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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05-30 13:17来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键词:绿色制造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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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贵州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起截止至6月14日。

贵州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贵州省绿色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制造示范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用于指导我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企业和开发区培育创建绿色制造单位,规范绿色制造名单管理和开展绿色制造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制造梯度培育,是指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

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培育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发布的绿色制造名单是国家层面(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遴选发布的绿色制造名单是省层面(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遴选发布的绿色制造名单是市层面(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开发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第四条 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 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范围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其中,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制造业企业(不含烟草制品业),绿色工业园区应为省级以上(含)工业园区(开发区)。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制造单位,是指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名单、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绿色工业园区名单统称绿色制造名单。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七条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遴选发布省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和本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绿色制造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组织开展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遴选发布市层面的绿色制造名单。前期已列入国家、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可自动视为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和运维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是开展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企业和开发区申报市、省、国家层面的绿色制造名单,开展动态管理,均需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资料。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九条 各县(市、区)、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制造业企业、省级开发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2.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向本地区企业和开发区宣贯解读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及政策,提升企业和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意识。

第十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或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要求;

3.原则上,工业重点领域企业能效水平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企业能效水平应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

4.原则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的企业需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一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开发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开发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2)要求。

第十二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3),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及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鼓励绿色工厂开展“零碳工厂”创建工作。鼓励绿色工业园区统筹区内工厂培育创建绿色工厂,探索开展“零碳园区”创建工作。鼓励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供应链上下游核心企业创建绿色工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时间,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或有关通知要求。

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时间,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官网及时公开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通知和《贵州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指南》。

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时间,根据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评价,企业、开发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企业、开发区具备评价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实施绿色制造评价;不具备评价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绿色制造评价能力和工作基础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完成评价后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报告格式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要求编写。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市层面绿色制造评价,评价报告格式按照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发布的《贵州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指南》要求编写。

第十七条 开展绿色制造评价的企业、开发区,应收集整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名单申报采取“县级—市级—省级”逐级审核的方式。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本地区提交到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中的申报资料。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到省级环节的绿色制造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九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核本地区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材料后,应充分征求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组织审核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材料后,充分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经征求意见后,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官网公示拟列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通过官网发布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经征求意见后,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官网公示拟列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通过官网发布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对本地区符合要求的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单位,出具推荐文件推荐上报。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中择优确定推荐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中择优确定推荐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名单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原则上应先列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原则上应先列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二十三条 推荐为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推荐为省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省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推荐为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的开发区,应至少创建了3家省级绿色制造单位或1家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或在申报年度组织培育创建至少3家绿色制造单位。推荐为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的开发区,应为省级以上(含)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开发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填报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制造单位填报动态管理表(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4)的指导。国家、省、市层面的绿色制造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面向绿色工厂推行“企业绿码”。“企业绿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依据相关标准,对绿色工厂绿色化水平进行量化分级评价和赋码。“企业绿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绿色工厂在完成年度动态管理表数据填报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根据新一年的数据重新赋码。如绿色工厂动态管理表不填报或者填报不规范、数据异常,不对其赋码。

“企业绿码”反映企业在所有绿色工厂及行业中的位置,分为A+、A、B三级,比例分别为5%(第一梯队)、35%(第二梯队)、60%(第三梯队)。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制造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绿色制造创建成效。如国家、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及时上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全省绿色制造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抽查和复核,对存在问题的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要求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七条 近三年有下列1—6项情况的企业或开发区(含开发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已发布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开发区存在以下2—8项情形的,在新发布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1.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2.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3.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8.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绿色制造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提交变更说明的绿色制造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其从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在新发布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时予以公开,并于每年推荐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时将本地区国家和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调整意见上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从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在新发布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时予以公开,并于每年推荐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时将本地区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调整意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绿色制造评价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鼓励第三方机构公布开展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参与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第三方机构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绿色制造单位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对其进行通报且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三十三条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国家和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单位提供支持,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向国家和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制发绿色制造荣誉牌匾,鼓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制发绿色制造荣誉牌匾。适时组织开展绿色制造培训,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制造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制造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三十五条 鼓励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三十六条 鼓励绿色工厂编制并公开发布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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