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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黑龙江省继续大力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协同推进,打击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绥化市、鹤岗市、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4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绥化市明水县李某某通过渗坑逃避监管倾倒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1日,绥化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绥化市明水县通泉乡五星村张油坊屯内有一加工点,使用废旧轮胎炼油。绥化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明水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深入摸排案件线索。
经走访群众和通过无人机侦察,执法人员在距离张油坊屯西南1.7公里一废弃砖厂内发现可疑目标。现场勘察发现,企业共建有2个生产车间,每个车间设有2条生产线,均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该企业生产原料为废旧轮胎,通过土法工艺提炼出炭黑、轮胎油和钢丝,车间建有燃煤锅炉、高温裂解罐,高温裂解罐末端有阀门控制排放废渣与废液排污口。执法人员在西车间西南角约50米处的土坑内,发现该企业存放外排的具刺激性气味黑色液体,土坑未做防渗处理,土坑周边土壤呈黑褐色。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线索后立即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并联系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对排污现场进行取样,开展有关危险废物、土壤污染鉴定及生态损害鉴定。同时,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厂区周边开展大气环境监测。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分析,企业负责人李某某通过渗坑倾倒的物质为危险废物,现场分离含油污废液6吨,并对周边60吨土壤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绥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至明水县公安局,明水县公安局当日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现生态环境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委托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倾倒的危险废物和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了收集处置。
案件启示
废轮胎土法炼油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硫化氢、二噁英、二氧化硫、苯类、二甲苯类、多环芳烃等有害气体,其中二噁英含有致癌物,对人体危害极大;土法炼油产生的废渣被随意倒掉,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环境。
此案涉案地点为村屯内一座废弃砖厂,地势低洼、不易发现,同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环保等相关手续,给排查增加难度。执法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发现案件线索,利用无人机严密排查,迅速锁定涉案地点,并第一时间联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效发挥部门联动协同配合的优势,公安机关通过梳理涉案关系人,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案件线索,绥化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摸排类似生态环境污染犯罪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及时有效控制环境犯罪行为。
案例二:鹤岗市施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办理了一起从江苏连云港市转运至鹤岗市境内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该案于2023年8月移交至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立案办理,案件侦办期间,犯罪嫌疑人施某某供述了其在鹤岗市境内的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也倾倒过危险废物的线索。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行刑衔接联合侦办机制,组织鹤岗市公安局和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研判,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与鹤岗市公安局对施某某进行多次调查询问,但其对鹤岗市境内倾倒地点始终不予指认。为尽快找到危险废物倾倒点,经研究确定,首次以“直购方式”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现场挖掘采样工作,经过前后3次全面排查,最终确定位于鹤岗市南山区的厂区西南角排水沟疑似为倾倒点。通过进一步挖掘发现,在该疑似点位下存在大量黄色、红色化学物质,气味刺鼻。为避免二次污染,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将挖掘出的废弃物转移至有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暂存,通过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询问,施某某最终承认该点位为实际倾倒点。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施某某在黑龙江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外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分离出的污染物净重3.45吨。
查处情况
施某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已于2024年3月14日对相关人员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该案属于典型的跨区域危险废物倾倒“案中案”,性质非常恶劣。正是由于生态环境部门嗅觉敏锐,思维创新,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同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在首起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对案件线索进行深度挖掘,最终迅速查清施某某环境污染犯罪系列案件,做到了“查一人带一窝,一案毕一案立”,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案例三:七台河市勃利县某机械加工厂通过渗井排放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七台河市勃利生态环境局联合勃利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对勃利县某机械加工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从事镀锌表面处理,企业为节约成本,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液通过管道直接排入院内两个没有防渗措施的渗井内。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渗井内污水进行取样分析,经检测废液中重金属锌、铬的浓度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612.33倍和6.57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中规定:金属或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通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及现场勘察,该企业已向渗井排放8吨左右生产废液。
查处情况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勃利县公安局已经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本案中的违法企业负责人抱着渗井排污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等侥幸心理,不顾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后果,违法进行生产经营,直接体现企业负责人漠视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对于此类环境违法案件,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凡是涉嫌环境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打击本案中加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相关领域的排污单位起到了震慑作用,警醒排污单位依法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理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采集水样固定了当事人违法证据。公安机关快速立案、快速侦查,提升办案质效,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四:绥化市安达市许某某、刘某某非法倾倒化工废液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9日,绥化市安达生态环境局与安达市公安局对许某某和刘某某在安达市某乳品厂后院下水道内倾倒废液案件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发现,2023年8月至11月间,罐车车主许某某与司机刘某某在未与大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拉运该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废液,累计拉运10车(每车30吨),共计拉运量为300吨左右。许、刘经人介绍将拉运的化工废液全部倾倒至安达市某乳品厂后院下水道内。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罐车内废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液重金属铬和镍的含量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4倍和16倍。
查处情况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安达市公安局,公安部门已经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该案属于非法倾倒有毒废液污染水环境的典型案例,个别违法企业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玩“捉迷藏”。本案中办案人员针对非法倾倒污水的行为,通过相关线索组织研判分析,开展地毯式搜索排查,突击行动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案件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通力合作,侦办案件的同时,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取样检测、污染物属性和数量确认、犯罪嫌疑人锁定等环节同步推进,及时固定证据,形成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全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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