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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生态环境局10月30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详情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阜新市拟定《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4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邮寄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请在邮件或信封主题上注明“《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科技大街99号(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科,邮政编码:123000)
2.电子邮箱:fxsltb@126.com
附件:阜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本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市内涉气污染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阜新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文旅广电局、市气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2.1.2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市公安局: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联动;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县区对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土石方作业、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组织协调各县区对露天烧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市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协助配合各县区按照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做好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与预测,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决策支撑,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配合各县区进行电量监测,为政府部门进一步处理做支撑;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6)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各县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县区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同步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各县区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对涉气企业污染源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各县区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2.3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共同负责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1.2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织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涉气污染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4.1.3会商
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对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与会商;预报未达到重污染天气但实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会商。依据会商情况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及调整、解除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 24小时及以上。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实行分级管理。
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橙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预报(如遇疑难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启动意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
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预报(如遇疑难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启动意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或辽宁省省级预警启动指示,可直接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不再另行报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或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3.2预警发布要求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要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等按照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5.2分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1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2.2Ⅱ级应急响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5.2.3Ⅰ级应急响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
5.3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日10时前将前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5总结评估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4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上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评估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结果于6月底前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有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5.6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报专项实施方案应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6.2预案宣传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预案演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措施。
6.4预案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抽查。
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7.2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机构要制订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涉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扩展气象驱动背景场,提升精细化预报能力;完善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及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加强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7.5信息联络保障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8.2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阜新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8.3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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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10月9日发布《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政办秘〔2019〕9号)同时废止。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
10月31日,工信部修订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与80号文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加严水泥置换要求,明确水泥熟料低效运行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等。二是完善产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转窑窑径和玻璃日熔化量为依据核定产能的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30日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污染天气和降低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持续推进
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4年十月份空气质量分析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视频会议。会议指出,2024年以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日保月、以月保年”的工作原则不变、力度不减,埋头苦干,努力克服一季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我省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前三季度,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31微克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度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安徽广德洪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治理技术改造项目等8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4697万元。2024年度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我市共有8个项目获得2024年度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其中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扭转环境空气质量下滑的不利形势,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决定于四季度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方案重点整理如下,请各单位遵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10月21日发文,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本次下达24425万元,用于支持修文县苏达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等15个项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92号有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及厂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市政设施、畜禽养殖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八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地
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9月30日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10月12日印发的《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3〕42号)同时废止。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全文强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2024年10月24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有哪些精彩问答?环境保护杂志社:我们关注到,陕西省出台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请问该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环境效益?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一批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辽宁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规定了辽宁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其中燃煤发电锅炉,以煤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锅炉,以油为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九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第二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
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的指导意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和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审评情况。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
为有力推动全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近期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夜间异地交叉互查方式,集中部署开展铸造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公开发布。案例1: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8日发布省级地方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其中规定,焦炉烟囱执行10/30/150mg/m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2022年5月8日之后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文件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投入使用的油品运输工具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关于对《油品运输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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