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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2024-05-16 08:57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键词:空气质量超低排放改造蓝天保卫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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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 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限值,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实现超低排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部署要求,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 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确保2025年全区 PM10、PM2.5 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和 30.5微克/立方米, 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3%以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监管等各项要求, 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实行先停旧(替换)再上新。严禁违规新增钢铁、铁合金产能, 引导钢铁、焦化一体化发展及整合; 严控炼油和煤制合成气、煤制液体燃料产能; 坚决遏制新增水泥产能, 着力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

2.淘汰化解落后低效产能。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 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 加快淘汰铁合金、电石、活性炭、炭素等低端低效产能。

3.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现有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 达到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做优做强“四个一批”整治成效。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集中喷涂、活性炭集中再生等中心。

二、促进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4.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建设光伏、风电基地,推进垃圾发电、生物燃料等生物质能发展, 支持新能源发电和新材料、数据中心等载能产业比邻发展, 促进绿色能源就近消纳,争取增加天然气供应量。到2025年, 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5%,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达到30%以上。

5.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比重。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实施煤炭消费比重控制。持续推进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和大型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 原则上不新增企业燃煤自备电厂, 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 煤炭消费比重比2020年降低2.2%左右。

6.持续深化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 推动关停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到2025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

7.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 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 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 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8.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保质保量完成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任务, 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 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 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

三、推进绿色清洁运输体系建设

9.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 推进铁路专用线进厂进园进企。银川市推行公铁联运、绿色货运配送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 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 大宗货物运量150万吨以上的重点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率达到45%。

10.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持续推进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新能源化。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在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 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 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 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到2025年, 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力争达到100%, 在用柴油货车抽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1.强化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监管工作。到2025年, 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河东机场桥载电源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12.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 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 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 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追责。

四、强化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13.深化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 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推行道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分段施工。到2025年, 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5%, 地级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85%, 县城建成区达到75%。工矿企业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14.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整治。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持续深化贺兰山东麓及中南部地区建筑石料等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 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 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1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能力, 到2025年,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各地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 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 加强重点时段专项巡查, 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点。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16.强化VOCs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 单独收集处理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 密闭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 及时收集处理作业中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17.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 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限值,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实现超低排放。分类处置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 铸造、石灰、矿棉等行业实施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禁止掺烧其他物料。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 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 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18.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 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加强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 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

19.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治理措施, 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 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推广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20.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实施地级城市(含宁东)环境空气质量分类管理、分区施策, 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未稳定达标的城市编制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并向社会公开。到2025年, 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1.完善区域协作机制。推动石嘴山市、宁东与周边重点工业园区开展跨省联防联控。积极协调毗邻省区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 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 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22.完善联动应对机制。健全完善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提级扩面”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 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 强化区域应急联动, 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3.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网。优化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加强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支持建设街道、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和PM2.5、VOCs组分自动监测, 加强工业园区、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

24.强化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推动大气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 推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有序推进在营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 到2025年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联网率达到100%。

25.强化大气环境监督管理。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研究, 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 支持配备红外热成像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执法装备, 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推进地级城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业务化, 加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等数据信息在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中的联动应用。到2025年, 地级城市及宁东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

26.完善法规、财政、金融政策。推动完善法规制度, 逐步补齐工作短板。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价格政策; 积极推动减少输配气层级, 保障民生用气用电价格基本稳定。积极落实清洁取暖峰谷电价制度。健全财政金融激励政策,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 拓宽资金募集渠道, 对长期采用清洁取暖设施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适当给予运行补贴。开展绿色金融评价, 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等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级, 发行绿色债券等。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 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完善投诉举报热线和举报奖励机制, 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 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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