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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等要求,深入推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一、举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举报范围
(一)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或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3.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1.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举报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采取来信、微信或网络方式进行举报。
(一)微信举报。请关注“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进行实名举报。
(二)网络举报。请登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入“公众互动”栏目,通过网络实名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请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材料,不得虚构或夸大,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四、举报要求
按照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以微信、网络等方式,实名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适用于有奖举报。
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证核实,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奖励资金(含税)。除物质奖励外,经本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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