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和草原、农牧、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自然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普及,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营造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公众开放大气监测、污水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评估、动态更新。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鼓励培育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服务业。
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规模。
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能源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发展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可以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
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协同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天然林保护,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优化森林结构,丰富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科学开展草原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规范引导湿地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组织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洁净水源、清洁空气、适宜气候等自然条件,发展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采取减缓和适应行动举措,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预防和减轻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以及相关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环保产业。
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绿色低碳相关领域;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资料,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委托合同、原始监测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生产及防治污染工艺,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批准。
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三十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未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模式,推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循环农牧业发展模式,引导区域集中养殖,科学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推进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四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空气质量改善规划,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采取差异化分级管控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项目现场周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因项目施工造成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不得损坏周边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
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第四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防治电离、电磁辐射污染。
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辐射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第四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筛查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行业、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污染物风险防控。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制度和标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五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数据决策、监管、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和智能化。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化平台上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档案,实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污染源监测。
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生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建立与周边省份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和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协同防治。
相邻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协商解决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共同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可能对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向相邻地区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第五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十八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协调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协作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共享等工作制度。
第五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用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六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一条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自治区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约谈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同级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第六十三条自治区应当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生态环境信息,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有关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十二条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025年6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通知指出,高端新材料应用:半导体用高纯低碳金(银)靶材和蒸发料、太阳能光伏银浆料、低温共烧陶瓷和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等核心元器件用金浆料、生物医用金(银)材料、电接触金(银)及合金材
6月22日,甘肃省通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甘肃省通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甘肃省开展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4年2月28日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5件生态环境损害责
3月下旬,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积极稳妥有序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方案》要求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按照“边实施、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分两个阶段做好钢铁、水泥、
北极星氢能网从“氢通新能源”获悉,6月18日,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和氢能燃料电池协会共同主办的2025国际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大会暨展览会在上海汽车会展中心开幕。作为全球领先的氢能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氢通能源集团以“氢链未来通领全域”为主题亮相展会,并举行氢通能源集团科技战略暨260吨氢能矿卡
6月20日,三峡集团旗下长峡电力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卫市利浩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利浩能源穆和200MW/400MWh新能源共享储能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公告。项目位于宁夏中卫,建设200MW/400MWh储能电站一座,配套建设配电室、二次设备室等建筑,购置安装储能成套系统预制舱、箱式变压
当地时间6月12日,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应邀出席第三届联合国海洋大会“通过海洋空间规划推动蓝色经济与可持续海洋发展”主题论坛。据介绍,中广核积极拓展海上清洁能源应用场景,已打造近20个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总装机容量474万千瓦,预计年发电量148亿千瓦时,能够满足
近日,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了《2024年度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优秀示范工程及先进装备目录》,高能环境惠州市市区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程成功入选“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优秀示范工程目录”。2024年度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优秀示范工程及先进装备目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评选,经形式审查、
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印发实施后的首批督察。各督察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既关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政策衔接、区域协调、机制建设等流域性、整体性、共性问题,也注重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6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伊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规划(2025-2030年)》。文件明确,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动多种形式的新能源综合利用。逐步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完成自治区、伊犁州下
宁夏地处西北生态过渡带,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电网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工作面临气候干旱、土壤条件差等挑战。宁夏电力经研院通过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过程监管、深化技术创新等举措提升电网环保水保管理质效,探寻解决方案——6月11日,宁夏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环保专责豆利龙来到750千伏天都山输变电工程某塔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前提。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信息公开要求,生态环境部于2024年1月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2024年,各地陆续依法发布了2023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6月25日,生态环境部举行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以下是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现场一、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启动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近日联合启动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
2025年10月30日-11月1日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崧泽大道333号展会规模:25000平方米主办单位:联合国人居署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执行单位:东浩兰生会展集团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东浩兰生会展集团上海建智展览有限公司一、总体情况上海国际城市与建筑博览会(以下简称城博会)作为“世界城市日
6月22日,甘肃省通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甘肃省通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甘肃省开展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4年2月28日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5件生态环境损害责
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制造业在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和保障能源安全中的关键性、基础性作用,不断推进产业科技创新,持续提升新能源装备发展水平,增强高质量技术供给能力,筑牢能源安全基石。
2025年6月20日-21日,2025国家能源互联网大会在杭州国际博览中心成功举办。本届大会由清华大学、国家电网公司联合主办,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创新研究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中国能源研究会承办,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清华大学国家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2025深圳国际水务科技博览会(IWTE2025)英文名称:ShenzhenInternationalWaterTechnologyExpo2025展会时间:2025年11月24-26日展会地点:深圳会展中心(福田)展会规模:展览面积50000平米,展商1000余家,展位2000个,专业观众35000人次组织机构组织单位《给水排水》杂志社亚太建设科
6月19日,河北华电乐亭300MW光伏基地项目PC总承包招标,招标公告显示,本项目分为A、B、C3个标段,项目规划建设容量300MW的光伏发电系统,交流侧额定容量为300MW,直流侧额定容量386.31384MWp。新建1座220kV升压站,同步自建45MW/180MWh的储能装置,送出线路约10公里。具体如下: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
展会主题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活动亮点国家级生态环境监测产业专题博览会国家权威部门指导策划全国省级监测协会协同举办全国省市体制内外专业观众国内唯一环境监测主题博览会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链接全球环境监测市场基本信息展会时间:2025年11月24-26日展会地点:深圳会展中心(福
近日,中环水务所属中节能淇县水务有限公司获评国家生态环境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截至目前,中环水务已有2家单位获评国家生态环境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在2025年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共接待参访公众近1000人次。此项荣誉的获得,既是对淇县公司多年生态文明宣传教
近日,新疆环保集团与苏伊士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苏伊士科技公司”)围绕污染治理技术及合作方向、环保产业合作、技术创新及战略协同等开展座谈交流,并在污水处理、固危废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等领域达成合作意向,共同为新疆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动能。新疆环保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盛夏时节,绿意盎然。忻府区的山体上62万余块光伏板整齐排列,神池县的山巅上232台风机迎风矗立,汩汩绿能奔涌而出送至千家万户……忻州市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连续6年位居全省之首,绿色低碳发展呈现新气象。以忻州市为代表,山西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有序实施碳达峰山西行动,全面提高
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印发实施后的首批督察。各督察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既关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政策衔接、区域协调、机制建设等流域性、整体性、共性问题,也注重结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磷石膏在利用和贮存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2025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2024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公告显示,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升,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继续改善,重点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管辖海域海水水质基本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重金属含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土
6月4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推动建立全面覆盖、权责对等、共建共享的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产品供给地与受益地良性互动,真正让保护者、贡献者得
6月4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到2027年,长江、黄河干流统一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成,各地基本建立覆盖辖区内重点河流的跨区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流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
2025年5月28日下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动员会在呼和浩特召开。至此,第三轮第四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在进驻动员会上,各督察组组长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
5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港产业发展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5〕26号)。其中提到,重点发展电力装备、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医疗器械、船舶制造等产业,提高自主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能力,打造先进装备产业集群。扩大特高压输电成套装备、换流阀等产业优势,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中国、美丽安徽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建设美丽蚌埠,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美丽蚌埠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暂定名),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提出,到2027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
5月21日,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方案提出,到2027年,美丽河湖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0年,美丽河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美丽河湖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积极支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及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不断强化资金保障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