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日发布《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应当实施监督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或者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检验检测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产学研测融合,健全扶持、奖励政策,促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社会共享。
第六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国防动员、通信管理、自然资源、海关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或者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领域中涉及的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责】检验检测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规范和引导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发展。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基本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工作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依法应当取得资质许可但未取得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检验检测能力保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和要求。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包含该检验检测项目的数据、结果。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
第十条【信息公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公开其取得的资质信息,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人员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资格或者从业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正原则】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责任归属】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管配合】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合同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标准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约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样品管理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实施,并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委托人送样检验的,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并依法依规使用相关资质标识。
第十九条【报告存档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和电子数据记录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六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验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和电子储存数据记录应当互为印证,可追溯、可溯源。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检验检测报告、纸质原始数据和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不一致,不能对应;
(二)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发放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不一致;
(三)检验检测报告所载明的时间与存档原始记录的时间相矛盾;
(四)其他违反报告存档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条【数据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取的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二十一条【不得出具不实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检验活动形成的数据、结果以及相关记录与客观实际不一致,导致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或者不合理修约,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
(六)其他检验检测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人员故意使检测检验活动形成的数据、结果以及相关记录与客观实际不一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伪造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私自比对、串通、虚报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
(八)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超出许可范围】依法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许可能力范围、时间范围、地点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检验检测报告确有错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按规定召回,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协同监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督管理协同机制,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违规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二十六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机制,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各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归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结果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智慧监管】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完善数据信息收集、处理上报和全过程追溯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施数据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分析和运用,提升检验检测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的职权】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场所、仪器设备实施登记保存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服务排除的情况】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委托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进行。
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能力验证】省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统筹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许可的技术能力要求。
设区的市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制定能力验证计划,报经相关省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专家管理】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检验检测技术专家,承担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建立技术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发展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平台布局,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四条【资源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设立独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
第三十五条【公平竞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公平竞争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保证各种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技术自主创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加强检验检测领域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仪器设备研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实力,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七条【产业协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嵌入全产业链,加强与企业需求对接,健全检验检测服务体系,提升检验检测供给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标准化】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牵头或者参与相关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加强标准宣贯,推动标准实施。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或者参加国内外检验检测相关领域标准化组织工作,参与标准验证。
第三十九条【人才培养及激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加强与检验检测机构合作,建设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教育培训课程,提供专业培训,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检验检测专业能力、业绩和成果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对在检验检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和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
第四十条【区域协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区域检验检测协同发展,加强技术能力、专家选用等领域合作,促进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共用、结果互认。
第四十一条【国际合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合作与交流渠道,加大检验检测服务品牌培育力度,提升机构品牌知名度与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适用范围】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资质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资质许可擅自从事相应检验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暂停在相应项目参数上的资质,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缩减其资质许可项目参数。
第四十五条【信息公开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开的资质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从业规定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聘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业或者无执业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拒不配合监督管理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拒不配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报告存档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保存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和电子储存数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出具不实报告的处罚】检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年的行业禁入。
第五十一条【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正期间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许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至三年的行业禁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超范围出具报告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许可。
第五十三条【部门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国家氢能装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近日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复筹建,规划落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据了解,该项目总投资3.2亿元,选址在“两湖”创新区核心区北侧“常州氢湾”规划地块,建成后主要开展汽车用液氢气瓶、固定式真空绝热液氢压力容器等氢能装备产品
10月1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五部门联合发布《河北省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其中提出深入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虚假行为专项整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10月9日发布关于扎实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聚焦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检验检测弄虚作假、违规经营行为,着力整治检验检测行业风气、市场秩序、服务水平、监管效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详情如下: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扎实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6日发布关于做好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其中提出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开展西北地区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促进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互认。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9月20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涉企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重点整治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动车排放检测及相关联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5日印发《山西省检验检测机构标准体系》,提出立足全省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化水平,引领全省检验检测机构高质量发展。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关于支持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措施》指出,支持东莞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在东莞布局建设全球大宗商品重要配置基地和电子元器件集散分拨基地。鼓励东莞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10容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计划抽查生态环境监测领域40家,重点检查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关于组织开展2024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检测出报告、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验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关于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日发布通知,将开展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2024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78家机构,其中包含生态环境领域监测(检测)机构30家。生态环境领域监测(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由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市
11月20日,江西会昌县“三江六岸”生态环境治理和特色文化产业融合开发EOD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据赣州环境消息显示,该项目总投资15.04亿元,申请金融贷款支持10.98亿元,旨在通过实施会昌县“三江六岸”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依托“红色故地”“风景秀地”“两代伟人”“红色谷底”“声川戏剧”等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11月12日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6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4个、重点管控单元31个、一般管控单元7个。详情如下: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海市第二轮第三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正式启动。本次督察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督促各级党委、
11月16日至1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和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六师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黄润秋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3年)》,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环境管理要求与区域发展需求,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以及水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调整结果,科学调整优先保护、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11月18日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主体机构合规、从业人员合规、经营场所合规、设施设备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技术要求合规六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0日印发《南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力争用8年的时间,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合理,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和谐共融,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市得到
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多发频发态势,生态环境部自2018年起陆续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并于2024年部署开展长三角地区“清废行动”整治情况“回头看”。通过创新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结合信访举报线索,实现固体废物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排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
2024年4月9日至29日,山东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烟台市开展了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7月24日正式向烟台市反馈了督察意见。烟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烟台市贯彻落实第三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现按要求予以公开。《整改方案》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推动综合利用,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部组织编制了《赤泥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迎峰度冬能源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压实能源企业保供责任,促进全省天然气上下游供应秩序平稳,11月19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在南京组织召开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座谈会。办分管负责人主持会议并讲话。会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3家天然气销售公司作为“气源”方汇报了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日,江苏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盐南高新区加快打造全市创新之核意见和专项政策的通知。文件提出,构建未来产业完整链条。围绕全市“3+X”未来产业培育体系,重点布局氢能、新型储能、智能计算等未来产业。氢能,加快低温液态、高压气态等氢气储运核心装备、氢燃料电池及
11月19日,丹阳经济开发区65MW/130MWh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丹阳市博远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阳经济开发区,规划容量为65MW/130MWh。项目总投资15386.4万元,折合单价1.184元/Wh。
11月15日,江苏首个虚拟电厂监测管理平台——常州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正式揭牌。(相关阅读:常州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揭牌)据了解,该中心作为全市荷端调节资源的统一入口,现已接入虚拟电厂13家,聚合用户3508户,汇聚光储充冷热等荷端调节资源58.67万千瓦,聚合资源最大上调能力16.12万千瓦、最大下调
在推动绿色能源经济转型升级的浪潮中,内蒙古电网与国网江苏电力公司的合作再次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近日,内蒙古电力集团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与江苏电力交易公司持续深化合作,再次开展跨省跨区新能源中长期外送电交易,此次交易标志着两地在新能源领域的合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基于前期的良好合作基础
11月19日,江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总承包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中标,中标价格274500000元。该项目对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08、09、10、11、12、13共6个达标区雨污水管网开展改造和新建,做好管网排查、雨污分流、管网清疏、小散乱整治、小区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江苏省常州经开区环卫作业服务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约11328.47万元,服务期3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为常州经开区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和人工清扫保洁作业(含人行道、道板场地的清扫保洁和随路绿化保洁,沿路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公厕保洁管理,果壳箱、垃圾桶、花台及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近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近日公示全省今年受理注册的六大虚拟电厂,将正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国电投零碳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协鑫售电有限公司、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华能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6家公司
11月14日,经过10天的紧张作业,江苏1000千伏泰州换流站备用高压并联电抗器整装移位工作完成,江苏电网首次实现了1000千伏高抗的整装移位运输。与使用传统移位方法相比,工期缩短了近一半。3月份,泰州换流站运维人员发现1000千伏泰吴Ⅱ线高抗的乙炔含量异常升高,经检查确认内部存在放电现象,因此将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9日,中国天楹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目前公司如东重力储能项目正在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公司将密切关注新型储能相关政策,进一步推进公司重力储能工程化与商业化运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有限公司2025年全年电量电力市场化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为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招标内容是2025年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境内10个用电户号参与市场化交易,估计交易电量1.65亿千瓦时(包含工商业用电中可以参与市场化交易部分),具体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