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12月16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聚焦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全面加强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力争持证在产生产规模为大型的矿山95%以上、中型的矿山85%以上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进一步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发展,为湖北省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有力矿产资源保障。《湖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一同发布。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省林业局关于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分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林业局:
为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全面加强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力争持证在产生产规模为大型的矿山95%以上、中型的矿山85%以上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进一步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发展,为我省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有力矿产资源保障。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加强绿色矿山组织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地绿色矿山建设组织工作,在开展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绿色矿山建设路线图,强化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抓好重点矿种、重点矿山绿色矿山创建。
(二)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理解绿色矿山的真正内涵与重要意义,充分认识绿色生态开发是关系到矿山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产资源转型发展的必经之路。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开采,依据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实施,坚持源头管理,切实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把创建绿色矿山与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新建矿山(包括因矿业权整合而新设的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设计运行,正式投产后1至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高标准建成绿色矿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采矿权时要将绿色矿山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正常运营在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快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鼓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或以补充出让协议的形式确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在产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工作。
(四)切实推进重点矿种、露天矿山和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设。落实《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持续推动磷矿绿色矿山创建,“十四五”规划期末仍要保留的磷矿矿山和“十五五”规划期新建磷矿矿山,要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创建范围,原则上都应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大型建筑石料类矿山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后保留的饰面石材矿山要力争建成省级绿色矿山,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建饰面石材矿山建成投产后原则上3年内要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实际情况向自然资源部推荐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除建筑石料、饰面石材外的其他生产规模为大型的矿山要力争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所有生产规模为中型的露天矿山要力争建成省级绿色矿山,争取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到2028年底,满足绿色矿山先决条件且应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各类矿山,除不可抗力客观因素和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都要力争先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并积极升级改造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无法达到标准的,矿山所在县(市、区)不得再新设同类型矿业权。
推进小型矿山整合后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暂时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矿山在资源储量开采完毕后逐步退出。
(五)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下游加工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开展开采、选冶、加工、综合利用等各环节科技攻关,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水平。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先进矿山企业与同类型矿山开展各种技术交流与协作,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矿山企业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完善矿山一体化集中管控平台。
三、严格绿色矿山自评和第三方评估
(六)规范矿山企业自评。具备绿色矿山建设条件的矿山企业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绿色矿山自评,矿山自评应严格遵循科学、客观、真实的原则,对照相应行业标准和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开展逐项评价,如实反映绿色矿山建设的现状和成效。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七)严格第三方评估。经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评价程序和评估人员管理,提升第三方评估质量。对评估机构存在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中《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所列违规行为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结果。
四、加强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
(八)分级推进择优上报。经矿山企业自评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由矿山企业自主依程序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经县级初审、市级审核通过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
经第三方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抽查复核,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依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省自然资源厅将依程序从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中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
不设市、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前期已纳入市、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储备库)的绿色矿山,由相应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指标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经复核通过的,省自然资源厅一并纳入第三方评估范围。经第三方评估合格的,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标准的,在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后向自然资源部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
我省不再制定省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要求,统一采用100分值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作为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
(九)建立绿色矿山台账清单。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本地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跟进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建设情况,掌握未纳入名录矿山的建设情况,建立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底数台账清单,底数台账根据矿山企业变化情况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进展实行动态更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绿色矿山建设跟踪指导,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送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十)强化动态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中《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对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核查。凡属于《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明确需移出绿色矿山名录问题情形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被移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绿色矿山。被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1年后,经核实整改完成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可重新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五、强化政策支持
(十一)加大税收及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力度。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将实施绿色信贷的成果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对于绿色矿山办理采矿权抵押的,加快审批效率;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差异化贷款利率优惠。
(十二)强化用地、用矿、用林政策支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保障绿色矿山建设中合理的用地需求。支持在矿业权出让时探索“矿产+土地+林地+草地”等不同自然资源组合供应。
支持绿色矿山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将绿色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本矿山企业建设需求的基础上,由所在县(市、区)统筹安排。
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重点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在符合国家、省内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探索对实行总量调控的矿种,资源配置允许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并给予一定年度开采指标支持。在符合相关程序的前提下,对绿色矿山企业在涉及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扩大矿区范围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健全工作机制
(十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林业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常态化绿色矿山建设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结合职能职责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共同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的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证券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以及矿山开发附属工程临时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
(十五)加强考核监督。
各地应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和考核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常态化机制,对绿色矿山建设组织不力,建设进展滞后,实施成效不明显的,省级相关部门将依职能职责加强督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开展跟踪评价和考核,对未按照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或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应定期进行通报,并加强监督指导;对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不力,存在需移出绿色矿山名录问题情形的,及时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强化第三方机构监督考核,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抽查,同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杜绝第三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评估行为。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湖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
湖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林业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密切配合,积极配合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共享使用各部门关于矿山企业的审批登记、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分别受理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依职责分工处置出现的问题,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互相通报处置结果。
第三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主动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评价指标开展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申诉回应机制,畅通矿山与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一)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至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二)在产矿山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或以补充出让协议的形式确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三)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评估
第七条 矿山企业申报。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先自查绿色矿山先决条件,符合绿色矿山建设先决条件的可开展自评估,经自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绿色矿山申请。
(一)自查先决条件。矿山企业申报绿色矿山应对照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中《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的先决条件逐项进行自查。
(二)开展自评估。符合绿色矿山建设先决条件的矿山,参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打分。自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分值的,可按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
(三)提交申请。经自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矿山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绿色矿山的申请,同步提交经企业盖章的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符合绿色矿山建设先决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以及承诺书等材料。矿山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审核。矿山企业提交申报申请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一)县级初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矿山企业提交的绿色矿山申报材料,达成一致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重点核实矿山企业有关行政审批、监管以及处罚等信息,结合现场实地核查情况,确定申报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先决条件,建设现状是否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要求,矿山企业自评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等。初审通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矿山企业自评估报告、先决条件的证明资料等一并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市级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结合县级审核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绿色矿山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形成市级审核意见。市级审核主要在对县级审核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的行政审批、监管和处罚等信息是否全面、结果是否上下一致。审核通过后,将市、县级书面审核意见、市级申请开展第三方评估的报告、本地拟申报开展第三方评估矿山名单及对应矿山自评报告等材料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省级汇总。省自然资源厅在汇总市、县审核意见基础上,初步确定市(州)申报可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矿山企业名单,提前预告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安排,并与相关市、县协商制定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并根据需要向第三方评估机构下达任务委托书,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部制定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
(一)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相关专家组建评估组,评估组应不少于5人,均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制定第三方评估工作手册,明确评估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细化每一次评估工作要求、时间进度安排等。在评估前,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组织所有评估人员、专家开展培训,熟悉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掌握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技术要求。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自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掌握被评估矿山企业情况,进一步确定现场评估、问询和核查重点,完成内业检查。
(二)第三方现场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赴矿山企业进行评估,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检查,对矿山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逐项对标进行评估打分并对应做好记录,其中,对先决条件、约束性指标等内容着重评估记录,认真查实情况,所有评估得分项必须有相应依据并保留证明材料。原则上每个矿山现场核查基准人日数不少于5人日。
(三)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于2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评估结果,并于10日内编制完成单个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
(四)提交第三方评估成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按照《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以矿山为单位规范整理评估资料,包括评估工作委托函(合同、协议)、承诺书、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评估组专家名单(含姓名、职称、专业等信息)、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核查影像资料、评估专家与被评估单位无关联关系声明等。第三方评估工作结束后在15日内将所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整改清单反馈对应矿山企业,并报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章 入库管理
第十条 省级会商复核。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第三方评估情况,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征求省级部门和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抽查核查。经抽查复核确认后,依程序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5日。
第十一条 纳入名录。公示期满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依程序将有关矿山正式纳入全省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授予绿色矿山牌匾。对新遴选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省自然资源厅授予“省级绿色矿山”牌匾,举办全省十大“示范绿色矿山”等评选活动,切实发挥绿色矿山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部署,省自然资源厅从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中择优选择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依程序向自然资源部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本地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底数台账,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送绿色矿山应创建底数台账和建设进展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地上报底数台账进行汇总,掌握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管理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评,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并纳入矿山重点工作,在生产运营中逐步消化解决,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对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在绿色矿山抽查核查中反馈的整改问题,矿山企业应制定整改计划,细化落实整改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实地核查工作,确保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绿色矿山开展抽查核查。同时,结合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情况,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在掌握事实的前提下,均可通过电话、邮箱、门户网站等渠道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被投诉或者举报的评估机构、矿山企业等应针对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回应解释说明,受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或者通报。
第十八条 经核实发现绿色矿山存在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中《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中14项应移出绿色矿山名录问题之一的,按程序移出名录,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对存在需移出绿色矿山名录问题情形的绿色矿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进行综合研判,提出移出处置意见。根据管理权限,省级绿色矿山由省自然资源厅依程序公告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意见后,提请自然资源部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省自然资源厅将移出决定在厅门户网站公告并抄送相关部门,下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达到矿山企业。
矿山企业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后,不得再使用“全国绿色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省级绿色矿山”等称号、牌匾等,不得以绿色矿山名义开展宣传活动。被移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绿色矿山。被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1年后,经核实整改完成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重新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主要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协议签订率不低于80%;持证在产(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每年累计生产不低于6个月、当
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
4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指出,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
3月27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了2024年第一批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华亭煤业公司陈家沟煤矿、东峡煤矿名列其中。近年来,华亭煤业公司按照“安全绿色智能开采、清洁高效低碳利用”的总体要求,在绿色低碳转型、智能化建设、矿区生态保护等方面持续发力,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相继建成投用了华亭煤矿等1
4月3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包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等共13项。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一、开展全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
3月20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实施《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2021-2025年)》。《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点任务,结合全省矿业绿色发展现状,坚持以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近日,国家能源集团国电电力综合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绿色矿山多产业融合发展1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位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全部使用露天煤矿排土场和采煤沉陷区建设,装机容量150兆瓦。项目每年可提供清洁电能292595.09兆瓦时,可替代标煤约9.06万吨,减少烟尘排
从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官微获悉,3月1日,国家能源集团国电电力综合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伊旗绿色矿山多产业融合发展150兆瓦光伏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据悉,该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全部使用露天煤矿排土场和采煤沉陷区建设,装机容量150兆瓦。项目每年可提供清洁电能292595.09兆瓦时,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月12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白银市硷水煤矿绿色矿山建设及生态修复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285000万元,招标人为中地矿能投(宁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一标段项目投资金额14.25亿:硷水绿色矿山建设约3.5平方公里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土地整理土石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北京市财政局12月30日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京财资环〔2024〕1779号),制定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等措施,重点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印发了《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提出制修订并网技术标准、推动配电网标准体系、推动新一代煤电标准建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信心干字当头为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积极贡献力量12月13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召开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江毅主持会议并讲话。集团公司领导叶向东、祖斌、吴敬凯、李旭红、赵晋山、赵晓东、曹海东、蒋方
北方工业大学储能科学与工程学院成立大会暨2024年(首届)京西绿色能源创新论坛日前举行。北方工业大学党委书记刘军代表学校对与会领导、专家和企业界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对为北方工业大学储能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成立提供指导和帮助的各级部门和各界同仁表示衷心感谢。刘军指出,成立北方工业大学储能科学
近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完成2024年第二次配网物资协议库存采购完成评标工作,所有标段均采用绿色采购。至此,2024年浙江电网物资绿色采购金额超200亿元,同比400%。据了解,绿色采购是指企业在采购活动中,推广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循环低碳和回收促进,优先采
12月4日,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武钢一行到访内蒙古电力集团,双方围绕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沟通交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海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闫军以及双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张海峰对武钢一行来内蒙古电力集团洽谈合作表示欢迎,对金风科技集团的发展理念表示高
构建受端电网大消纳场景走好绿色低碳转型之路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积极落实《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立足浙江“山海多能互补电源集群”特征,发挥浙江“区域电网互济枢纽”和“能源智慧调节枢纽”的基础优势,紧扣绿色、安全、经济转型方向,创新提出要构建大受端下大消纳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积极落实《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立足浙江“山海多能互补电源集群”特征,发挥浙江“区域电网互济枢纽”和“能源智慧调节枢纽”的基础优势,紧扣绿色、安全、经济转型方向,创新提出要构建大受端下大消纳、大枢纽下大调节、大经济下大支撑等三大省级
福建省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1月27日发布《泉州市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泉州市将实施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行动、建材行业碳达峰行动、纺织印染行业碳达峰行动、钢铁行业碳达峰行动、其他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等重点行动,加快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详情如下:关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单位充分挖掘电力大数据价值,用于反演、推算、分析能源活动和碳排放情况,为企业节能降碳、区域污染防治、绿色金融发展等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北京:“电力看双碳双控”助力区域减碳治污电力大数据具有实时性强、准确度高、采集范围广等特点,可以用于分析能源活动和
1月8日,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生态保护与渔业融合发展EOD项目招标计划发布。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生态保护与渔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主要实施5个子项目:现代渔业综合产业园区项目、海水养殖绿色工厂建设项目、涛雒镇北部片区生态养殖供水项目、涛雒镇域河道生态修复项目、海水养殖尾水集中处理项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主动融入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详情如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主要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协议签订率不低于80%;持证在产(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每年累计生产不低于6个月、当
12月5日,承德县建龙100MW“林光储能+矿山生态修复”示范项目--光伏电池组件三期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企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近两年环保行业竞争激烈,整个环保市场出现下滑现象,许多上市公司业绩下降,在这样的“困局”中,有些企业仍能杀出重围,做出亮眼成绩,葛洲坝生态环保就是这样一例。葛洲坝集团成立葛洲坝集团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旨在积极响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开拓环保工程新领域,助力“美
近日,由中节能铁汉所属铁汉环保承建的合江县洗网滩片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及生态价值实现项目一期工程(下称项目)经项目竣工验收组综合核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项目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镇,是推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生态价值实现的民生实事系列项目之一。建设内容包括污水管网收集工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中国南水北调丹江口市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程(EPC)中标结果公示,葛洲坝生态治理(湖北)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丹江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约14537万元。本项目为丹江口市7座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修复面积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陕西省留坝县褒河流域综合整治及农文旅开发EOD项目社会资本招标,项目总投资为84600万元,项目涵盖5个子项目,主要分为环境治理项目和关联产业项目两部分。环境治理项目包含流域综合治理及区域环境整治项目和密坝县矿山生态修复项目2个子项目;关联产业项目包含留坝县康养文旅综
近期,中节能铁汉及所属企业连续中标一批项目,类型涉及市政工程、生态景观及生态修复等。固戍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上盖公园新建工程(含停车场)施工中标单位: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0127.979575万元。项目简介:项目地点位于深圳市宝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常态化和创造性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环境资源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