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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10月30日印发安顺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围绕全面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到2025年,全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98.8%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7%以上,不发生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提出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开展绿色低碳化改造等19项具体工作措施。
安顺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深入打好安顺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持续巩固改善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深入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紧紧围绕服务建设“两城三基地”,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以控制工业排放和城市扬尘污染为抓手,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水平。到2025年,全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98.8%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7%以上,不发生重污染天气,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780吨和215吨。
二、具体措施
(一)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开展绿色低碳化改造
规范“两高”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项目一律实行“零批复”,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相关政策。到2025年,全市力争创建绿色制造单位30家以上。强化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管。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
提升风电、光伏发电消纳能力,积极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4%左右,新建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不高于285克标准煤/千瓦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
推动运输结构调整。积极推进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机动车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到2025年,新能源车销售占比达到20%左右;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90%,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50%。(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严厉打击拆除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厂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强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开展编码登记查验,严格低排区管控。中心城区制定年度抽检抽测计划,重点核验编码登记,部分机械排放测试比例不得低于20%。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在使用环节加大柴油油品抽测,坚决打击将非标油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黄果树机场、贵阳铁路物流中心安顺营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降尘》(DB52-1699-2022)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各县(区)应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部门联动监督执法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工地扬尘污染执法检查。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制定渣土、砂石料、煤炭等运输管理措施,明确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和时间段。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126-2022)要求。到2025年,全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县城达到7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和除尘设施运行监管。推进“富矿精开”精深用矿,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以“疏”促“堵”,深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
各县(区)建立秸秆资源台账,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各县(区)按照《安顺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管理办法(试行)》,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污染。(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筹加强生活面源污染治理
规范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位,合理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规定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县(区)提前制定春节、中元节等特殊节日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进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
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建立问题企业清单,严格整治不达标排放行为。加快推进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组织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整治汽修行业“散乱污”现象。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贵州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推动水泥企业分阶段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双随机”检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开展玻璃行业深度治理,对已经完成深度治理的玻璃企业要督促按照超低排放标准稳定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力开展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各县(区)科学合理划定或优化烧烤(含腊制品烟熏)禁止区域和时段,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加大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监管执法力度。建立重要投诉督导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重要投诉件办理。(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挥发性有机气体防治,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推动生活垃圾、污水等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加大密闭收集力度,因地制宜采取脱臭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稳步推进氨污染防控
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减少氨挥发排放。推广科学施肥增效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氮肥、合成氨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监管和执法力度,强化氨逃逸防控。(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目标管理
对标省级环境空气质量下达目标,开展目标考核。针对大气主要污染物开展来源解析,构建环境气象监测预警、环境气象要素实况监控、环境气象要素网格化源解析、环境气象要素趋势评估与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协同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根据环境气象条件、污染物传输影响等因素,指导各县(区)积极开展联防联控,避免联防联控措施“一刀切”。各县(区)加强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十四)健全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
严格执行《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健全“省—市—县—企业”四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立轻中度污染天气闭环管理机制。各县(区)严格落实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动态更新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结合环境空气质量的预测预报,关注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接收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预测预报信息发布预测预警提示。开展全市冬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攻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预防人为干扰环境自动监测站
各县(区)要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站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加强警示宣传,划定保护范围、设立警示牌、加装电子围栏等措施,积极组织开展排查,杜绝人为干扰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站。(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逐步开展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到2025年,中心城区至少建设1个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各县(区)全面开展降尘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严格规范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决策科技支撑
开展PM2.5污染成因机理研究,实施常态化污染溯源分析。加强能源行业清洁低碳发展、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等科技攻关。到2025年,中心城区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逐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落实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做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贵阳铁路物流中心安顺营业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巩固改善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统筹调度,推动任务落实。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等信息,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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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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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660MW煤电一体化工程脱硫EPC系统工程项目项目公告项目编号:CCTC20251330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开标时间:2025年07月09日10时00分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660MW煤电一体化工程脱硫EPC系统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该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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