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河北省司法厅8月23日发布《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就《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4年9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sft.hebei.gov.cn/),点击首页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ftlfyc@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66037601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河北省司法厅
2024年8月23日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省依法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排污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排污许可省级、市级分级审批管理目录。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海洋工程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审批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和现场核查。
对于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审批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重点核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排放口等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审批部门应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条审批部门应当优化服务,公开办事指南,加强直接面向排污单位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推送、发布和解读,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辅导,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依法记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或者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重新申请、变更、调整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排污单位因排污权交易变更排污权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排污权出让、受让情况,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
第十三条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生成的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
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排污登记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符合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符合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由审批部门撤销排污许可证。注销或者撤销排污许可证,由审批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或者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排污登记管理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变更、调整、延续、注销、撤销、信息公开等事项,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排污登记表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批准后依法申请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经批准后,再依据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申请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有变化且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将实际变化情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分期建设但未发生重大变动且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可以依据实际建设进度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志牌。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排污许可证发证质量核查计划,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等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复核,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给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健全排污单位违法线索发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的管理机制,加强与排污许可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应当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技术检查、年度重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执法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自行监测各项要求落实不到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或者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机构承担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其结论负责。
技术机构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依法对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反馈调查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树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
第二十八条在排污许可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应当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登记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4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全文如下。一、提升监管效能。对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全覆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日前,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一次)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淮南环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28.2万元中标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拟采购环保预审、环评审核、排污许可审核、区域碳排放核算,协助污染源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禁止审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详情如下: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新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3月24日,河南发布《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河南省钼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钼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3月1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十五五”国家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断面设置方案》和《“十五五”国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3月13日,工信部等15部门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节能环保合规。引导中小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要求,提升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全文如下: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各科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
3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纺织生产设施以及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和纺织生产设施的水污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二街化工园区生产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二街化工园区生产污水处理厂建设地点:昆明市晋宁区兴德路与倚阳路
作为广东省唯一且全国首批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产业园区,南沙开发区近年来将协同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充分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减污降碳工作基础、重大战略平台优势以及气候投融资等多试点融合发展,在产业变革、能源转型、政策优化与能力提升、绿色金融等关键领域精准施策、持续发力,不断
日前,工信部发布2024年度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福建漳州共有7家企业入选,分别为福建新峰科技有限公司、漳州众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胜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润科生物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漳州立达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国家级绿色工厂是由工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近日,同济科技旗下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普陀山生活污水处理委托运营项目”。据悉,该项目设计污水处理规模达7000吨/日(含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主要水污染物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标准,委托运营期为15年。同济环境依托同
4月16日晚间,倍杰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成功中标喀什地区喀什市城北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及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中标价格13.26亿元,特许经营期限30年,建设期为22个月。公告显示,2024年10月8日,倍杰特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就曾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10.74亿元。2025年3月21日
近日,上海电建二公司承建的华电望亭2×66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顺利开工。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东北,地处苏州与无锡之间,厂址西靠京杭大运河,北依望虞河,两河在厂址西北方向交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本期工程计划建设2×66万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机组(#8机组主体及部分公用
4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全文如下。一、提升监管效能。对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全覆
4月15日00时08分,江苏国信滨海港2×1000MW高效清洁燃煤发电项目4号机组圆满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这标志着江苏国信滨海港发电有限公司2台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圆满完成“双投”目标任务,全面建成投产。这是今年省内首台竣工投产的百万千瓦级发电机组。江苏国信滨海港2×1000MW高效清洁燃
4月15日,江苏盐城东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施工+运营)(重新招标)招标公告发布。东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新建一座规模1.2万吨/天污水处理厂。合同估算价:约12000万元。详情如下:东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施工+运营)(重新招标)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4月15日,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本次提标改造规模为2.4万吨/天化工废水及少量企业生活污水,根据新的排放标准,结合现场实际现状,对现有工艺、设备、构筑物、电气自控等设施进行评估,充分考虑现有可利用设施及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提标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二街化工园区生产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二街化工园区生产污水处理厂建设地点:昆明市晋宁区兴德路与倚阳路
4月18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大唐长春二热“退城进郊”2×660MW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二热”)位于长春市东部二道区,南邻吉林大路,是国家“八五”期间集资兴建的大型热电联产企业。一期工程1号、2号两台200MW机组于1991年投产发电,3、4号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4月22日是第56个世界地球日。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南方电网公司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充分发挥电网平台优势和核心枢纽
4月20日,甘孜德格马尼干戈50万千瓦光伏项目正式开工建设。项目的开工标志着高海拔光伏标杆项目正式落地。工程总投资约28.22亿元,预计2026年12月建成投产,电站正常发电后第一年上网电量达9.7亿千瓦时。该项目是甘孜州建州以来首个由州属国企自主开发投资规模最大的新能源光伏项目。项目位于海拔4200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2日,特变电工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公司新能源公司二级子公司盱眙鑫特公司投资建设天泉湖300MW光伏复合项目,总投资14.88亿元。项目建设容量为300MW,包括300MW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30MW/60MWh储能系统等。公告显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年有效利用小时数为1,205.11h,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计划》)的通知。《计划》指出,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完善煤炭油气产供储销体系,积极安全有序推动白龙核电一期项目建设,开展柳城北页岩气区块开
不久前,沙尘天气蔓延影响了中国的大部分区域,多地发布了重度污染预警,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中国是全球土地沙化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西北地区作为中国沙漠分布的主要区域,在广袤无垠的金黄沙漠中,严峻的沙化形势使得防沙治沙工作成为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首要任务。作为生态防治的创新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8日一周火电项目,其中2×1000MW+2×660MW+660MW项目开工,1000MW+700MW项目投产。【开工】江西分宜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开工建设日前,江西分宜发电厂2×100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主体建筑A标段项目正式破土建设。分宜电厂二期主体建筑A标段项目,位于江
4月20日,临港经济开发区2025年度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100万元。服务要求为:1、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车辆及机械设备驻场清理、装卸、提供吨桶等包装、运输及处置等;2、危废不得落地存放,中标人须在危废产生后立即清运,同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范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该项
2025年4月19日5时18分,华润电力云浮公司西江发电厂1号机组成功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正式转入商业运营!这一刻,华润西江发电厂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西江之畔,照亮了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技术领航前行,打造绿色标杆作为广东省“十四五”重点能源工程,项目采用国际先进的二次再热超超临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指出,推进交通领域低碳转型,加快推进区属公交、出租服务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计划新能源公交车辆更新456辆,2025年底基本实现营运公交车全部新能源化。逐步推进货运车辆、垃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