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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11-20 09:31来源: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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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11月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以及《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4〕23号)相关工作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在原《新余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联系人:邱呈东,联系电话:6425059;

电子邮件:1776372562@qq.com;

地址:新余市仰天岗西大道1518号,邮政编码:338000。

附件: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原《新余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参照《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预案体系

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单位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中心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中心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县(区)、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分级管控,精准减排。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突出重点,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持续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接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指导、调度。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控集团、市气象局、新钢公司、电信新余分公司、移动新余分公司、联通新余分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市指挥部成员。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3。

2.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

(4)接受省指挥部指导、调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总结评估等信息上报工作,配合全省、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指挥、协调中心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6)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制作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按程序进行审核;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指挥部部署要求,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县(区)、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

(7)承办各县(区)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宣教培训;

(9)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0)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1)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各自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并组织实施好以下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牵头编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联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工作;根据与市生态环境局的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实际工作部门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国网新余供电公司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预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重点排污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实施预案。督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指导承办者完善安全工作方案;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督促各县(区)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本级所需经费,每年从环保专项中安排必要的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经费,用于应急装备采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支出。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预案。对建筑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减排措施监督检查,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垃圾落叶等城市污染控制实施预案,负责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局属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停工指令,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应急减排措施。督促、指导、检查各县区城管部门对建设工地的执法处罚;对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城市建成区范围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整治;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效查处油烟污染行为。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督促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制定并落实交通运输源头管控预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方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加油站错峰卸油,配合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进行排查。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融媒体中心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流动字幕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行动预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大油品质量检测和查处力度,督促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加强管理。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投控集团负责制定并落实管辖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预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钢公司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信新余分公司、移动新余分公司、联通新余分公司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按照市委宣传部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形式,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大市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2.3专家咨询机构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前期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汇总编修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向社会公开。指导各县(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评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各县(区)按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2制定部门应急实施预案

市大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做到响应职责清晰、措施精准、可操作性强。

3.3制定企业减排预案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预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1)市、县(区)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市、县(区)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和现状评价;对发生在本辖区外、有可能对本辖区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市、县(区)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

4.2会商

市、县(区)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

中心区域联动预警和市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专家组集体参与会商。

4.3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4预警条件

(1)县(区)级预警。经监测预测,辖区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各县(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中心区域预警。综合考虑气象、地形、污染传输等特点因素,渝水区、高新区、仙女湖区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将其划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中心区域(全文统称中心区域)。经监测预测,中心区域出现或将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根据预测预报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中心区域预警。

(3)市级预警。经监测预测,全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启动相应级别的市级预警。

4.5预警发布

(1)市级预警信息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审核后,报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审核,经市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2)中心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批准或其授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副主任批准后发布。

(3)县(区)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县级以上政府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12379预警信息发布专号,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

4.6信息报送

4.6.1信息报送要求

县(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

中心区域、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

4.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4.7预警措施

当发布黄色预警后,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8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加强跟踪分析,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响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5.2市级应急响应

市级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迅速开展应急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县(区)级监测结果,先行启动县(区)级应急响应。

(3)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区)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大气重污染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大气重污染区域周边县(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与相邻地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5.3中心区域应急响应

中心区域联动预警发布后,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应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相关县(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更为具体、严格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4县(区)应急响应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县(区)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对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5.4.1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5.4.1.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5.4.1.2建议性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5)倡导燃煤电厂、钢铁、水泥、有色、焦化、砖瓦、陶瓷、化工、制药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4.1.3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黄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本辖区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根据企业绩效分级情况,对于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行业企业,严格按照分级情况落实《技术指南》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未申报绩效分级的企业按最低级别落实《技术指南》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于列入《江西省涉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试行)》的企业,暂时按照“A、B级自主减排,C级减产30%,D级减产50%”的要求落实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未申报绩效分级的企业按最低级别落实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待江西省涉气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出台后,另参照执行;其他企业鼓励自主减排。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

①施工扬尘管控: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以及联络通道开挖等不宜留施工缝的工程项目外,工地停止土石方、平整土地、换土、石料切割、沥青铺设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内部土方转运、砂石物料运输、露天焊接、内部混凝土搅拌等易扬尘作业。全市所有工地必须全面落实六个100%要求,即“工地围挡100%、裸土覆盖100%、湿法作业100%、路面硬化100%、车辆冲洗100%、密闭运输100%”,严格湿法作业,对易扬尘物料、裸露地面、场地土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工地内部增加洒水频次2-3次,全面开启雾炮喷淋,做好工地内部及门口道路专人定点保洁,驶出工地车辆冲洗干净、无带泥上路。

②道路扬尘管控:所有市政车辆(包括垃圾车、雾炮车、洒水车等)每天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加强道路冲洗(气温在3℃及以下时除外)、吸扫、保洁频次,原则上洒水或冲洗不少于4小时一次,重点区域道路洒水或冲洗不少于1小时一次;严格落实“马路本色”作业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洗城行动”,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确保路面无明显积尘,道路护栏和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全市辖区内易起尘物料运输车需全密闭运输;除重大重点项目或其他民生保障工程外,停止建筑垃圾运输。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非引领性汽修行业企业停止喷漆作业,引领性汽修行业企业鼓励自主减排。

5.4.2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5.4.2.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5.4.2.2建议性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砖瓦、陶瓷、化工、制药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4.2.3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本辖区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根据企业绩效分级情况,对于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行业企业,严格按照分级情况落实《技术指南》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未申报绩效分级的企业按最低级别落实《技术指南》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对于列入《江西省涉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试行)》的企业,暂时按照“A、B级自主减排,C级减产50%,D级减产80%”的要求落实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未申报绩效分级的企业按最低级别落实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待江西省涉气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出台后,另参照执行;其他企业鼓励自主减排。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级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

①施工扬尘管控: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工地停止混凝土浇筑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预警信息发布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当轮浇筑后停止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不得安排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

②道路扬尘管控:保持黄色预警措施水平,可根据道路及天气实际情况,增加道路冲洗、吸扫、保洁频次。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中心城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非引领性汽修行业企业停止喷漆作业,引领性汽修行业企业鼓励自主减排。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4.3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5.4.3.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放假。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4)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6)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5.4.3.2建议性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钢铁、水泥、有色、焦化、砖瓦、陶瓷、化工、制药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4.3.3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本辖区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根据企业绩效分级情况,对于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行业企业,严格按照分级情况落实《技术指南》Ⅰ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未申报绩效分级的企业按最低级别落实《技术指南》Ⅰ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对于列入《江西省涉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试行)》的企业,暂时按照“A、B级自主减排,C、D级企业减产100%”的要求落实Ι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未申报绩效分级的企业按最低级别落实Ⅰ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待江西省涉气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出台后,另参照执行;其他企业鼓励自主减排。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经市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

①施工扬尘管控: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以及联络通道开挖和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停止工地所有户外施工作业和室内喷涂、电焊、切割、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工地内部停止使用各类施工作业车辆。

②道路扬尘管控:保持橙色预警措施水平,根据道路及天气实际情况,增加道路冲洗、吸扫、保洁频次。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非引领性汽修行业企业停止喷漆作业,引领性汽修行业企业鼓励自主减排。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5.5信息公开

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媒体访谈、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5.6响应调整和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原则上在应急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原则上在应急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气发生成因技术分析、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应急减排比例等)、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6.2档案管理

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前期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各环节档案管理工作,便于开展事件调查和总结经验教训等工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完善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将相关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2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应急科技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技术研究,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必要时申请省指挥部技术支持和专家帮扶。

7.5人力资源保障

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工程参建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1)预案宣传。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预案备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要求及时修编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抄送市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4)预案演练。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及时总结评估,持续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4年4月23日印发的《新余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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