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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印发《重庆市2021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2021年5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惩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
▸全市排查重点企业4550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涉危险废物环境问题422个,立案处罚77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0人,打掉犯罪团伙7个;
▸发现并督促整改自动监控问题51个,查处自动监控违法案件3件,移送公安机关1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本次发布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共10个,10个典型案例各有特点,各具有代表性:
比如有调查处置同步,降低次生污染的,如北碚区军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案;
有跨区域合作精准打击违法行为的,如沙坪坝区兴达旺金属制品厂未依法管理危险废物案和萨固密(重庆)密封系统有限公司将危废提供给无资质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案;
有重视群众举报线索,主动出击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如大足区某家具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和雷某某以长期非法贮存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铝灰渣案;
有与属地政府合力办案,落实环境监管网格责任的,如垫江县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厂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有依法执法,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如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案、重庆市一二三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重庆联荣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危废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和涪陵区耀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危废贮存不规范案等。
本期
介绍的是
前五个案例
【案例一】
沙坪坝区兴达旺金属制品厂
未依法管理跨区域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7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沙坪坝区兴达旺金属制品厂涉嫌危险废物未依法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2021年3月17日,接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向沙坪坝生态环境局移送了案件线索,指出沙坪坝区兴达旺金属制品厂产生的危险废物倾倒在北碚区境内,经营者张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对肇事企业所在生产场地进行执法检查。经核实,该企业租用一偏僻废旧厂房从事废铝和铝灰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铝灰,贮存处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落实“三防”措施,也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由于该单位存在四个危险废物管理的违法行为,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其违法情节严重。同时,将有关案件办理进展向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反馈,为北碚区进一步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支撑。
2021年6月23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涉事企业依法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存在一定隐蔽性,本案件充分体现了跨区域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是由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跨区域联合办案体现了我市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同时,也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打消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二】
重庆市北碚区军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8日,重庆市北碚区军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含有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和废脱模剂的液体抽排至靠近冷却池厂房外侧山水沟,后渗排至厂界下方公路外侧景观场地,沿三胜渡口公路旁山水沟进入嘉陵江。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调查处理】
2021年2月28日,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投诉反映,施家梁镇三胜渡口有企业向嘉陵江排放油污。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重庆市北碚区军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含有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和废脱模剂的液体抽排至靠近冷却池厂房外侧山水沟,后渗排至厂界下方公路外侧景观场地,沿三胜渡口公路旁山水沟进入嘉陵江。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一时间锁定污染源,并组织施家梁镇相关人员对山水沟进行拦截,对沟内油污进行打捞,采取吸油毡、拦油索对油污进行吸附,最大程度减轻了环境污染。
3月1日,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废液压油、废润滑油为危险废物。3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重庆市北碚区军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案件启示】
一是调查处置同步,降低次生污染。案发后,在开展调查取证的同时,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一时间锁定污染源,并组织对油污拦截和吸附,最大程度降低了油污对环境的污染。
二是行刑密切衔接,杜绝以罚代刑。本案是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的一次实践,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北碚区军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案调查终结后,及时协调公安机关,将该案的有关调查证据进行移送,形成了行刑衔接执法合力。
三是打击环境违法,提高守法意识。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推脱掩饰,表示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不清楚,但并未影响案件办理,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调查研究,认真研判,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使违法者通过缴纳罚款逃避刑事处罚的思想破灭,严厉打击了偷排漏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提升了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案例三】
萨固密(重庆)密封系统有限公司
将危废提供给无资质单位
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萨固密(重庆)密封系统有限公司将危废提供给无资质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后,于2021年1月21日对萨固密(重庆)密封系统有限公司开办的混炼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11月26日将57个石蜡油包装物交给重庆途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业务员处置,重庆途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该业务员均无石蜡油包装物的处置资质。萨固密(重庆)密封系统有限公司将危废提供给无资质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其罚款60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案情调查清楚。本案争议点之一是重庆途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处置石蜡油包装物的资质。执法支队通过对相关原料进行查证,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类别进行论证,赴潼南区对重庆途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工艺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核实石蜡油包装物为危险废物且重庆途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既无资质,也无相应工艺进行处置。
二是多地区联动,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本案是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移交的线索,合川区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集结执法精英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共同对非法利益链条各环节进行打击,有效切断非法利益链条。
【案例四】
大足区吉祥殊胜家具厂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5日,大足区吉祥殊胜家具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大足支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调查过程】
2021年7月5日,大足支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大足区吉祥殊胜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喷漆房内喷漆工序使用木器漆及稀释剂,产生的废气使用水帘去除漆雾,水帘用水多次循环使用,丧失使用价值后产生废液,废液主要为漆渣和含漆废水的混合物。废液产生后,该厂通过添加AB剂凝固沉淀部分漆渣,再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入废水池(废水中含苯系物等有毒物质)贮存,最后使用水泵抽至厂区后方山坡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荒地内,经土壤自然渗透排放。同时查明,该厂自2017年7月投产以来,均通过上述方式排放废水。监测人员对废水池内废水进行了采样并送至有检测资质的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厂废水池内的废水中含苯系物等有毒物质。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大足区吉祥殊胜家具厂使用水泵通过管道将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水抽至厂区后方山坡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荒地内排放,用于排放废水的管道应当认定为暗管,排放的地点应当认定为渗坑。大足支队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一是依法固定证据,严格责任追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大足区吉祥殊胜家具厂用于排污的“暗管”、“渗坑”内已无残留废液,如以无废水采样数据为由不予立案查处,无疑将助长该类隐蔽性较强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大足支队及时调整调查思路,调取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厂使用水泵通过管道排放了废水,该厂喷漆房水帘废液主要污染因子为苯系物,采取的AB剂吸附措施,以及建设的三级沉淀池及废水池均起不到相应的处理作用,以此证明监测人员在废水池内采集的水样及其监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该厂排放至荒地的废水相关污染物情况。
二是精准认定事实,全面分析案情。“暗管”“渗坑”和“有毒物质”是当前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较难认定的几个问题。在暗管的认定上,大足支队结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为排污而设置的地上临时管道认定为“暗管”;在“渗坑”的认定上,大足支队结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总结“渗坑”的4个特征,将山坡上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荒地认定为“渗坑”;在有毒物质的认定上,大足支队结合《危险化学品目录》,分析苯系物的毒害性和环境危害,认定苯系物属于有毒物质,以上认定思路具有一定的实践参考性。
【案例五】
雷某某以长期非法贮存的方式
处理危险废物铝灰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9日,雷某某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擅自将铝灰渣倾倒在附近的农田内,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案件进一步侦办。同时,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依法追究污染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雷某某已自行承担包括危险废物铝灰渣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以及土壤修复费用等16万余元。
【调查处理】
2021年1月19日,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大足支队”)接到群众有奖举报线索,大足支队依法进行了登记受理。
1月20日,按照大足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安局组成专案组,立即开展联查联办。经查,龙水镇沙桥村2组雷某某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厂区占地约100m2,在距离厂区约5m的位置有一块农田,农田内倾倒有大量铝灰渣,该农田露天设置,无任何防风、防雨和防渗漏措施,农田内蓄积有少量积水。
1月21日,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出具认定意见,依法认定雷某某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并倾倒在农田内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
2月4日,雷某某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应急安全处置委托协议》,约定以1700元/吨的价格依法处置铝灰渣,相关费用由雷某某自行支付。2月5日-7日,在大足支队的监督下,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派出危险废物转运车8车次,将雷某某铝锭作坊产生并倾倒在农田的共计91.4吨铝灰渣全部转移至该公司暂存、处置。
2月22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水质《监测报告》,该作坊农田堆场10米处地表水氟化物含量为3.28mg/L。3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土壤《监测报告》表明,该作坊产生的铝灰渣及其有毒有害成分氟化物已发生流失、渗漏,对地表水和土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雷某某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大足支队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一步侦办中。同时,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依法追究污染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雷某某已自行承担包括危险废物铝灰渣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以及土壤修复费用等16万余元。
【案件启示】
一是有奖举报,群众监督发挥作用。2020年10月,大足区正式出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大足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电视滚动播放、微信公众号、“村村通”广播、社区网格员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规定,全方位提升辖区群众有奖举报知晓率,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举报作用。
二是行刑衔接,专案查办有力震慑。在本案具体查办中,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开展联席会议进行专题会商,从危废认定、称重计量和案件定性等多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形成办案思路。最后确定恰当的时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办案思路,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再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同时将移送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在社会上形成了有效震慑。
三是分析判断,锁定违法犯罪事实。按照一般认知,将危险废物存放在企业承包或者租赁的场地内的行为属于危险废物贮存行为,不构成非法倾倒、处置,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名为贮存,实际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水源和土壤环境的情况,为严厉打击该类行为,应当根据危险环境的实害后果,全面客观收集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证据,将其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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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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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共享和优势互补,规范长三角部分区域内(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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