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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支持首都绿色低碳发展的意见》,已经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 支持首都绿色低碳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以首善标准加快建立健全北京绿色金融体系,健全首都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全面服务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首善标准持续建立健全北京绿色金融体系,深入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充分利用首都金融资源集聚优势,支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锻造高精尖绿色优势产业和高质量发展动能,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际绿色经济标杆城市和花园城市,并引领带动京津冀绿色协同发展,助力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系统观念、高位推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全方位构建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坚持全市一盘棋调度绿色金融推进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协同分工的工作机制,实现相关举措的“精准聚焦、协同发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金融机构创新活力,主动提供高质量的绿色金融服务和气候投融资服务。加强政府在规划指导、规范运作、服务保障、激励约束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激励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循序渐进、先立后破。立足国情市情,稳步推进各项任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金融创新,逐步实现金融支持首都绿色低碳发展各领域、各环节的全覆盖。坚持先立后破,注重发挥转型金融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高碳行业的低碳转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增强绿色发展动能,加大对绿色低碳、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支持,实现“减量替代”。
(四)坚持创新驱动、区域协同。注重科技金融与绿色金融的融合发展,在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中融入科技创新理念,加大金融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力度。推进京津冀绿色金融协同合作,加大三地绿色金融资源与产业项目资源对接力度,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加快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
三、总体目标
未来5年,首都绿色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对标国际、领先国内的绿色金融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协同推进,绿色金融基础设施、环境信息披露、绿色金融组织体系、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完善。
金融支持首都绿色低碳发展力度持续加大。全市绿色贷款余额增速显著高于各项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稳步上升,重点领域绿色信贷规模保持较快增长;绿色债券规模保持全国领先;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业务加快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绿色金融生态。
1.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研究转型计划,明确牵头部门,组建专业部门支撑推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绿色金融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机制,增强绿色金融发展动力。鼓励在京金融机构稳步提升绿色贷款的增速和占比,鼓励在京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对首都绿色低碳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证券机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通过发行上市、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融资,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基金经营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加大绿色投资,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绿色低碳领域。
2.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推动金融机构完善碳核算方法,建立企业碳排放数据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碳减排效果、ESG信息披露质量、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绩效纳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采取差别化的授信与定价。
3.强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支持辖内法人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能力和质量,支持在京非法人分支机构、绿色金融特色机构将自身及投融资相关业务的碳排放核算等环境信息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或向社会披露,推动辖区上市金融机构落实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各项要求。
4.加大绿色金融特色机构培育力度。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探索绿色金融特色服务模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设立以绿色金融业务为特色的分支机构,合理确定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的层级。推动绿色金融特色机构从产品服务创新、碳核算与环境信息披露、零碳低碳运营、考核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促进绿色金融市场和产品发展。
5.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加快发展各类绿色产业基金,引导已有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践行ESG投资理念,支持绿色低碳领域;鼓励基金经营机构丰富和发展绿色主题基金产品,吸引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资金进行绿色投资。鼓励现有担保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绿色低碳企业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为新能源汽车消费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碳核算与核查、绿色认证、环境咨询、资产评估、数据服务等绿色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快速发展。
6.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积极开发碳中和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债券等产品。支持清洁能源等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品。加强项目储备,鼓励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生态环保领域项目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鼓励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投资在京绿色资产或绿色项目。
7.加强绿色低碳领域企业上市服务。引导、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领域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推动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持续推动本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提升ESG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环境社会治理水平。
8.大力发展绿色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服务,优化保险理赔手续,提升对绿色低碳经济活动的风险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建立服务对象碳排放水平与保险定价的关联机制。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特点,鼓励保险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
9.推进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积极推进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心建设,拓展交易对象、形成多元交易产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与和服务碳市场,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的产品服务创新。探索数字人民币在碳市场交易中的应用。
(三)提升重点区域、领域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10.支持城市副中心绿色发展。统筹利用城市副中心自贸区通州片区、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绿色金融与可持续金融中心、中关村通州园、气候投融资试点区域等各类政策,在城市副中心打造绿色金融政策试验田、机构集聚地、创新示范区和国际合作窗口,形成国际一流的绿色金融生态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应绿色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副中心绿色发展;推动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绿色中介服务机构在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先行先试,积累政策制度经验;持续加强标准建设,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与绿色产业标准的融合发展,助推城市副中心成为绿色标准体系的创新者和引领者;用好“两区”政策红利,在绿色金融国际交流、碳金融服务等方面深化国际合作。
11.支持建筑绿色发展。结合《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要求,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研发、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等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在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等方面合理满足项目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绿色发展产业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服务,支持绿色制造、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废弃产品回收等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
12.支持凸显绿色特征的新质生产力发展。坚持绿色金融与科技金融双轮驱动,鼓励绿色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加大国际绿色经济标杆城市产业建设资金支持,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针对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和项目的金融产品,支持中小微绿色技术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优。支持“绿色智造”,对科技含量高、能效水平高的首都高精尖制造业企业加大绿色信贷投放,促进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投资,推进制造业高端智能绿色发展。加强绿色供应链金融服务,向绿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优质的融资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北京市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13.支持高耗能产业低碳转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更新、重点园区升级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照本市石化、水泥、交通运输、数据中心等产业的低碳转型规划和路径,提供转型金融综合服务方案。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重点排放企业实施降耗升级的项目,适当在资金额度、综合成本、期限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开发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等转型金融产品。
14.支持气候投融资、花园城市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依托通州、密云气候投融资试点平台和生态涵养区绿色发展规划,加大对气候投融资项目和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的金融支持,完善相关投融资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基于有关资源生态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探索与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碳汇等相关的特色信贷产品,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花园城市建设具体要求和落实路径,提供花园城市金融综合配套服务政策。
(四)推进绿色金融合作与开放交流。
15.强化京津冀绿色金融合作。支持三地金融机构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通过银团贷款、共同保险、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对区域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农业、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持。探索推动三地绿色金融标准的协同或互认,构建京津冀绿色金融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16.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发挥北京“两区”建设政策优势,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资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通过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境外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积极利用国际组织机构资金开展混合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市绿色项目,参与本市绿色投资基金。推进绿色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讲好北京故事。
(五)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17.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京绿融”专项再贷款工具和“京绿通”专项再贴现工具,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加大“京创融”专项再贷款、“京创通”专项再贴现等政策性科技金融工具对绿色技术企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和绿色的融合发展。将符合条件的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作为发放再贷款的合格抵押品,便利地方法人银行流动性管理。
18.强化金融、财政、产业政策协同。发挥“科技+绿色+普惠”政策叠加效应,支持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等名单内绿色技术企业发展。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绿色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出台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风险分担和补偿等政策。
19.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探索搭建生态环境公共数据专区,发挥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绿色诊断”评级认证、绿色项目库和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等各类平台纽带作用,做好《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等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绿色标准、转型标准的融合应用,做好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地配套服务,推动符合标准的企业和项目与金融机构加强衔接。
20.加强绿色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推动金融机构将提升环境气候风险管理能力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逐步开展气候和环境风险压力测试,合理测算高碳资产风险敞口,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对象的评估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防范“洗绿”“漂绿”“假转型”风险。加强跨部门联动,依法依规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推动。各相关单位在本意见框架下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首都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克服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提炼绿色金融的特色做法和先进经验,大力推广复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亮点和突出成效的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宣讲和公益活动,促进形成政府推动、企业践行、多方参与的绿色金融发展氛围。
(三)人才保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绿色金融人才,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吸引绿色金融专业人才。支持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学会等智库的深化合作,联合开展绿色金融领域创新研究、人力培训和能力提升活动,大力培养集聚“懂金融、懂绿色、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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