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VOCsVOCs治理报道正文

典型案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2024-06-27 10:49来源:乐山生态环境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污染防治设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023年12月27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对乐山市前沿油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刷漆晾干房外的非密闭棚地面上有喷漆红色雾状痕迹和已漆完的3个红色安全阀配件。

【处罚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4.4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VOCs有机废气中含有苯系物、醛类、酮类、烃类、醇类、胺类、芳香族化合物等有害物质,此类有害有机物会混合在空气中被人体吸入,对身体健康产生威胁,对空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群众对此十分关切。本案反映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差、对有机物废气所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此来督促企业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加强对有机物废气的收集治理,从而确保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挥发性有机物查看更多>废气排放查看更多>污染防治设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