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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山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环境安全风险,助力“无废城市”建设取得实效,现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承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二条 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辖区内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结合现场检查,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与环评预测量存在严重偏差(排除停产等合理因素后超过预测量的20%或低于预测量的50%)的,督促其按相关程序编制固体废物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或固体废物专章,并及时更新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
第三条 鼓励相关单位研发、应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鼓励产废量大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支持高沸物、废酸等液态危险废物利用新技术项目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提标升级、产业链延伸,提升专业化运营水平。
第四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年组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达标建设。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标识、管理计划、排污许可、台账和申报、源头分类、转移、应急预案、业务培训、贮存设施环境管理、信息发布、经营许可、利用和处置设施运行环境管理、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等制度。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应做好硬化和防渗处理;设置废水导排管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性质不稳定的危险废物应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装载危险废物容器应完好无损,不得露天堆存危险废物。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区分类贮存,固态、液态危险废物不得混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的危险废物不得与新产生的危险废物混存。
贮存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长期停产未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税务部门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五条强化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的生产单位以及抗生素生产单位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
第六条具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物化、填埋等污染控制标准,保障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第七条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根据危险废物特性设置必要的烟感、温度、有毒有害气体等预警设备设施,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防护等应急物资。
第八条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属于副产品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营业执照中明确列入,并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否则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要求进行判别或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应严格执行鉴别报告公开制度,按要求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如因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变化可能导致鉴别结论不成立的,应按规定及时停止相关鉴别结论的应用,或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未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未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复核整改要求的,其鉴别结论不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及时规范填报危险废物的申报、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利用处置管理等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应落实产废口、危废库门口、厂区门口“三卡口”视频监管相关要求,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线上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危险废物类别、经营能力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类别、超能力经营。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单位要根据生产工况合理控制固态、液态危险废物接收、暂存比例。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将接收的危险废物委托其他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综合收集单位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应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移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处理,避免超期贮存。
第十三条跨省接收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需求合理申请危险废物跨省接收量。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设备检修、限产的,应明确具体时限,并向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停产的,应提前逐级向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有计划控制危险废物接收量,明确生产计划或委外转移计划,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停产前要做到库存清零。停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得擅自重新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复产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做好生产设备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调试、作业人员培训等复产准备,逐级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拆除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合理规划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布局。根据全市及县市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危险废物管理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能力,支持补短板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应坚持立足本地原则,匹配济宁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处置需求,其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以本市危险废物为主要来源。鼓励县市区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管理试点。
第十七条按照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月底前更新并公布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名单。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督导检查,对危险废物一般风险监管单位的督导检查按照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作为县市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年度评估的依据。
第十八条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认为涉嫌环境犯罪的,依照法定时限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协调联动。
第十九条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密切关注、及时处置、妥善应对辖区内涉危险废物社会舆情,避免引发负面影响。发现舆情要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开展调查核实。未经宣传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惩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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