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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5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出打击重点,紧盯大案要案,强化科技赋能,有力惩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贵州省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辽宁省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查办的6个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上述办案部门提出表扬。
生态环境部表示,将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大违法线索数智化识别力度,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快速排查和锁定违法主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配合,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严防环境风险。
这些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南省开封市裕诚化工有限公司利用暗管直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日19时左右,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下称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到禹王台精细化工园区利用无人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开封裕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裕诚公司)院内有一可疑罐车在生产车间楼下,正在通过软管从车间楼顶一储罐向罐车内灌注生产废水。执法人员随即在公司附近蹲守,密切关注罐车动向。当晚22时左右,罐车从该公司院内驶出,沿途多次停车观察,并在开尉路贾鲁河大桥附近长时间停留,随后行驶至尉氏县的一处废弃养鸭厂内,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将罐车内生产废水(经鉴定为危险废物)通过提前铺设好的地下暗管直接排入河内,禹王台分局立即将该情况通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下称尉氏分局),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现场控制罐车司机及随车人员。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这是一起涉及河南、山东、湖北三省,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跨省排放危险废物案。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专案组赴多地调取涉案车辆GPS轨迹46份、鉴定手机54部,分析银行流水、微信账单等数据信息50余万条,充分分析研判涉案人员信息资料,先后赴黑龙江、内蒙古、湖北、广东、西藏、新疆、山东等地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
经查,2023年2月以来,裕诚公司等4家化工企业,因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置能力不足,为减少处置费用,通过百度贴吧、抖音、微信群等方式与尉氏县陈某旺、周某前等人联系,商定以每吨200至500元处置费用,非法处置高浓度工业废水。尉氏县王某伟、王某磊等人先期在尉氏县某河西岸一废弃养鸭场内预埋设直通河内的暗管,陈某旺、周某前等人通过网络中介联系有资质的罐车司机,由司机用正规手续罐车运载躲避检查,将高浓度工业废水运至尉氏县境内,由王某伟、王某磊等人负责接应并引路至排放地点,通过预埋暗管将高浓度工业废水排至河内,共计非法排放危险废物14车约420吨,从中获利30余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王某伟、王某磊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8月10日,尉氏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尉氏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调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2024年2—4月,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先后判处陈某彬等13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关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上旬,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下称长顺分局)接举报称长顺县域内有人非法收购废机油,长顺分局立即与长顺县公安局组建联合专案组。专案组通过梳理线索、查询天网信息平台,配合蹲守布控、走访摸排,精准锁定嫌疑车辆,并于2023年4月23日截获正在运货的车主关某某。现场发现货车车厢内装有铁皮箱,配套水泵和软管,箱内有5.48吨油状物。执法人员连夜对关某某在长顺县白云山镇凉水村民房内的临时加工点现场勘察,发现搅拌器、立式油罐等,经鉴定油状物质为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专案组通过调查关某某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结合现场调查情况,查实关某某非法收购、处置废机油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以来关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废机油,通过加水稀释混合后制成脱模剂,销售给毕节市等7个市(州)多家建材企业。由于工艺简单、设备简易,关某某长期在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黔南州等地的深山老林、废弃工厂、农村旧屋流窜作案。
专案组坚持“打源头、追流向、端窝点、断链条、摧网络”,对上游、下游企业实施全链条打击,查明了关某某等人家族式共同犯罪行为,查清了犯罪团伙人员情况及犯罪窝点,查办了贵阳清镇市扁坡村吴某海等人长期非法处置废机油等3件重大案件,查明涉案危险废物1000余吨,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成功端掉了长期盘踞在贵州省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州等多个地区,非法收购处置废机油的流窜犯罪团伙。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关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5月5日,长顺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黔南州长顺县公安局,对关某某实施刑事拘留。8月28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5日,人民法院判决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3件案件均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张某荣等23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9—30日,金华市永康市象珠、西城生态环境所先后上报5起群众举报的疑似危险废物倾倒案件线索,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下称永康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属地生态环境所对倾倒点位进行现场核实并用无人机进行取证。经现场核实,初步认定5处倾倒的废油漆桶、油漆渣等废弃物均为危险废物,永康分局对倾倒点周边土壤采样检测,样品中含有重金属、石油烃等有毒物质,且存在超标情况。
永康分局会同公安机关组建专项调查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将5起倾倒案件集中研判分析,5起案件手法和案情极其相似,调查小组打破“一案一查”的惯性思维,通过对5起案件倾倒废物种类、作案手法、倾倒时间等综合分析,确定为同一团伙作案。调查小组从倾倒现场发现的张某荣等共同嫌疑人证据入手,通过人员追踪、视频监控核查、车辆轨迹倒查、解码聊天和资金往来记录等,快速锁定涉案单位、涉案人员和犯罪事实。
经查,2020年12月以来,张某荣等6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打着“合法处置”的幌子从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收集危险废物,交由黄某等4人非法倾倒至木渠村附近。经核实涉及产废企业16家,分布在金华市永康市、武义县和丽水市缙云县,调查组立即启动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前往武义县、缙云县开展调查取证,最终发现并核实9处危险废物倾倒点位,查处非法倾倒的废油漆桶、油漆渣、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共计70余吨。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永康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3次对暂存的70余吨危险废物留样处置;同时委托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对9处危险废物倾倒点进行生态损害评估,并与相关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4年4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余万元已如期缴纳。永康分局对该案件相关举报单位(个人)实施举报奖励,累计发放奖金5万元整。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某荣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1月5日,永康分局先后10次将16家企业和23名人员的涉案材料移交永康市公安局。2024年4月12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张某荣、黄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鲁某等4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某等企业相关责任人1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四、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金为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7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下称海南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接到12345平台推送的群众举报案件,称有人在西水地区闻到浓烈的化工异味,疑似偷排偷倒。西水地区地广人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红外功能高空侦查,锁定河槽内几辆可疑货运汽车。为了不被偷倒者察觉,执法人员关闭光源,在无人机指引下迅速靠近,发现3辆双桥货车、1辆铲车以及驾驶人员4人,现场已经倾倒疑似废盐的物质约200吨,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
当晚,在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下称海南公安分局)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带4名涉案人员前往某废弃公司大院仓库内的装车地点调查,发现仓库内堆放500吨倾倒点同类物质。执法人员随即查封仓库并问询大院管理人员段某忠,同时发现承租该仓库的乌海市金为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壮疑似逃逸。2022年11月21日夜间,在海南公安分局的协助下,马某壮到海南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马某壮避重就轻,藏匿证据,执法人员无法锁定倾倒物来源和运输渠道。2023年4月3日,海南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上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海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联合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及乌海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判案件疑点难点。
经查,2022年10月起,马某壮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宁夏某公司的污水处理三效蒸发产生的“废盐”(属于危险废物),贮存于租赁的库房中,并雇佣打零工市场的货运车辆,分批次将“废盐”拉运至偏僻区域进行倾倒。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马某壮非法倾倒“废盐”期间,因无任何防渗措施,导致约310平方米土壤受到污染,土壤污染深度最深处达7.5米,受影响土方量约为2325立方米,预计治理所需费用约为人民币240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乌海市金为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9月8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海南公安分局。2024年1月22日,海南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5月21日,区检察院将该案件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五、四川省欣领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下称安州生态环境局)和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下称安州公安分局)召开联席会议时,了解到辖区内时常发生汽车尾气三元催化剂装置盗窃案件,执法人员通过抖音搜索发现辖区内的某家企业存在非法处置汽车尾气废三元催化装置的情况。安州生态环境局随即开展调查,发现四川欣领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欣领晟公司)租用安州工业园区空闲厂房,以维修更换汽车尾气处理装置为名,非法处置沾染有石棉和废催化剂的三元催化装置外壳和废三元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
安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安州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制定联合行动方案。2023年2月20日,专案组对欣领晟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堆放有大量废汽车尾气三元催化装置外壳和已被处置为粉末的废三元催化剂,现场有球磨机、切割机、冲压机等大型生产作业设施设备,有大量拆解处置作业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
经查,欣领晟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切割废汽车尾气三元催化装置外壳,并粉碎废三元催化剂后进行销售牟利。安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认定欣领晟公司非法处置的废三元催化剂、废汽车尾气三元催化装置外壳(沾染有石棉和废催化剂)、废汽车尾气三元催化装置内的石棉均为危险废物,共计3.9吨,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支持下,公安机关乘胜追击、打网断链,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十名,斩破了一张遍布河北沧州等9省市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网络,已查明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欣领晟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3月2日,安州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安州公安分局,安州公安分局于3月8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辽宁省本溪市“4.12”系列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在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时发现,本溪市污水处理厂(下称污水厂)在4月12日21:10起入口pH值显著降低,通过调阅历史记录,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每间隔一段时间,有规律的出现pH值下降情况(经污水厂化验分析,疑似有人向污水管网偷排废酸)。4月13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本溪市公安局提供全市189家涉酸企业名单,专案组结合污水厂接受污水范围,确定本溪市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涉酸企业为重点排查对象。
专案组分为两个调查小组,一组会同污水厂、本溪市监测中心等部门对沿线管网开展排查,比对涉酸企业外排污水和污水厂异常污水化验结果,逐渐缩小排查范围,同时聘请专业机构运用管道机器人对可疑区域及嫌疑企业开展下水道管网走向排查;另一组对沿线企业和群众开展走访。通过技术排查和群众走访的方式,最终锁定8家企业为重点嫌疑对象。通过对8家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调阅企业危险废物转移台账和蹲守暗查相结合的方式,成功破获系列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件。
4月23日,破获本溪佰汇铜业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方式排放重金属有毒物质案。4月25日,破获辽宁柏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危险废物案。6月11日,破获本溪市福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有毒物质案,现场抓捕正在非法排放废酸的工作人员8人。
【查处情况】
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6月20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案件移送本溪市平山公安分局和本溪市溪湖公安分局。目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对相关案件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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