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河北省司法厅8月23日发布《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就《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4年9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sft.hebei.gov.cn/),点击首页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ftlfyc@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66037601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河北省司法厅
2024年8月23日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省依法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排污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排污许可省级、市级分级审批管理目录。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海洋工程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审批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和现场核查。
对于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审批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重点核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排放口等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审批部门应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条审批部门应当优化服务,公开办事指南,加强直接面向排污单位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推送、发布和解读,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辅导,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依法记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或者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重新申请、变更、调整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排污单位因排污权交易变更排污权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排污权出让、受让情况,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
第十三条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生成的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
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排污登记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符合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符合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由审批部门撤销排污许可证。注销或者撤销排污许可证,由审批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或者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排污登记管理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变更、调整、延续、注销、撤销、信息公开等事项,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排污登记表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批准后依法申请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经批准后,再依据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申请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有变化且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将实际变化情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分期建设但未发生重大变动且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可以依据实际建设进度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志牌。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排污许可证发证质量核查计划,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等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复核,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给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健全排污单位违法线索发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的管理机制,加强与排污许可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应当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技术检查、年度重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执法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自行监测各项要求落实不到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或者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机构承担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其结论负责。
技术机构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依法对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反馈调查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树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
第二十八条在排污许可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应当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登记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11月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融合。2025年开展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全面衔接试点,制作统一信息报表并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填报,相关数据同步传输至生态环境统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环境违法),详情如下: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
9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10月25日后,“统一信息报表”填报模块关闭,数据不可更改。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
近日,多家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注销,标志着环保整治和产业升级工作的持续推进。据今日钢铁不完全统计,自8月份以来,排污许可证注销涉及到的钢铁企业如下:01敬业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原因: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据企查查显示,敬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05-28,所属行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经营
为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工作标准,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为形成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氛围,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通过“以案说法
8月2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山东海阳一体化小型堆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4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会议指出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8月12日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DB34/4966-2024,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准》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
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2024年三季度信息发布会上,钢协党委副书记、副会长兼秘书长姜维在会上介绍到,截至10月8日,共有159家钢铁企业(包括一家球团企业)完成或部分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其中,114家企业全过程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涉及粗钢产能约5.17亿吨,吨钢超低排放改造投资约4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的总体要求,并对评估资料数据收集与调研、行业发展分析及评估重点问题识别、标准执行情况评估、标准实施绩效评估、标准技术内容适用性评估要求、评
近日,酒钢宏兴不锈钢分公司热轧加热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正式开工,该项目是宏兴股份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2200万元,建设工期10个月,由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EPC总承建设,计划于2025年6月建设完成。项目建成后,不锈钢分公司热轧加热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四川省巴中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美丽巴中建设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目标生态空间格局逐步形成,生态保护和修复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27年,巴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国省考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
生态环境部发布《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规划(2025-2029)》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贵州省已发布实施14项现行有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其中1项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4项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9项为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贵州省将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基本构建支撑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全文强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2024年10月24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有哪些精彩问答?环境保护杂志社:我们关注到,陕西省出台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请问该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环境效益?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
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起涉气典型案例:一、湘江新区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喷漆作业案案情介绍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12月2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力环保智慧监控平台发现长沙某公司喷涂车间有使用迹象,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先进适用技术清单》,VFL垂直流迷宫技术、集中管控分布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一体化村镇污水处置设备、土壤覆盖型微生物多级协同净化污水技术、人工强化湿地深度处理北方寒冷地区污水厂尾水的组合技术、M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基于固化载体微生物发生系统的河道水
11月20日,江西会昌县“三江六岸”生态环境治理和特色文化产业融合开发EOD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据赣州环境消息显示,该项目总投资15.04亿元,申请金融贷款支持10.98亿元,旨在通过实施会昌县“三江六岸”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依托“红色故地”“风景秀地”“两代伟人”“红色谷底”“声川戏剧”等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11月12日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6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4个、重点管控单元31个、一般管控单元7个。详情如下: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海市第二轮第三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正式启动。本次督察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督促各级党委、
11月16日至1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和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六师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黄润秋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3年)》,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环境管理要求与区域发展需求,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以及水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调整结果,科学调整优先保护、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11月18日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主体机构合规、从业人员合规、经营场所合规、设施设备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技术要求合规六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0日印发《南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力争用8年的时间,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合理,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和谐共融,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市得到
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多发频发态势,生态环境部自2018年起陆续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并于2024年部署开展长三角地区“清废行动”整治情况“回头看”。通过创新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结合信访举报线索,实现固体废物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排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