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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高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大标志性战役,确保“十四五”蓝天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24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及以上,PM2.5年平均浓度不高于33.7μg/m3,优良天比例达到92.9%以上,重污染天气控制在2天以内。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完成上级下达目标。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待省定目标下达后确定,继续冲刺“市城区保持全省前三、两竹(竹山县、竹山县)进前十、武郧郧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郧阳区、郧西县、房县)全省前二十、丹江口市全省前三十”的激励目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能源结构转型和绿色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1.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认真谋划“十四五”能耗总量需求,科学合理制定能耗考核指标。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化解产能过剩力度,大力推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率,减少煤炭等能源消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限制开发、销售和使用高硫、高灰分煤炭,开展商品煤煤品煤质抽检,每年不少于两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位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严控高耗煤行业准入,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年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重点用煤企业要有重污染天气应急优质煤储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2.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加快竹山潘口3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东风特汽厂区内制氢加氢一体化项目、郧西县河夹工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加快西气东输三线西十支线项目前期工作,同步实施十堰末站外迁前期工作。力争2024年十竹天然气管网项目全线贯通。加快党政机关内部停车场、居民小区露天公共区域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换电站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力推产业转型升级。组织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企业创建。巩固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成效,对照标准实施“回头看”。(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巩固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成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4.持续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施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计划。持续推进供热方式改革。严格审查“两高”项目准入。加大对各县(市、区)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继续协调推进绿色装配式重点建设项目、园区、生产基地落地、建设、投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精准治污,持续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排放
6.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加强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建材、铸造等重点行业废气达标排放监管,完善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严查超标、超总量或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强化铸造行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深度治理,加强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强化企业监管,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全市范围内严控新增燃煤锅炉。对煤改天然气、煤改生物质的锅炉建档登记,加强监管。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7.继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坚持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积极推进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持续开展工业涂装、化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完成2024年VOCs减排目标。以排污许可证的颁发为抓手,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规范企业内部环保管理,推进VOCs深度治理,开展汽修行业、工业涂装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强化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组织开展加油站综合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执法行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中石化湖北十堰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湖北十堰销售分公司)在夏季及时启动臭氧污染防治联动响应,重点区域强化洒水降温,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采取错峰减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结合年检、安全检查等时机,持续抓好油气回收等成品油行业环保突出问题整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9.强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督促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控责任,对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名录(2018年)》,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十堰市郧阳区榕峰钢铁有限公司、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等2家钢铁行业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时序进度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竹溪瑞城水泥有限公司、华新水泥(房县)有限公司等4家水泥企业基本完成氮氧化物深度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市经信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2024年度水泥错峰计划编制,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0.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推动大宗货物运输方式转变。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加快十西高铁、十堰市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张湾区公铁联运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建设,推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力争开通公铁联运线路2条,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力争发送量达400万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抢抓“互联网+”发展大趋势,推进货物运输组织模式创新,织密市县乡村四级物流配送节点网络,推进电商平台与农村物流整合,打造产销运一体化农村物流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进一步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占比,逐步将城区柴油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公交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落实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任务,支持鼓励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实施重型车辆绕城运输,严控重型车辆进入中心城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逐步提高铁路、航空货运比例,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武当山机场、十堰车务段)加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和重点道路建设,改善城市道路微循环,最大限度减少车辆怠速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11.提升移动源污染防治能力。继续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和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持续开展新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环保信息公开及污染物控制装置查验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功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继续坚持环保与公安交管部门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遥感超标车辆、冒黑烟车辆溯源核查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12.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开展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机动车排放检验、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强化老旧柴油货车排放监管,完善全市柴油货车企业(≥20辆)清单,构建并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管理,严格管控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等)继续推进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物监督抽测及执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继续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路检路查联合执法,坚持“环保检测、公安处罚”方式,重点打击道路行驶冒黑烟车辆和超标排放柴油货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健全完善全市(含各县市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维护(I/M)闭环监管体系,排放超标车辆全部纳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开展尾气治理维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我市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提升排放性能维修(维护)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3.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分类施策、引领推进、客船先行”的原则,有序推进库区清洁能源船舶改造工作常态化。依法查处船舶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4.推进老旧车淘汰。制定2024年老旧车淘汰计划并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鼓励大型客、货企业购置新能源车替代老旧车投入营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5.加强油品监督管理。制定油品抽检计划(含船舶用油),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油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规加油站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16.强化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按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8个100%要求,建立重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监管体系,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控集团)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提升智能监管水平,并纳入当地主管部门联网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控集团)临时使用的国有储备用地必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纳入行业和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控集团)对扬尘防治不力的项目和企业,坚决通过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约谈和诚信体系扣分、取消评先评优等方式予以惩戒。(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开展建材行业专项整治,按照《十堰市商砼企业环境管理等级分类评定标准》,力争年底完成全市42家商砼企业环境管理等级分类评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17.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全市道路环境卫生规划和行业规范,加大监管和考核力度。将主、次干道冲洗降尘作业列入重点考核范围,扩大道路机械化洗扫作业范围,增加道路喷雾降尘作业频次,确保路见本色、起风不起尘。力争2024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以上(城区主干道机扫冲洗率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可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80%以上。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实行全密闭,实现动态跟踪监管。(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严查渣土运输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辆未净车出入、密闭运输和沿路遗撒等问题。将渣土施工工地、运输公司等纳入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诚信体系,对严重违法的进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
18.加强裸露山体治理。巩固裸露山体治理成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继续采取生态修复或临时覆盖等方式,对裸露山体开展治理。以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房屋开发、工业园、安置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裸露山体为重点,宜树则树,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达到绿化全覆盖、四季常绿效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林业局)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城市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85%,到2024年,十堰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19.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严把矿业权准入关。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新建矿山达到市级绿色矿山的目标。巩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复绿成果。加强矿山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露天开采湿式抑尘技术和矿石加工封闭作业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0.加强露天禁烧禁放管控。健全县、乡(镇)、村、户四级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实施网格化管理。结合湖北省2024年度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安排,适时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执法检查,完善督查通报工作机制,实现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监管。采取驻点执法、考核通报和严肃查处等方式,继续强化夏季4至6月份,秋季9至11月份重点时段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行农作物底茬收割模式,完善秸秆转运、收储体系,积极推动秸秆离田综合利用,落实地方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杂草等可燃物。(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常态化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的全时段监督管控,重点强化春节、元宵节期间的监管,避免引发重污染天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21.开展餐饮油烟及恶臭异味专项整治。在夏秋季开展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对油烟问题反复出现整改不力的坚决予以处罚。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增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将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纳入日常监管。探索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管理,对3个灶头及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餐饮油烟在线监控设备,精准管控,督促各相关单位规范运行、及时清洗餐饮油烟设备。(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针对VOCs排放强度高,存在VOCs污染、恶臭异味明显、居民投诉频繁、治理设施落后等突出问题的园区,组织开展“一园一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强化大气环境管理
22.积极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完善生态环境、气象会商研判机制,将大气污染形势研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常态化会商,不断提高预警预测能力,进一步提升PM2.5与O₃预报准确率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分析,加强联防联控。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推动开展重点行业绩效等级“升B晋C”,争创3家以上企业提升为B级,督促现有的D级企业晋升C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细化实化工地扬尘管控、道路洒水、企业错峰减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经信局)积极探索组织开展多方式人工影响天气增雨降污作业。(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23.提升环境监控信息化水平,强化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涉气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继续开展重点企业用电监管平台建设,实时监测用电指标数据变化,掌握企业生产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并将实时数据上传市水保中心平台,同时对已安装用电监控设备企业点位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及时预警提醒,实现人防向技防的转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4.开展臭氧污染应对研究。充分发挥VOCs走航车科技及技术优势,充分利用VOCs组分、工业园区污染自动监测站数据,加强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臭氧及其前体物传输规律,确定重点污染源。积极跟踪分析臭氧污染形势,以“襄荆荆宜”城市联防机制为依托,探索我市及其周边城市夏季臭氧防控应急联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25.全面加强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巡查督办。完善全市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提升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水平。运用信息化和科技化手段加强动态调度,按照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落实限排和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持续深化大气第三方巡查工作机制,坚持每日现场巡查,突出大气重点任务巡查、国控站点周边巡查、数据异常和持续高值区域巡查和难点问题整改情况跟踪巡查,确保巡查效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秸秆焚烧、餐饮油烟、扬尘防治等基础社会面源管理类问题的巡查考核力度,落实奖优罚劣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强化工地扬尘管控约谈和挂牌督办机制,保持对工地扬尘管控的高压态势,紧盯问题反复出现的重点工地,坚持适时约谈和挂牌一批问题突出工地,坚决采取处罚、停工和“红黑名单”信用联合惩戒等强力措施,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
26.加大资金争取保障力度。强化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做好2024年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储备及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强化项目实施监管,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中央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大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效益,对年度大气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人工增雨服务、秸秆综合利用、老旧车淘汰、第三方考核、扬尘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事项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提高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27.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每月公布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公开第三方巡查、移动源现场检查、专项督查等发现的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督促涉气排放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阶段性、突发性环境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落实大气治理任务。
(二)强化执法督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深入开展蓝天保卫战专项执法检查,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地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开展常态化环境监管和专项督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三)强化信息调度和响应。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动态调度工作,定期收集分析进展情况,实行清单化管理。继续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常值守和响应机制,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数据突变的站点,及时查找原因做好应对。继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统筹和调度。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和各相关部门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季度、年度“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体系,纳入各地各相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继续实行中心城区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月考核排名,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约谈,督促其限期整改。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滞后的县(市、区)实施预警,综合运用约谈、驻点督办和环评限批等措施,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的地区和部门,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十堰市2024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湖北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鄂环发〔2022〕15号),持续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水质保持稳定。新增170个行政村完成污水治理管控,农村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持续推进土壤安全利用
1.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深入实施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关停企业为基础,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及无组织排放情况排查。推进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治理。严格重金属排放监管,督促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按要求开展镉等重金属自行监测。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涉镉等重金属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探索推进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结合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改方案实施绿色化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深入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等成果,统筹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和土地利用变更情况,适时调整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年度方案,持续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强化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3.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收储部门依法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在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断排查关闭搬迁企业腾退地块,建立市级优先监管地块清单,持续推进土壤污染管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强化土壤污染监督管理。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督促落实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隐患排查及“回头看”、地下储罐信息备案等责任。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对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布点采样分析方案制定、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等关键环节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持续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
5.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分区防治。积极配合省级做好我市1个危险废物处置场和9个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工作。在开展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的基础上,按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分类分级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动态更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防渗和执法检查。督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继续实施竹山县文峪河流域、郧西县宋家河流域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持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7.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实施《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乡村建设“六件事+”、十大民生实事等,因地制宜采取纳厂处理、集中式处理、分散式处理、环境管控等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优先治理丹江口水库库周行政村。统筹推进农村厕所粪污与生活污水一体化治理,探索推广粪污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模式。到2024年底,竹溪县、房县实现农村环境整治全覆盖,整治成效达到评估要求,全市新增170个行政村完成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摸清底数、厘清责任、强化考核,持续开展非正常运行设施排查整改,完成第二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8.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行农户分类投放、收集员二次分拣制度,实现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易腐垃圾和煤渣灰土村内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规范处置、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按照“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用好积分制管理,做实农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清运、分类回收利用全环节。2024年,全市创建垃圾分类达标村400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行政村占比达到55%,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9.推进农村水环境隐患问题排查治理。采取卫星遥感筛查、收集群众举报、现场调查等手段,以房前屋后的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等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农村水环境隐患问题排查,动态建立市、县两级监管清单。对排查发现200㎡以上的水体纳入国家和省级监管清单,100-200㎡的水体纳入市级监管清单,50-100㎡的水体纳入县级监管清单,50㎡以下的水体在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时一并治理。到2024年底,郧阳区、房县已纳入监管清单水体完成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强化河湖日常监管,压实村级河湖长及河湖保洁员职责,定期清理村级辖区内的水体漂浮物垃圾、杂草落叶等,做到随查随清,立查立改,实现长治久清,水体不返黑返臭。(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
10.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全面施行《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新一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七大工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推进化肥农药兽药减量增效,推广种养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抓好农作物病虫害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以上,支持张湾区全域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持续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标准膜和可降解膜,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农膜回收率稳定在84%以上。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设施渔业等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和技术,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9%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6%以上,实施好房县中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农业面源污染数据库。完成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农药包装回收处理、设施渔业、畜禽养殖等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1.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五大领域固体废物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推动工业源头减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循环化改造、绿色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加快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4%。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全市开展“无废细胞”建设工程的单位数量不少于150个。到2024年底,60%的县(市、区)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评估。(责任单位:按市无废办分工文件落实)
12.深入打好固体废物与新污染物防治攻坚战。推动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经信局、市发改委)落实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攻坚要求,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加强涉重企业、金属冶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机动车报废拆解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的监管执法。督促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医疗废物中转站规范运行。组织开展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尾矿库隐患排查,完成丹江口市13座、郧西县22座、竹山县9座、郧阳区35座、房县1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监管清单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动新污染物治理,落实《十堰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按方案分工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有力推进、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自负责领域的监督指导,牵头单位要加强与责任单位联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效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积极统筹本地资金资源强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和修复、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等方面资金保障。探索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三)严格监督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纳入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推进滞后、落实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提醒约谈。
附件:十堰市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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