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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半月,启迪环境两子公司先后被罚!原因是……

2024-04-15 08: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渗滤液处理设施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启迪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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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11日晚间,启迪环境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久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称,安阳久佳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垃圾填埋过程中和停止填埋垃圾后,通过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排放填埋废气等。

安阳久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经研究,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安阳久佳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465,600元的罚款。

而在半个月前的3月27日,启迪环境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滇清”)也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滇清未按照其“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通过与山东九州泰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方式,用罐车将其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约800吨沼液拉运至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三多村委会三多村无防渗处理的水塘倾倒。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3〕064 号),昆明滇清沼液装车口监测结果如下:PH(无量纲)值为8.12、化学需氧量为1559毫克/升、生化需氧量为1227毫克/升、总氮为1050.7毫克/升、氨氮为705.4毫克/升、总磷为22.4毫克/升、悬浮物为218毫克/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滇清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9万元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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