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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保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以降低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持续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快调整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详情如下:
保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4号)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保护为先、治污为重、扩绿为基、转型为要、发展为本,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持续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快调整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到2025年,保山中心城区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19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施甸县、腾冲市、龙陵县、昌宁县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完成省级下达的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各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二)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不予审批限制类新建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升级改造,持续推动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
(三)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针对现有产业集中区域制定专项整治提升方案,深入推进产业补链延链强链、绿色低碳转型等重点工作,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全面采用符合国家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推广使用力度。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培育一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优化能源结构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推动新能源项目建设生产,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较2020年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七)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优先发展保供能力较强的非化石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设支撑性调节电源项目。支持烟叶烘烤等农特产品加工燃煤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八)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依托自备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九)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
四、优化交通结构
(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达到400万吨。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十一)加快机动车清洁化进程。在钢铁、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力争到2025年,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基本覆盖。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执法。
(十二)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力度。加快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码头和机场岸电使用率。鼓励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五、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
(十四)持续推动扬尘污染治理管控。认真实施《保山市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攻坚三年行动(2023—2025年)》。到2025年,城镇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30%;保山中心城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5%左右,施甸县、腾冲市、龙陵县、昌宁县达70%左右。
(十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十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力度。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持续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五化”利用,全市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7%以上。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划定和规定,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十七)加强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及时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强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督促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力争50%以上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逐步开展工业硅冶炼行业脱硝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
(十九)深入治理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加强对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露天烧烤、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二十)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在适宜地区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场认定,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及粪污输送、存储、处理设施封闭管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氨逃逸防控。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管理。持续巩固提升空气质量,完善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实现细颗粒物精细化管控,抓好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持续推进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到2025年,臭氧前体物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市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二十二)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区域、部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协作体系。冬春季聚焦细颗粒物、夏秋季聚焦细颗粒物和臭氧,开展集中联合攻坚。
(二十三)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立健全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八、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
(二十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动生物质焚烧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保山中心城区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鼓励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和污染成因解析。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强化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提升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六)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推动VOCs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关键技术应用,加强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到2025年,保山中心城区完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
九、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七)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积极探索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结合实际,配合省级推动工业硅废气治理技术规范、石墨坩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制定工作。配合省级做好研究制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技术要求等技术指南。
(二十八)落实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落实国家峰谷分时电价、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政策。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铁路运价调整机制、“一口价”收费政策,推行“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水泥等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二十九)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照要求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提高绿色债券发行质量和信息披露水平。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
(三十一)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市、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县(市、区)的指导帮扶。
(三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三十三)加强宣传和交流合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举措,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
(三十四)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机关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市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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