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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有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吉林省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四平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四平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有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9微克每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2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分别减少3550吨和575吨。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能置换等相关项目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相关目标控制要求,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动金钢钢铁加快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引导钢铁企业向短流程炼钢转型。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加快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对不能实现洗水闭路循环的落后煤炭洗选设施,实施限期整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结合城市产业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对在乡镇布局的新建项目,要严格审批把关,严防污染下乡。持续开展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搬迁、改造,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VOCs源头替代工程。实施重点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推动各类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的源头替代,提升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将未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抽查抽测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环节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对超限值的产品、商品依法依规处置。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平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落实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推进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钢铁、水泥、建材等传统行业绿色化改造为重点,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梯度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严惩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6.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抢抓全省“绿电+消纳”政策机遇,加快全市风光资源开发,到2025年前,全市新能源开发不少于125万千瓦,新能源发电占比逐年提升。因地制宜发展清洁能源,增加清洁能源供给,鼓励采用天然气、生物质及电力等替代能源,推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深层地热供暖+19万风电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建设。落实市、县(市)级政府5天储气能力建设。多渠道补充气源增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省定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行煤炭消费控制目标管理,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必须制定减量(等量)替代方案,匹配适宜的煤炭替代途径及替代量。替代方案参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编制暂行规定》执行,按照“谁制定,谁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新增耗煤项目减量(等量)替代的要求,实现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坚决杜绝项目不落实减量(等量)替代措施违规审批的情况发生。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把环境准入关,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支撑电源项目建设,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推进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持续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鼓励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工业炉窑以电代煤,持续开展“三侧发力”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有力有效做好电力保供工作。鼓励支持新改扩建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开展水泥熟料生产线清洁能源替代,推动生物质、天然气等燃料替代煤燃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建设。积极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推广秸秆打捆直燃集中供暖等适合农村的清洁取暖技术,逐步在全市推开。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持续开展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型煤质量抽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型煤的企业依法处罚。(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推进交通结构优化
11.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方式或新能源车船,推进短途煤炭“公转铁”。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衔接设施建设,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新建及迁建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沈阳铁路局四平站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规范货运车辆集中区上路和行驶车辆监督管理,在火电、钢铁、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推动服务区快充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在用车排放监管。强化新生产货车在销售环节的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充分运用“黑烟抓拍”数据倒查检车线模式,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企业的监管执法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鼓励企业加快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的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快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沈阳铁路局四平站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齐加油站点、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四平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面源污染治理水平
1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秸秆全域禁烧政策不变,大力推进秸秆还田、规范秸秆离田,鼓励秸秆“收储运”市场化运行,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0%。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禁烧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综合运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全市火点进行实时监测。科学组织秸秆残茬处置,合理划分处置批次。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因素批准实施残茬处置,减少集中、大面积焚烧秸秆污染。(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规范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管理,对长期未开工的建筑工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督促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密闭、围挡等要求。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区达到70%左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全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将修复治理延伸至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推动矿区整体环境显著提升。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活动的需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对销售环节烟花爆竹强化质量监管,开展抽查检验,严格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20.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推进执法人员VOCs监管能力建设,配备监管检测设备。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医药、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针对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快推进钢铁行业及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金钢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有关项目全部完成;全市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实现超低排放。逐步推动水泥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治污设施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合理规划餐饮项目布局,持续深化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排查整治,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逐步将氨逃逸列入监测范围,加强重点单位在线监测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全地域完善治气体系
25.实施达标管理,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按照达标管理模式,持续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市与辽宁省铁岭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等城市签订的框架协议作用,切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6.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管理流程,鼓励企业自主提升绩效等级。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管理,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能力建设,全方位提升执法监督
27.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空气质量、气象遥感大气监测、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推进四平市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项目,提升臭氧污染监测能力。加强沙尘天气监测,及时准确上报沙尘天气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推进四平市VOCs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提升执法能力水平。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加大对排污单位和社会化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打击作假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与数字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决策科技支撑。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等技术和装备。配合省厅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和走航监测,对臭氧污染进行快速精准溯源,开展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申报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借助基金、债券、融资等金融工具,吸引更多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流向重大项目。(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合规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宣传,营造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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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它物料。棋盘井蒙西地区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除长期停产和在建企业外,2025年底
近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邯郸市绿色低碳发展典范城市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全面推进环保绩效创A创优。2025年全部完成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创A;分步推进铸造、炭素等其他重点行业创A创优,力争到2026年全市47个行业重点涉气企业全部完成。全文如下:关于《邯郸市绿色低碳发展典范
1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37号)。其中指出,持续加强电网建设,推动构建本市“三通道两落点”特高压受电格局。持续扩大外电入津规模,稳步提升净外受电比例。同时提到,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提升新能源占比,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11月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
11月19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6%,全市及各区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NOx和VOCs排放总量相比2020年分别下降12%以上。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环保绩效“创A”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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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11月13日印发《延安市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全市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其中提出大力培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环境监测、环保装备、环境咨询、深度治理等领域培育若干龙头企业。详情如下:延安市深化大气污染治
近日,威海市政府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2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9%,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0.44万吨、0.23万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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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江苏太仓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太仓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化工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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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如皋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我市PM2.5平均浓度31微克/立方米左右,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全文如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区、街道)
11月4日,广西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钦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目标2024年10—12月,市本级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县(区)完成市本级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202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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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发布《新乡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新乡市PM2.5浓度低于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7.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1.5%以内,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方案从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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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11月11日发布《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沧州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
福建省人民政府11月1日印发《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从八个方面明确细化重点任务。一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有序调整优化重点行业产能结构,全面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推动绿色环
11月5日,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德宏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加强组织实施等9个方面,提出了德宏州实施
为有力推动全市造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近期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交叉互查方式,集中部署开展造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公开发布。案例1某造船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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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10月18日印发《赤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共提出9方面28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开展涉气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加快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二是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发展,加快推进能源结构
近日,鞍山铁建大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洪伟,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中国铁建全资子公司中铁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菲达环保、中铁建工研(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持股
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为巩固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强化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共保,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以联合执法为抓手,深入开展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联合印发川渝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方案,两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连续5年组织省级层面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生态环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0月8日发布《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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