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6月1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意见建议,截止日期7月7日。
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全域,以及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介休市、榆社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阳泉市盂县,长治市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共11市86县(市、区)。
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与沿黄各省、自治区的跨区域沟通协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文物、能源、林业和草原以及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七条 本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流域防灾减灾、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本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依法报送备案后发布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五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五年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开展动态更新,并依法报送备案:
(一)重大战略、生态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更新;
(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新规定;
(四)其他确需更新的情形。
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应当组织科学论证。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根据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按照“三区三线”要求,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加强生态系统和功能维护。
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通过科学识别,确定生态环境重点控制单元,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
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法报送备案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因地制宜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经科学论证后确定涑水河、三川河等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运城盐湖等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生态保护,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处理、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轮牧禁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恢复,提高河流水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锁边防风固沙工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措施,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在生态脆弱区域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省重点造林工程,建设北部风沙区防风固沙林、吕梁山中南部水土保持林、黄土高原生态经济防护林、黄河中游残垣沟壑区防护林、汾河上游水源涵养林、沿黄地区经济林以及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完善区域防护林体系,构建绿色生态屏障,逐步提高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恢复水库库容,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分布情况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土高原高塬沟壑区塬面保护,统筹安排塬面、塬坡、侵蚀沟综合治理,配置塬面径流集蓄利用与排导工程。
第二十六条 晋西太德塬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固沟保塬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塬面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多沙粗沙区治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支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和水土保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合理配置骨干坝、中型坝、小型坝;开展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防汛责任体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蓄水池、水窖、小型节水灌溉等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减少水土流失。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十一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节水水平、城乡发展等情况,制定和调整本省水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施深度节水控水,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当地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合理利用地表水。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降低引黄水使用成本,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用足用好黄河水。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置换水源、禁采限采、关井压采等措施,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集蓄利用,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加强再生水利用量目标刚性约束和责任考核,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景观绿化、建筑施工、市政杂用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率,加强农业节水工程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推广使用管道输水、喷灌、微灌、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与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
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个人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支持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以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支持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企业废污水循环利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对重点河湖实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加强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流域以及引黄工程沿线等重点区域协同治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重点排污控制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黄河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粪污、农田残留地膜等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配套管网、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据行业排水特征,制定相关行业排水管理规范。
煤炭、有色金属等矿山开采企业应当依法对采矿废水进行处置,鼓励将经过处理后达到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采矿废水回用于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处理处置压裂液、采出水,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镁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安排资金保障正常运营。
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资源型经济转型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五十条 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资源环境禀赋,优化城市规模和空间结构,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自然空间保护、城市更新和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城市人口、交通、经济的承载能力,建设宜居宜业城市。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综合运输通道和枢纽的网络布局与功能结构,推动智慧交通和低空经济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农村公路和黄河旅游公路融合发展,构建覆盖广泛、安全便捷的基础交通网。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能耗双控制度,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等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建立健全节能审查、用能预算管理、节能监察等制度,加强节能提效管理。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等生产基地建设,开展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建设农产品加工转化基地,打造黄河流域山西地理标志产品品牌。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与沿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黄河流域区域合作机制,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保护、信息共享、标准互认、项目实施、执法协同等方面沟通协作,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部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原则,构建设区的市、县(市、区)间的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协调协作机制,解决区域协调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等的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依托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建立对外开放交流平台,培育建设综合保税区,推进物流中转枢纽和贸易集散中心建设。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补偿资金,对黄河重要支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予以补偿。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专项考核。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
第六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对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11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吕军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文章、重要论述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集团公司领导张传江、余波、曲波、王海腾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
新能源是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创新是推动新能源发展的关键要素。山东发展集团绿色能源公司聚焦央地协同,积极搭建科研平台,全力提升绿电保供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快培育新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锚定主业服务国家战略筑牢绿色能源产业基石绿色能源公
4月6日,由水电四局承建的内蒙古重大新能源项目——乌兰布和沙漠一期光伏发电项目五标段成功并网发电,标志着该标段发电系统正式接入国家电网。乌兰布和沙漠东北部新能源基地先导工程1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城西南侧的乌兰布和沙漠。中国水电四局承建的一期五标段承担
4月9日,海南澄迈老城内湾外海生态环境治理与特色文旅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澄迈老城内湾外海生态环境治理与特色文旅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澄迈老城内湾外海生态环境治理与特色文旅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编
作为达州东部经开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麻柳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36.67亩,由工业污水处理系统和再生水厂两部分组成,设计总规模为2万立方米每天,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一阶段建设规模为日处理量5000立方米,于2022年12月底开工,目前整个项目已进入收尾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发布《(宁河区)天津清之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津规资(宁)罚〔2025〕001号》和《(宁河区)天津京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津规资(宁)罚〔2025〕002号》处罚通报,通报内容如下:1、天津清之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华润电力旗下公司)违法行
新能源是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创新是推动新能源发展的关键要素。山东发展集团绿色能源公司聚焦央地协同,积极搭建科研平台,全力提升绿电保供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快培育新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锚定主业服务国家战略筑牢绿色能源产业基石绿色能源公
4月8日,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会同县碳达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积极探索开展微风发电落地试点,启动前期测风等研究。推动水电与风电、太阳能发电协同互补,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以整县户用光伏开发、绿电转化、新能源产业发展和零碳乡村建设为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规划提到,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建设重要清洁能源走廊;实施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蓄和战略储备,坚决遏制挖湖造景。在黄河下游地区,增强山东半岛、中原城市群与京津冀、长三角等城市群之间的区域联系和融合发展;实施滩区差
近日,由黄河鑫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电解及炭素系统脱硫改造项目”正式开工。作为国家绿色制造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环保减排为核心,不仅标志着铝工业领域低碳转型的又一里程碑,也为区域经济高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8日,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会同县碳达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会同县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会同县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积极探索开展微风发电落地试点,启动前期测风等研究。推动水
4月10日,由中冶重工唐山公司承建的北安象屿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迎来关键节点——2#脱硫塔最后一段烟囱精准吊装就位,标志着项目两座脱硫塔主体结构全面封顶。该项目高效推进工程建设,为2025年整体竣工奠定坚实基础。项目建成后,将显著提升锅炉烟气处理能力,助力企业实现超低排放目标。项目概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规划提到,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建设重要清洁能源走廊;实施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蓄和战略储备,坚决遏制挖湖造景。在黄河下游地区,增强山东半岛、中原城市群与京津冀、长三角等城市群之间的区域联系和融合发展;实施滩区差
4月2日,国家能源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邹磊主持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3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王敏,党组成员傅振邦、杨鹏、冯来法、徐新福、王益民参加会议。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指出: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建设重要清洁能源走廊;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8日,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提到,鼓励各用电单位主动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对2025年6月1日后,购买绿色电力(以下简称“绿电”)的单位,按照怀柔区域内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给予每千瓦时0.01元
近日,海南水发琼中水务公司传来捷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母山镇腰子片区等14个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协议正式签订,并同步启动第一季度预付款申请工作,标志着该项目成功实现“开门红”,为推进琼中县水务一体化建设迈出关键一步,更将为区域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能。此次项目以特许
由澳门特区政府主办的“2025年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2025MIECF)27日开幕,为期三天。中央港澳办、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郑新聪,国家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孙金龙,澳门特区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
3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昆政发〔2025〕8号)。其中指出,为确保昆明市电力负荷增长需求,优化电网整体布局,有效减少过载等安全隐患,形成以草铺等7座现状500千伏变电站以及富民、安宁、城南3座规划500千伏变电站为依托的市级主干电网站点
3月31日,北京市顺义区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焚烧三期工程圆满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正式并网发电,该工程也成为市政控股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焚烧三期工程项目总投资5.27亿元,设计处理规模为800吨/日,建设安装一台800吨/日炉排焚烧炉及一套18兆瓦凝汽式汽轮
3月30日,《人民日报》对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表彰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
4月9日,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7套熔铝炉脱硝除尘系统及余热回收系统、2套保温炉炉门排烟除尘系统及附属管道。项目投资限价为5985.9万元。详情如下: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4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
截至4月6日,广东公司年累计发电量达100.77亿千瓦时,突破百亿千瓦时大关,利用小时全省对标排名第一,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今年以来,广东公司多措并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圆满完成春节、两会保供。该公司严格落实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值守及“现场、现实、现在”安全管理
4月8日,中国华电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在贵州和云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党组书记、董事长江毅主持会议并讲话。公司领导叶向东、祖斌、吴敬凯、李旭红、赵晋山、曹海东、蒋方帅参加会议。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中央政治局会
近日,由黄河鑫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电解及炭素系统脱硫改造项目”正式开工。作为国家绿色制造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环保减排为核心,不仅标志着铝工业领域低碳转型的又一里程碑,也为区域经济高
4月8日,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
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503088,招标人为陕西榆神能源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陕西榆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我国铝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装备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但与此同时,国内铝资源供给不足、节能降碳压力增大等问题日益凸显。为推动铝产业高质量发展,
4月3日,历时3天的2025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暨中欧绿色低碳博览会(ECOMONDOCHINA-CDEPE2025)顺利落下帷幕。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ItalianTradeAgency,以下简称ITA)组织了14家意大利环保低碳企业组成意大利国家馆,展示了绿色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4月1日上午,意大利对外贸易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国电电力锦界公司二期脱硫废水零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003051,招标人为国能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单位为:国能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代理机构为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