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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生态环境局10月30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详情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阜新市拟定《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4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邮寄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请在邮件或信封主题上注明“《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科技大街99号(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科,邮政编码:123000)
2.电子邮箱:fxsltb@126.com
附件:阜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本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市内涉气污染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阜新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文旅广电局、市气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2.1.2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市公安局: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联动;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县区对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土石方作业、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组织协调各县区对露天烧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市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协助配合各县区按照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做好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与预测,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决策支撑,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配合各县区进行电量监测,为政府部门进一步处理做支撑;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6)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各县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县区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同步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各县区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对涉气企业污染源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各县区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2.3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共同负责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1.2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织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涉气污染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4.1.3会商
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对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与会商;预报未达到重污染天气但实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会商。依据会商情况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及调整、解除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 24小时及以上。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实行分级管理。
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橙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预报(如遇疑难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启动意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
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预报(如遇疑难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启动意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或辽宁省省级预警启动指示,可直接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不再另行报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或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3.2预警发布要求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要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等按照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5.2分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1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2.2Ⅱ级应急响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5.2.3Ⅰ级应急响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
5.3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日10时前将前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5总结评估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4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上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评估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结果于6月底前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有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5.6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报专项实施方案应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6.2预案宣传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预案演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措施。
6.4预案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抽查。
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7.2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机构要制订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涉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扩展气象驱动背景场,提升精细化预报能力;完善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及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加强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7.5信息联络保障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8.2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阜新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8.3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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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并发布,并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替代;二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5日发布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审核通过A级企业2家、B级企业7家、引领性企业1家。关于发布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详情如下: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近日,湖北省环境厅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文件提出,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14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3家企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36家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详情如下: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的通知鄂环办〔2025〕10号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202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2025年3—12月全区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其中提出,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大气环境工作情况李天威: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启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5年)》编制工作,研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开启“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新征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日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公示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共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及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专业委员会田恬、张弘、路光杰。
3月24日,河南发布《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河南省钼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钼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3月9日,祁连山水泥甘谷公司3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公告发布。详情如下:甘谷公司3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
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2月12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衔接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推动我省轧钢工业高质量发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纺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纺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推进纺织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我省地标《纺织
日前,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正文分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六部分,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工业涂装工序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完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控要求,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我省
锅炉烟气排放治理是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抓手。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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