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2024-11-04 09:15来源:黑龙江人大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黑龙江收藏点赞
我要投稿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黑龙江人大发布《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鼓励循环利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配合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邮政、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处理设施,统筹城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等处理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等,按照有关规定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
第十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收集、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农作物秸秆、食用菌菌糠菌渣、食用菌菌包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工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可以采取奖励回收、积分管理、实物兑换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六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采取工艺设备改造、清洁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加强原材料深度加工以及循环使用、伴生产品加工利用、副产物综合利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有尾矿、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存量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制定计划,并采取综合利用等减量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工业园区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推动园区内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十条 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得随意堆放,对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矿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减少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科学设置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取充填、回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等途径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排水井越冬管理,开展污染隐患自查与治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修订、备案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并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建设应急通道并保障畅通,定期组织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开展尾矿充填、回填以及利用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和生产建筑材料等尾矿综合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每年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促进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
第二十五条 本省推行危险废物全过程数字化管控,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建立电子管理台账。
鼓励其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用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措施,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依法报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处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收集、贮存医疗废物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运输保障的指导。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务室、门诊部、诊所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集中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贮存,由相关贮存单位进行统一申报,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处置。
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所需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医疗废物,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相关工作。
相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处置医疗废物和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废钢铁、废铜铝、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
第三十五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承担生产者环境责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禁止占用生态空间转移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制度机制,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快递、外卖、电子商务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采取优化物品包装等措施,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产量和泥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污泥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法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七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推动综合利用,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部组织编制了《赤泥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推动综合利用,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部组织编制了《磷石膏利用和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辽宁省人大发布《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该条例于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本条例于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动分级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惠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引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实现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障处置安全,预防环境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制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省政府338号令)规定要求,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草案)》,该地方性法规草案正在市司法局审查。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地方性法规既符合镇江的实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8月15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面向全社会征求《日喀则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告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公告显示,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规范的固体废物包括农业固体废物、一般工
《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已于7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根据一审审议意见,形成了《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登录吉安人大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强区五年计划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型国有企业: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下达梅州市2023年省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本批项目计划安排财政资金额度合计139万元,支持项目1个,专题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详情如下:市财政局,蕉岭县科工商务局:为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大力推进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石嘴山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完成36项建设指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实现增速降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3%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生活源和农业源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固废产业发展,配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高层论坛”已成功召开五届,论坛作为工业固废网打造的品牌论坛之一,聚集新时代工业绿色转型发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从固废产出、利用企业实际需
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宁夏总结并发布了15个“无废城市”建设领域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优质项目,详细介绍了各项目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以及启示,以期推进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通过示范引领、项目带动,高质量整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记者注意到,这15个项目涉及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沈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和“十四五”时期发展形势,制定本方案。到2025年,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得到有效控制,资源化利用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固体废物智慧监管平台基本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武汉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加快建设长江国际低碳产业园,支持创建青山区新能源应用示范区、中法武汉生态城低碳产业园和江夏区绿色建材制造低碳产业园。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2022年全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对2022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作出总体规划。2022年是全面实施“十四五”规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工作要点》旨在明确2022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任务书”和“路线
宁德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有粉煤灰、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矿山废弃渣石等。2020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852.78万吨,综合利用量582.08万吨,处置量248.57万吨,贮存量42.54万吨。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产生大量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环保处置,实现资源和能源最大化利用已成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的重点关注内容。本文主要对我国大宗工业固废产生和利用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先进适用技术清单》,VFL垂直流迷宫技术、集中管控分布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一体化村镇污水处置设备、土壤覆盖型微生物多级协同净化污水技术、人工强化湿地深度处理北方寒冷地区污水厂尾水的组合技术、M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基于固化载体微生物发生系统的河道水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3年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黑龙江全省总量消纳权重完成32.7%,非水电消纳权重完成30.9%。代购用户总量消纳权重完成20.00%,批发用户总量消纳权重完成19.96%,售电公司总量消纳权重完成20.37%。详情如下:黑龙江省发展和
11月21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2023年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的公告。原文如下: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的公告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按照发改能源〔2019
11月20日,华润电力桦川一期150MW风电项目15MW(30MWh)储能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华润新能源(桦川县)有限公司,项目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梨丰乡,采用EPC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1个单体30MWh及以上
近日,大唐集团发布【(龙江公司)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大庆供热分公司超低排放改造EPC项目】招标公告,详情如下:项目名称:(龙江公司)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大庆供热分公司超低排放改造EPC项目建设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秀水路47号建设规模:285MW计划工期: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
近日,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黑龙江分公司相关项目工程黑龙江华电绥化安达2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采购公开招标结果公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风电”)成功中标该项目。这是今年电气风电继中标华电广西、华电湖南项目后,与华电集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黑龙江省宁安市爱众供热有限公司1x116MW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采购公告,招标范围为1x116MMW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最高限价21676814.28元。
11月12日至13日,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叶向东赴黑龙江区域企业调研。叶向东一行先后深入牡丹江第二电厂、佳木斯热电厂,实地调研生产车间、集控室、供热服务中心、换热站、电蓄热项目现场等,详细了解企业保电供热、减亏增效、转型发展等有关情况,看望慰问一线干部职工,对华电能源近年来
为进一步加快黑龙江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完成黑龙江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第三方校验评估并参加校验评估汇报会。会上,北京清大科越公司汇报了技术支持系统的校验情况,从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核心算法和调电试运行流程四个方面全面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1月17日,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黑龙江省2024年12月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通知,拟于2024年11月19-27日期间,组织开展黑龙江省12月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及其发电权转让交易。详情如下:关于开展黑龙江省2024年12月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通知各市场主体: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
11月9日,黑龙江五大连池市召开电网建设前期工作推进会议。会议指出,电网建设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全力推动电网建设前期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强化统筹协调,建立高效的上下联动机制,紧盯目标节点,及时掌握各类数据信息,积极跟进各项工作进度,全方位推动电网建设前期工作高效开展,确保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