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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 上海市发布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

2024-11-01 09:21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绿色项目绿色金融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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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绿色低碳转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绿色金融国际枢纽建设,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于10月29日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详情如下:

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绿色低碳、生态环境技术转化应用和金融发展,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等文件相关要求,本市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及绿色项目库。为规范绿色项目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金融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建立的项目信息库。本办法设立《上海市绿色项目入库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入库的绿色项目应符合分类目录,包含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适应气候变化、污染防治、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产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装备制造、基础设施绿色化、绿色服务等领域。

第三条 项目库是项目主体绿色贷款授信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主体开展金融活动绿色认定的重要参考。入库项目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引导金融机构对入库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信息共享和开放协同原则。强化与气候投融资等其他绿色低碳项目库的衔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绿色项目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共享对接;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配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和地方绿色发展的要求做好项目库的评估更新;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绿色金融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转型)项目的金融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负责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绿色项目的来源储备、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体单位负责绿色项目的组织申报、落实执行、绩效反馈和信息共享。金融机构负责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并向金融监管部门反馈对接结果及相关服务信息。

第七条 本市绿色金融相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金平台”)承担项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绿色项目的线上识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绿色项目的线下信息复核工作。

第三章 常态化管理

第八条 入库条件

(一)项目主体须满足:

1. 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项目法人单位;

2. 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 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故。

(二)项目须满足:

1. 符合分类目录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

2.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产业、用地、资源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政策。

第九条 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报。项目主体根据需求提交绿色项目库入库申请,在绿金平台完成绿色项目入库自主申报。在获得项目法人单位授权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代项目主体开展入库申报。

(二)材料审查。绿金平台对申报信息开展材料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项目主体应在收到告知单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材料。

(三)审核认定。绿金平台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依据分类目录,对绿色项目进行即时识别。建立技术审核机制开展线下复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针对项目开展审查并给予认定意见。

(四)公示入库。审核通过后,拟入库项目在“上海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上海生态环境相关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纳入项目库,同时生成绿色项目入库认定证书。

第十条 储备项目入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照分类目录,储备绿色项目信息,及时对接项目库。储备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直接纳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 变更和移除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项目主体、项目内容、项目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交项目变更报备表。项目变更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库予以信息更新。未及时提交变更报备表或变更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从项目库移除。

项目主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项目库移除,且该项目主体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一)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项目主体被生态环境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

(三)项目主体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未完成信息修复的;

(四)项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不再符合绿色项目条件的;

(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等事件的。

第十二条 有效期

项目入库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项目入库之日起算。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项目库的,须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项目库实行项目绿色绩效反馈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联合项目主体根据项目执行后在减污、降碳、扩绿、增效和防风险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开展绿色项目绩效评价。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沟通,研究制定绿色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相关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主体申请进入项目库,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入库的项目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主体单位,积极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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