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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要求,深化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根据《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 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强化风险隐患排查
严格落实《“十四五”贵州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1〕39号),按照“突出重点、保障数量、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级规范化评估数量不低于省级规范化评估数量,且不与省级规范化评估重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到2025年,年产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规范化评估全覆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完成两轮规范化评估。
2024年起,全省规范化评估工作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化评估指标体系,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新发布实施的标准规范。
(二)深化改革创新,细化年度评估指标
持续推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任务落实,深入实施《危险废物“以管促调 强化防治”工作方案》,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规范建设含汞废物区域性集中处置中心和含铅废物利用处置中心,持续推进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生态保护补偿、废矿物油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等试点工作。
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分级行政审批,不违规设置市(州)间行政壁垒,不违规增设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不违规下放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经营许可分级审批权限,不违规限定危险废物经验范围或比例等。
强化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优化环评审批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程序,精简申请材料,深化审批业务“一窗通办”,做好政策解读,靠前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加强指导帮扶,推动评估问题整改
建立指导帮扶机制,发挥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等专业特长,强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帮扶。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对整改难度大、整改进度缓慢等“硬骨头”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对得分靠后企业开展现场帮扶,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动态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
二、不断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实行电子标签台账,规范源头管理
在2023年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已实现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基础上,2024年起100吨和10吨以下产废单位全面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二维码,逐步实现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按国家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要求,建立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
不具备可追溯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在省固废系统中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生成并使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二维码。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
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分类原则,通过省固废系统审核确认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清单。每年3月20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完成省固废系统相关数据治理,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自查自纠,按要求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五)运行统一电子联单,规范转移跟踪
2024年起,全面实行具有全国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使用省固废系统及其可追溯APP等实时记录转移轨迹,省生态环境厅实时将转移轨迹与国家固废系统对接。危险废物电子标签、转移轨迹与电子转移联单关联。鼓励持证单位在自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
全面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函及相关单位申请材料、复函、审批决定等通过省固废系统和国家固废系统联动运转。
(六)推行电子证照制发,规范末端管理
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电子化。2024年起,申请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使用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电子通知单。
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化。2024年起,我省尚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新核发许可证均通过省固废系统制发电子证照,使用国家统一样式、编号。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要求,在省固废系统建立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每月15日和每年1月底前通过省固废系统汇总报告上月度和上年度经营情况。省固废系统开发自动汇总功能,实现月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鼓励持证单位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
(七)构建全国“一张网”,强化对接与应用
积极配合构建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一张网”,进一步优化省固废系统,有效衔接市(州)级自建系统,全面实现数据信息与国家系统实时、准确、完整对接。
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使用省固废系统履行危险废物相关制度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主动做好省固废系统与国家固废系统衔接并免费提供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使用,不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义向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推销物联产品、设备等。
三、继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结果应用
(八)加强正向激励,形成工作合力
将规范化评估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 “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等。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优先纳入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范围。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持证单位为产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持证单位应用视频监控等鼓励性事项,省生态环境厅视情纳入规范化评估的“加分项”。
(九)加强监督管理,倒逼问题整改
当年评估结果不达标,且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等行政许可事项,直至完成整改销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估结果不达标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加强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开展规范化评估实战比武,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认真开展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和报送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评估工作质量。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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