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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对《白城市重污染天气预案》进行修订优化,现将《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公示如下,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时间: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6日。
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修改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优化应急响应能力和启动标准,切实减缓污染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白城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 48小时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政府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科学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分析研判、科学预警,提前采取各类防控和保护措施,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通过各类权威媒体,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主要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电力有限公司、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2.1.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修订《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 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督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预警、响应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下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水灾、爆炸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开展抢险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配合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按照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时执行停课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施工、道路扬尘污染应急管控。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管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燃煤供热企业应急管控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确保公共客运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治理;督导重点交通运输行业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市商务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天气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督导落实农作物秸秆离田和综合利用,配合秸秆禁烧相关工作。
市能源局 负责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应急预案以及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天气预报及气象信息发布工作;为市生态环境局提供重污染天气的气象条件预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大对商品煤和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管,对进入流通市场的不合格产品予以严查。
白城广播电视台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广播电视相关工作。
白城供电公司负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全市供电、保电、用电平衡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网络舆情管理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网络舆情监测、通报、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分公司 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预警及应对信息的上报和发布。
2.1.3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培训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1.3.1 监测预警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其他部门(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和提供天气预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1.3.2 督导检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督导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2.1.3.3宣传培训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引领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2.1.3.4后勤保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等应对保障工作。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跨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
2.3 专家组
积极协助省生态环境厅组建专家组,必要时聘请专家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总结及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1)现状分析。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气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预报,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联合市气象部门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
(3)会商。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且未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实时会商。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吉林省《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综合考虑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或日 AQI>150 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日 AQI>200持续 48 小时或日 AQI>150 持续 72 小时及以上,并且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持续 72 小时且日 AQI>300 持续 24 小时及以上。
各县(市、区)按照本预案的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执行。当预测日AQI﹥150持续24 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各县(市、区)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和气候气象特征的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降低启动门槛。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3.2.2.1 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经会商研判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等级启动预警。
(2)发布程序。气象部门每日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预报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与气象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并将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及时报送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发布并推送所有成员单位。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副指挥长批准,同时向指挥长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措施、污染程度和主要污染物等内容。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
3.2.2.2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3.2.2.3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解除预警。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
3.2.3 区域应急联动
市指挥部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需按统一要求开展同步应对,落实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的减排措施。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开展现场督导调研。市生态环境部门与气象部门及时向省环境监测部门与省气象部门反应天气情况,并分别协助开展日常会商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市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与预警等级相对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区域预警时,接到预警通知的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的区域,根据当地实际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的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强制性减排措施应避免出现“一刀切”的状况,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制定相应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
4.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大气污染物特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或加强应急响应措施。
在采取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值班人员应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及时做出预报,增加向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2.1 三级应急响应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4)医疗机构加强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增加接诊数量。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2.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动汽车或合乘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4)倡导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1)工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外,施工工地按照绩效分级,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3)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每日6时至20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4)其他措施。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管控。
4.2.2 二级应急响应
在执行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增加如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2.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组织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2)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燃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3)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1)工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挖运、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3)移动源减排措施。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主城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
(4)其他措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2.3 一级应急响应
在执行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1)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组织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4.2.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2)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加大公共交通运力,适当延长夜间收车时间。
4.2.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1)工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相应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差异化实施停止施工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3)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Ⅳ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
(4)其他措施。提升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4.3 区域应急联动
当白城市建成区内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洮北区、洮南市、镇赉县应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内容,实施相应等级的减排措施。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县(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区域会商,通报预警信息,相关县(市、区)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4 信息公开
市指挥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县(市、区)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尤其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指挥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6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时,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7信息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情况和预防常识,负责预警响应情况宣传,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避免造成社会民众误解和恐慌,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引导公众支持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4.8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要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并建立档案。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每次预警启动过程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时限形成评估材料,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5应急保障
5.1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编制年度预算,优先落实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修订等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5.2 物资及能力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4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5.5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的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级应急预案要在市级预案基础上细化完善。各县(市、区)做好本级应急减排清单、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等。
6.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的;(2)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的;
(3)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6.3 预案培训
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6.4 预案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应急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5 预案演练
预案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6.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7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批复》(白政函〔202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架构
附件
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架构
总 指 挥:黄秀清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张雨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景利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赵广顺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葛驰川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树森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晓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裴 成 市教育局局长
孙乃岩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齐 军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司艳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齐宝坤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董春玲 市商务局局长
孙伟光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刘 波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飞军 市能源局局长
丁志勇 市气象局局长
王海东 市财政局局长
车晓光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于清岩 白城广播电视台台长
孙颖慧 市委网信办主任
李春哲 白城供电公司总经理
陈 东 市移动公司总经理
刘伟国 市联通公司总经理
吴 迪 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高熙礼 洮南市委书记、市长
王天昊 大安市政府市长
金 锐 通榆县政府县长
谭鸿举 镇赉县政府县长
孙英宇 洮北区政府区长
张会峰 白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吴茂强 白城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于海龙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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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南省2024年绩效A、B级及引领性企业名单。湖南省2024年审定新增A、B级及引领性企业8家、55家、26家,合计新增89家。湖南省重点行业累计共评定A级企业17家、B级企业80家、引领性企业36家。详情如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南省2024年新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B级及
1月9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山西省2024年第二批A级、B级、引领性企业名单和第三批A级、B级、引领性降级企业名单。详情如下:关于对山西省2024年第二批A级、B级、引领性企业名单和第三批A级、B级、引领性降级企业名单进行公开的公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山西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1月8日发布郑州市2024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公示,其中,A级企业24家、B级企业58家、绩效引领性企业11家。根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A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含B-,下同)级及以下企业和非绩效引领性
1月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天津市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制定技术指南》和《天津市典型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版)修订单》。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制定技术指南》和《天津市典型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版)修订单》的通知各区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月3日发布《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版《预案》调整了适用范围。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取消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删除臭氧相关的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2月31日发布2024年四川省第二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新增A级企业10家、B级企业70家、绩效引领性企业124家。2024年四川省第二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生态环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2月7日印发《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四条,从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管理保障等方面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实施要求。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并发布,并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替代;二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5日发布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审核通过A级企业2家、B级企业7家、引领性企业1家。关于发布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详情如下: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12日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企业名单的公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钢钢管有限公司3家企业被评定为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企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重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202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2025年3—12月全区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其中提出,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大气环境工作情况李天威: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启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5年)》编制工作,研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开启“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新征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日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公示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共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及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专业委员会田恬、张弘、路光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日前,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南昌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方大特钢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全文如下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启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5年)》编制工作,研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开启“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新征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日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公示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共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
2月14日,嘉兴市政府印发《嘉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到2025年底,嘉兴市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计划》还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电、自备燃
日前,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1%,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氮氧化物、VOCs减排量达到国家要求。《方案》还提出,高质量推进钢铁、水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日前,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空气质量全面提升计划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确保空气质量较2024年总体改善,力争PM2.5浓度不高于40μg/m3。方案还提出,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全市659家每小
日前,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芒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芒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州级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任务。芒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德宏州
1月1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实现稳定达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9108吨、6266吨。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
近日,日喀则市出台《日喀则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监管能
日前,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文件还提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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