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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一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填写转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现予以公开。
案例一
宜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负责某水务有限公司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人员于2021年9月20日、9月27日分两次擅自将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监测运维过程产生的约5升废液倾倒在某水务有限公司出水口在线监测站房旁边的草坪里。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规定,监测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残液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存在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12月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认定当事人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对土壤污染损害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当事人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为基数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已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主动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共同委托武汉大学对危险废物倾倒点土壤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完成了生态修复。
三、案件启示
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当事人共同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当事人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消除影响。行政处罚实施中,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环境危害程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执法合法、合情、合理,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办理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为企业解难纾困,避免出现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该案件既严厉打击了企业环境违法,又过罚相当,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
案例二
十堰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十堰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规模收集工业危险废物,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收集工业危险废物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规模。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1月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庄某、责任人员万某分别处以罚款。2022年3月2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是2022年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目标。该案件是一起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发现违法线索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通过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锁定环境违法线索后,立即现场对危险废物收运台账资料进行查核,进一步锁定违法事实。本案对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双罚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不仅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企业,还有力震慑了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决策人、监督人和实施人。
案例三
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未按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规定,2号危废暂存库中HW09、HW12、HW13、HW49等不同种类危险废物混合存放、油污泄漏,部分危险废物存放在生产车间,危险废物标签填写不规范等问题。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5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7月1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三、案件启示
违规贮存危险废物不仅是环境污染隐患,也是重要的安全隐患,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存放是造成环境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该案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该公司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案发时武汉即将迎来盛夏高温天气,该公司将不同类型危险废物混合存放,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案件办理过程中,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处置得当,既严格执法,又突出重点,确保安全。执法人员及时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暂停该公司危废联单,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四
鄂州某废旧回收站
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废旧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废旧回收站主要从事废旧电动车回收拆解,分类销售,将废旧电动车拆解下来的约200个废铅酸电池露天零散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涉嫌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7月6日责令该回收站于7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贮存废铅酸电池。该回收站于8月30日向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听证通知书后,该回收站撤回了听证申请。9月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回收站处以罚款。该回收站已组织对院内露天零散堆放废铅酸电池进行了规范处置,并于9月28日缴纳了罚款,现已执行完毕。
三、案件启示
非法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废铅酸电池是近年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该案当事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形下,随意堆存危险废物废铅酸电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发现环境问题,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当事人及时整改,通过个案的查处办理,既查处了环境违法,又及时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废旧回收站是危险废物管理的薄弱环节,案件的办理对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环境隐患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五
恩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恩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6月1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因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22年8月5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的案例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针对日常执法中经常发现的危险废物台账和标识不规范问题,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案调查,又针对企业违法实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轻微不予处罚”程序规范。该案件的办理对全省办理“轻微不予处罚”案件提供了借鉴。
案例六
孝感汉川某修理厂
未按规定填写转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修理厂废机油储存、处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汽修厂自经营以来,产生的废机油于2021年4月30日、8月14日、12月30日,由有关资质单位处置了3次,但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2年产生的废机油约72千克,还贮存在厂内,尚未转运。
二、查处情况
2022年4月2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明确1个月的整改时限要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5项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豁免。
三、案件启示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实施柔性执法,既当“执法者”,又当“店小二”,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免罚,并积极指导企业落实整改要求,为企业提供危险废物转移工作流程服务,线上线下指导企业落实和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手续。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天内,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完成申报手续,并于5月11日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转移联单,整改过程前后仅用16天,实现了优化营商环境和规范环境管理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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