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山西省司法厅对《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6日,该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对《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9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王安友 郭晓娟
联系电话:0351-6922016/6922123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邮编:030006
邮箱:sxssftlfsc2@163.com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防治城镇内涝灾害,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城镇污水的处理。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相关水质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与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源头减排、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排水知识和再生水利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规范、科学的排水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规划编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布局、适度超前等原则,综合考虑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海绵城市建设与城镇内涝防治等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
城镇排水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七条【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排水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统筹建设、改造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以及污泥处理处置、雨水调蓄、再生水利用等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八条【运行机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完整性。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绩效考核和付费体系,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与管网联动运行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污染物收集处理效能支付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运营单位】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依法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维护、运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置污泥。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企业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污水、污泥处置单价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雨污分流】城镇排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
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未完成改造前,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设雨水、污水调蓄池、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合流制污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污水,禁止向雨水井、雨水口倾倒污水。
第十一条【排水许可】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排水行为发生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排水许可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推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排水户应当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二条【进水水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水户,应当加装水质和水量监测装置。排水户偷排超过排水管网排放标准的污水,导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运行异常,出水水质超标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进行处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应当结合进水水质,综合判断违法行为产生原因,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监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污水全部进行处理,并对出水水质负责;对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的污水,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其进水、出水口安装水量连续计量和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在进水溢流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检修校核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污泥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等要求,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十五条【污泥利用】鼓励将处理后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污泥产品,作为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用于国土绿化、园林建设、废弃矿场以及非农用的盐碱地和沙化地。
第十六条【运营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维护、运营质量和检测能力等监督检查,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健全运营管理体系,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费】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支持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措施、激励政策,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再生水项目的支持作用,拓宽再生水建设项目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用水单位使用的再生水不纳入单位能源消费总量。
第十九条【统一配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与计划用水管理,优先配置再生水。
已配置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单位,应当使用再生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年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总量。
第二十条【利用范围】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下列用水应当全部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喷洒、车辆冲洗、公厕冲洗等市政用水;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生产用水;
(三)景观水体、河道、湿地等生态环境补水。
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工业企业的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生产用水,以及集中供热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水权水价】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水权的获得,由再生水经营企业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再生水经营企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净化处理产生的再生水,水权归再生水经营企业所有。
再生水有偿使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二条【生态补水计量】水质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相关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生态补水工程,向具备生态补水需求的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水体输送的水量,纳入再生水利用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三条【设施管理1】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生活饮用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统一颜色、标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取水口、排水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二十四条【设施管理2】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再生水利用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可能影响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再生水经营企业,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设施管理3】禁止下列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危害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
(二)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毁坏计量设施;
(三)在再生水利用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线杆、倾倒垃圾、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再生水管网;
(五)向再生水管网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危害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建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监测预警、信息更新、数据整合等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2】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全部使用再生水,未全部使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使用常规水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3】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4】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危害再生水使用安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5】公职人员在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5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发布关于《通州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显示,污水处理项目补贴范围为通州区政府作为补贴主体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不含临时项目)的运营主体,补贴支付以污水处理项目的质量和产出(服务)
日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补贴标准(试行)》。文件明确,补贴范围为亦庄新城范围内,适用于运营期内项目的运行补贴。补贴对象为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不含为应对突发状况、短期需求或特定过渡阶段而设立的污水处理项目)运
2025{会议通知}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九届)邀请函暨部分报告汇总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供水排水管网大会(水环境综合治理)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污水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大会/园区污水提标及资源化利用大会请提前报名回执,限1500人;本次会
时间:2025年3月8日—11日,3月8日报到,3月9日—10日会场报告,3月11日参观)会场酒店:成都龙之梦大酒店(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嘉陵江路8号)会议联系人:金晟18622273726(微信同号),会议联系负责人:孙磊13702113519(微信同),技术报告咨询:王领全13752275003(微信同号)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给水
日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排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近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促
11月9日,重庆巫山县大宁河流域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等2个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包含:巫山县大宁河流域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巫山县官渡、庙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工程总投资额28959.9万元。巫山县大宁河流域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等2个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巫山县大宁河流域污水管网建设工程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2024年10
第3届山西国际环保展、第3届山西国际水利展、第3届山西城镇供水排水展览会展会地点:中国·山西·太原|晋阳湖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周期:一年一届展会时间:2025年3月13日-15日主办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山西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山西省国际投资促进会承办单位:山西泽嘉国际展览有
日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全文如下: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注:板块及分会场持续更新中,请以正式通知为准。组织机构01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02支持单位世界水理事会(WWC)国际水协会(IWA)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河海大学膜材料与膜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03承办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工程安全国家工程研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6月11日,江西九江经开区石化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施工+运营)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第一中标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18806376.96元第二中标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18592625.33元第三中标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
5月31日,中国能建华东院设计、建筑集团承建的淮南潘集电厂二期2×66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4号机组首次点火成功。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是安徽省“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项目建设2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本项目属依托煤炭基地建设煤电一体化清洁
6月10日,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第一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山西建投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
日前,山东广饶县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项目招标计划公布。项目预算金额10485万元,计划于7月招标。
6月9日,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第一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EPC总承包(1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忻州经济开发区第一工业污水处理厂总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30000m/d。详情如下:忻州经济开发区第一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EPC总承包(1标段)招标公告(招标编号:E14090000G3001385001)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山西省忻州市忻州经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提起“青岛国际水大会”的鼎鼎大名,中国水圈儿的院士、专家、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同行们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大会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影响力,离不开一位关键奠基人和不懈推动者——郭有智教授。2005年,郭有智接受青岛市政府重托,以非凡的远见与魄力,组织创办了首届青岛水大会,不仅填补了当时
5月29日,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优化建筑用能结构。积极推动建筑用能低碳化,全市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力争达到8%。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积极推动在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
日前,宁夏固原市再生水回用建设项目(第三污水处理厂至新材料产业园区段)EPC工程总承包(二次)中标结果公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中标金额:144492979.79元。全文如下:固原市再生水回用建设项目(第三污水处理厂至新材料产业
5月2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提出,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
6月12日,广东省海丰县深汕特别合作区拓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污水处理厂)招标公告发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1座污水处理厂,总规模8万吨/天,本期设计处理规模3万吨/天;2)现状河涌改道长度约441米,迁改至规划纵一路西侧,新建河涌总长度576米,宽20米,河道深度2.58~4.60米;3)新建1座湿
6月12日,福建白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EPC+F)招标公告发布。闽清白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①扩建工程:扩建规模为0.5万m3/d,扩建后总规模为1.0万m3/d,现状粗格栅及进水泵房改造、现状事故池改造、现状紫外消毒池改造、现状卡鲁塞尔氧化沟西侧新建
1990-2025SCIMEE35年前他诞生了10年前他登陆资本市场(股票代码:300425)6年前他加入中建集团成为旗下唯一的上市环保公司他用35年的深耕与10年的资本化蜕变从“国内首台”做到“行业第一”技术立身:要做就做最好惟精惟一的信念贯穿始终自1991年以来,中建环能以技术立身,打破日本2秒分离机国际垄断
注:板块及分会场持续更新中,请以正式通知为准。组织机构01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02支持单位世界水理事会(WWC)国际水协会(IWA)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河海大学膜材料与膜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03承办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工程安全国家工程研
日前,河南台前县污水处理厂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台前县污水处理厂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台前县污水处理厂设施提标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台前县污水处理厂设施提标改造
6月11日,湖北仙桃市仙苑污水处理厂扩建改造及配套管网工程(EPC)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以下表中排序不代表排名):中标候选人一:湖北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387296215.20元;中标候选人二: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价:387606984.48元;中标候选人三: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
6月11日,贵州火石坡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座(食品污水),处理规模为1500m3/d。建设内容包含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厂区道路建设、调节池、事故池、污泥池、消毒池等;同步实施建设污水管网总长度约2.4公里,管径为DN200-DN400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6月11日,太湖县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特许经营(TOT)项目中标结果正式公示。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8400万元中标该项目,特许经营权为30年。公告显示,该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底价为7000万元。据悉,该项目包括太湖县老城污水处理厂和城东污水处理厂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6月11日,江西九江经开区石化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施工+运营)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第一中标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18806376.96元第二中标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18592625.33元第三中标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5月31日,中国能建华东院设计、建筑集团承建的淮南潘集电厂二期2×66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4号机组首次点火成功。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是安徽省“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项目建设2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本项目属依托煤炭基地建设煤电一体化清洁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