案嫌疑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愿。
(二)启动索赔
原则上如涉案嫌疑人自愿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则进入启动索赔阶段,案件办理的自由裁量按从轻/减轻处罚,否则不予从轻或减轻。
1.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修复等问题开展,形成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理决定、检测或监测报告、鉴定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和证明材料。需要鉴定评估的,由局根据规定程序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出具鉴定评估意见或鉴定评估报告。对损害事实复杂,可能涉及多种生态环境损害的,可就不同鉴定评估事项委托多个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但对于同个鉴定评估事项不可委托多个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专家可以从市地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选取。鉴定机构和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报告和意见负责。根据调查报告作出启动索赔或终止案件等处理决定。索赔期间需要补充调查的,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2.起诉。较大案件可以直接进入公益诉讼程序。
3.磋商。邀请赔偿义务人、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磋商,确定赔偿金额、修复方式等,如第一次磋商不成,根据与会意见补充调查,多轮磋商,磋商成功则签订协议,磋商不成则可以进入环境公益诉讼。如同一时间段发生多起同类型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同时磋商,磋商期限原则上自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书面通知之日起算不超过90日,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案情比较复杂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组织沟通交流。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协议;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磋商不成:
(1)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或未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的;
(2)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
(3)已召开磋商会议3次,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
(4)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
(5)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4.签订协议。磋商成功签订协议。完成磋商协议签订后可判定为事实意义上主动自愿赔偿,在处罚裁量上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5.司法确认。视情况是否启动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时,根据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简易程序可省略此程序)
(三)修复评估
1.执行根据协议内容修复环境。倡导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鼓励赔偿义务人在履行法定义务之外,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不足的,特别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人,在提供全额有效财产担保(财产担保形式为保证金的,视同赔偿金管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期赔付、延长缴纳期限等赔偿方式,也可以允许其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采取替代修复或其他赔偿方式不足以弥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要缴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修复费用或赔偿资金。
2.组织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承办人(案件办理负责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过程监管,避免修复过程产生二次污染;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修复完成后,赔偿义务人申请修复评估,修复评估所需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承办人(案件办理负责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评估单位应全面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包括是否正确执行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是否达到生态环境修复总体目标、修复行动期间是否造成二次污染、是否需要开展补充性修复、公众对生态修复效果是否满意等。生态修复经评估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开展修复。继续修复完成之日起10日内,赔偿义务人申请复查,经复查评估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缴纳相应的赔偿金。
(四)从轻/减轻情形自由裁量
赔偿义务人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将其作为从轻、减轻的情形。
法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政策解读、咨询解答、案情调度、现场帮扶、组织培训、系统填报等工作。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确定81名专家纳入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实,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关于公开征求《浙
重点排放单位经多次督促仍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环保社会组织北京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深圳市绿源环保志愿者协会和博山泰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乘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碳排放配额清
广东法院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
5月2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与深圳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扬尘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专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该企业就其扬尘污染致环境空气损害的行为,将承担共计19632.13元的损害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司法鉴定、磋商安排、协议签订的全流程创新推进扬尘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内蒙古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其中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19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称,2023年4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8部门4月10日联合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详情如下: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山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
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7月15日印发印发《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体现示范性、引导性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17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上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好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个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共六个部分十八条,分别为总体要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加强监督考核、组织保障。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一、背景“环境与发展论坛”是2005年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创办,前六届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环境保护部主办,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承办,第七届以后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办,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创会品牌活动,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五届,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国际交流等方面发挥了
近日,公司承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4×850t/d垃圾电站)工程入选《2023年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优秀示范工程及先进装备目录》,充分展现公司践行“创新、绿色、数智、融合”核心发展理念,聚焦新能源、新基建、新产业、新材料“四新”领域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铸牢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底座。广州
7月19日,青岛市上合示范区临海片区综合整治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建设内容为跃进河下游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河口滩涂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河口生态配套基础设施及附属产业项目、上合生态休闲商业综合体、海洋生物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总投资估算约45.42亿
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发布。全会充分肯定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央政治局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绩效提级B级及以上(含引领性)企业补助资金公示,对全市56家B级及以上(含引领性)绩效提级企业名单及拟补助资金予以公示,补助总金额378万元。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污染天气绩效提级B级及以上(含引领性)企业补助资金的公示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重点行业企业提升重污染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昆明市《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一岗双责”关于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市发展改革委职能职责,制定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如下。一、根据国家、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宁乡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等12种轻微违法细化了不予处罚情形,探索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包容审慎
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深化拓展“洞庭清波”常态化监督工作,2023年严肃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污染背后的责任、作风和腐败案件,6起典型案例如下:1、沅江市巴南湖采区超时、超量、越界采砂问题。2020年至2023年4月期间,益阳沅江晓日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沅江市砂管事务中心违反规定超时采砂,越界到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由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6月5日起施行。该条例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3月27日
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除中卫市美利林区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生态环境部认为中卫市美利林区相关问题整治工作基本达到督办要求,决定解除该问题挂牌督办。关于解除中卫市美利林区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我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卫市环境污染问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2月19日发布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月20日。全文如下: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部门树立行政调解意识,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工作人员对风险隐患的预判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办法》,调解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生态环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7月4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规则》将自7月15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2019年以来,湖南省纪委监委持续开展并深化“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严肃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污染背后的责任、作风和腐败案件。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1.花垣县原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鲁永辉、原环境保护局环境监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甚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企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提醒企业自觉守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大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